集泰股份-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二)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31 浏览量:次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目 录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德恒 01F20220996-10 号致: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再融资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第 12 号编报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的律师工作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11 月 8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2610 号)的要求,以及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自 2022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期间的重要变化事项的核查情况,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投项目相关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根据深交所平移申报的相关要求就本次发行于 2023 年 3 月 1 日重新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鉴于发行人更新 2022 年度财务报告,现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自 2022 年 9 月 30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期间”)或《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的重要变化事项的核查情况,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述报告期指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补充法律意见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资料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必要的讨论,并取得了相关证明材料。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前述文件中所作的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除非特殊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所用词语与前述文件中的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报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申请材料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发行人做上述引用不得引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或作片面的、不完整的引述,也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进行充分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自《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就本次发行获得新的批准与授权情况如下: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阶段关于本次发行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已在深交所上市,发行人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 2020-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再融资注册办法》等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不以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规定的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回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底价进行相应的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的规定。转让。锁定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的上市流通条件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募集资金项目为年产 2 万吨乙烯基硅油、2 万吨新能源密封胶、0.2 万吨核心助汰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在有权部门备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非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人为邹榛夫。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不存在同业竞争或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未来如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按照《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采取解决措施,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直接持有发行人 149,325,614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40.06%,为发行人控股股东;邹榛夫直接持有发行人 2.24%的股份,同时通过安泰化学间接控制发行人人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 26,092,671 股(含本数),按照本次发行的数量上限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安泰化学持有的股份总数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9.53%,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下列情形: (1)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3]23058-5 号),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根据天职国际对发行人 2022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3]23058 号),审计意见认为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2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已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深交所网站披露了《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和《2022 年年度报告》,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不存在《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核查文件并经登录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上交所等部门或机构网站查询,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证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发行人不存在《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核查文件并经登录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上交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部门或机构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安泰化学、实际控制人邹榛夫填写的核查文件并经登录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上交所等部门或机构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6)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文件并经登录相关行政机关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共存在 3 起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及《第 18 号法律适用意见》的规定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符合《第 18 号法律适用意见》第四条“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第(一)项的规定。议日为 2022 年 6 月 27 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间隔为 18 个月。符合《第的理解与适用”第(二)项的规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年产 2 万吨乙烯基硅油是对现有产品的扩产,乙烯基硅油是电子胶的重要原材料。面对下游规模较大的应用市场,发行人和同行业公司都在积极扩增产能,对乙烯基硅油需求显著拉动。 年产 2 万吨新能源密封胶是对现有产品的扩产。在双碳目标与市场需求强力推动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等领域以及光伏、LED 驱动电源、5G 通讯、电子电气等其它新兴市场增长快速,带动相关领域有机硅电子胶需求量增长迅速,且市场空间广阔。本次扩产系公司结合自身产品优势与未来电子胶市场的发展方向及潜在空间,积极把握电子胶市场发展新机遇。 公司年产 0.2 万吨核心助剂主要为公司建筑有机硅密封胶生产自用,是对公司现有业务产业链上游的纵向延伸。公司通过原材料纵向延伸,满足自身先有建筑有机硅密封胶业务需求,保证供应链安全并降低成本。资总额为 42,025.89 万元,资本性支出合计 32,275.33 万元,非资本性支出合计与安装,符合资本化条件,属于资本性支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第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第(一)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及《第 18 号法律适用意见》的规定体情况为公司部分前次募投项目“年产中性硅酮密封胶 15,000 吨和改性硅酮密封胶 15,000 吨项目”结项的节余募集资金 1,681.36 万元(包含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专户实际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总额比例为 5.60%,未超过 10%。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它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变更或将节余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金额为 5,669.06 万元,占比 18.90%,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五条的规定。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22 年 8 月 24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并将部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调整后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经营发展规划、产业布局战略调整以及项目实际进展状况,结合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及市场情况,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并将部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调整后项目。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和募投项目当前实际建设进度,经审慎研究后,决定在保持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将“年产中性硅酮密封胶 15,000 吨和改性硅酮密封胶 15,000 吨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从 2022 年 12 月 31 日调整为 2023 年 4 月 30 日。本项目已于 2023 年 4 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前次募集资金变更已履行审批程序,不存在《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六)本次发行符合《第 18 号法律适用意见》第一条关于“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根据《第 18 号法律适用意见》关于“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适用意见的规定,“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财务性投资如下: 发行人拟进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等领域,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持有格莱利 5.98%股权,拟通过投资格莱利协助开拓汽车市场和获取客户,提升在汽车领域的影响力,扩大发行人产品在汽车业务市场的应用。上述投资是基于发行人整体发展做的战略规划,且并非以获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但考虑到持股比例较低,出于谨慎性原则,将发行人对格莱利的股权投资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除持有格莱利股权外,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对格莱利投资账面价值为 5,167.92 万元,占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重为 6.03%,远低于《第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再融资注册办法》《第 18 号法律适用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机构、人员、财务和资产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和销售系统,具备独立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根据发行人《2022 年年度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东查询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序 限售股股数 质押或冻结的 股东姓名/名称 股东性质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号 (股) 股份数量(股) (质押) (质押)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 基金、理财产 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品等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安泰化学持有的发行人 72,496,000 股股份已办理质押;邹榛夫持有的发行人 2,000,000 股股份已办理质押。质押情况如下: 质押数量占持股 质押数量占本次发行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质押数量(股) 质权人 数量的比例 前总股本的比例安泰化学 149,325,614 48.55% 19.45%邹榛夫 8,354,210 2,000,00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94% 0.54% 除上述质押外,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无质押、冻结或其他限制权利的情况,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情况,亦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管理、侵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二)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关联关系情况如下:的股权;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除上述质押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无质押、冻结或其他限制权利的情况,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情况,亦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管理、侵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形。 六、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于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业务资质情况如下:序 资质证书 持有 证书编号 许可范围 颁发机构 有效期号 名称 人 危险化学 粤穗 WH 应急证字 广州市应急 集泰 [2022]4401120148 管理局 股份 可证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审计报告》,发行人主要从事密封胶、涂料、电子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 145,038.06 167,553.99 125,871.16 主营业务收入 144,679.21 167,398.14 125,729.58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99.75% 99.91% 99.89%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安泰化学;实际控制人为邹榛夫;邹榛夫、安泰化学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邹榛夫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安泰化学持有发行人 40.06%的股份。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部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亦为发行人关联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控制的、或上述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人员近亲属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五)发行人投资企业”部分。 (二)关联交易总额分别为 612.39 万元、714.29 万元和 572.53 万元。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广从物流 运输劳务 1,326.48 894.29 785.01 仁安包装 包装物及服务 - 2,777.33 2,329.3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软件、设备及服务、 宏途数科 42.91 227.86 108.25 商品采购阳普医疗(湖南) 抗疫物资 - - 11.15 有限公司 广从货运部 运输劳务 - - - 中吉承天 采购商品、加工劳务 9.12 - - 注:仁安包装实际控制人于 2021 年 1 月由邹珍祥变更为刘凤霞,自 2022 年度开始其不再是公司的关联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关联租赁情况如下: 出租方 承租方 关联交易内容 金额(万元) 集泰股份 安泰化学 房屋租赁 4.57 集泰股份 宏途数科 房屋租赁 8.31 光泰激光 集泰股份 房屋租赁 177.61 合计 190.49 集泰股份 安泰化学 房屋租赁 4.57 集泰股份 宏途数科 房屋租赁 4.76 光泰激光 集泰股份 房屋租赁 179.95 合计 189.28 集泰股份 安泰化学 房屋租赁 2.67 集泰股份 高科力 房屋租赁 1.90 光泰激光 集泰股份 房屋租赁 144.45 合计 149.02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尚未履行完毕的银行借款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序号 担保方 担保金额(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发行人报告期内其他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中吉承天 支付电费 124.00 - - 光泰激光 支付水电费 57.19 70.01 82.14 光泰激光 担保服务 60.38 60.38 45.28 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具体情况如下: (1) 应收款项 单位:万元 期末账面余额 项目名称 关联方 预付款项 光泰激光 15.09 15.09 - 宏途数科 20.00 20.00 52.24其他应收款 宏途数科 - 0.74 - 光泰激光 31.16 31.16 31.16 安泰化学 - - - 高科力 - - - (2)应付款项 单位:万元 期末账面余额 项目名称 关联方 应付账款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期末账面余额 项目名称 关联方 仁安包装 - 1,076.14 1,696.38 广从物流 423.88 - 2.59其他应付款 光泰激光 21.07 22.55 6.36 广从物流 - 202.91 - 中吉承天 - - - 应付票据 仁安包装 - 300.00 -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上述关联交易均为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按照市场价格定价或协议价格定价,并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均回避了表决。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发行人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关联交易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批准和信息披露程序,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或影响其独立经营能力的情形。 (三)发行人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制度保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建立了完善的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关联交易内控制度。 (四)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 诺》,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上述承诺合法有 效,切实履行该等承诺能够有效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五)同业竞争 经核查,于补充期间,公司同业竞争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未构成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向第三方租赁使用的主要办公及生 产经营场所新增租赁或续期情况如下:序 承租 租赁面 用 出租方 产权证书编号 坐落 租金 租赁期限号 方 积(m2) 途 集泰 京(2017)通不动产 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南里 46 号楼 2023.05.01- 办 股份 权第 0039803 号 5 层 504 2024.04.30 公 集泰 保定市容城县(雄安新区)谷丰 2023.03.27- 办 股份 印象小区 4-2-1304 室 2024.03.26 公 惠州美科 集泰 粤(2019)惠州市不 惠州市河南岸下马庄美科大厦 2023.04.01- 办 股份 动产权第 0026115 号 七楼 710 室 2024.03.30 公 有限公司 山东省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 信行物业 集泰 2023.04.27- 办 管理有限 股份 2024.04.26 公 苑名家综合楼 18 层 02 房间 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东莞市鸿 晟物业服 兆舜 东莞市中堂镇莞穗路中堂段 68 2023.05.01- 办 务有限公 科技 号金汇大厦 536 室 2025.05.31 公 司 泓泰 粤房地证字第 广州市天河区锦明街 1 号 02 铺 2021.05.06- 办 科技 C2505406 号 01 室(部位:08 室) 2024.05.05 公 研 广州领新 720 元/月,第二 集泰 广州开发区南云三路 12 号 310 2022.6.15- 发、 股份 房 2025.6.14 办 有限公司 上一年增长 3% 公 广州领新 集泰 广州开发区南云三路 12 号 306 二年起租金每年 2022.6.15- 发、 股份 房 较上一年增长 2025.6.14 办 有限公司 广州领新 从化 广州开发区南云三路 12 号 305 二年起租金每年 2022.6.15- 发、 兆舜 房 较上一年增长 2025.6.14 办 有限公司 研 广州领新 2,576 元/月,第二 集泰 广州开发区南云三路 12 号 301 2023.3.6- 发、 股份 房 2025.6.14 办 有限公司 上一年增长 3% 公 (二)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新增 3 项专利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类型 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一种超轻隔热灌封胶及其制备 方法与应用 一种硅酮密封胶及其制备方法 和应用 一种易施工的水性无机富锌涂 料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原值 100 万元以上)情况如下: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序号 所有权人 设备名称 原值 净值 成新率 经核查,上述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均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占有、使用,目前没有权属争议及纠纷。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占有、使用该等生产经营设备真实、合法。 (四)在建工程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建工程主要包括年产中性硅酮密封胶 80,000 吨和改性硅酮密封胶自动生产线等,账面价值合计 172,844,281.89 元。 (五)发行人投资企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7 家全资子公司,分别为大城集泰、从化兆舜、神岗化工、鸿泰安装、安徽集泰、祥泰电子、泓泰科技,1 家全资孙公司安庆诚泰,1 家控股子公司兆舜科技,1 家参股子公司格莱利。发行人没有分公司。自《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投资企业发生的变化情况如下: 祥泰电子现持有广州市黄埔区市监局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MA9Y6NYN4M,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为广州市黄埔区南翔一路 62 号自编六栋五楼(部位:六栋 502 房),法定代表人为黄泽莹,成立日期为 2021 年 11月 18 日,营业期限为 2021 年 11 月 18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油墨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物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建筑陶瓷制品销售;电器辅件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密封用填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 祥泰电子的执行董事、经理为黄泽莹,监事为邹珍贵。于对外投资暨增资珠海格莱利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2023 年 3 月 17日,公司与格莱利、刘翌辉、王杨签署了《关于珠海格莱利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司之增资协议》,公司以货币资金向格莱利增资 2,860.3549 万元(人民币),对应股权比例为 3.31%。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格莱利的股权比例为 5.98%。珠海市市监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持有格莱利 5.98%股份。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签署的银行借款合同如下: 借款金额序号 借款单位 贷款银行 合同名称及编号 借款期限 (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三支行 2022 年流 2022.12.07-2023.11. 广州第三支行 借字第 022 号) 2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三支行 2022 年流 2022.12.22-2023.12. 广州第三支行 借字第 027 号) 2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三支行 2022 年流 2022.11.23-2023.11. 广州第三支行 借字第 019 号) 2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22.11.21-2023.11. 开发区分行 (GDK477560120220062) 2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22.10.24-2023. 开发区分行 (GDK477560120220054) 10.2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2022.12.16-2023.12. 公司广州分行 1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2022.12.09-2022.12. 公司广州分行 0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贷款合同(平银穗供应链贷字 2022.12.28-2023.12. 分行 20220606001 第 007 号) 1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贷款合同(平银穗供应链贷字 2022.11.30-2023.11. 分行 20220606001 第 006 号) 29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广州分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广州分行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广州分行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担保权 被担保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最高额担保金 反担保情序号 人/债权 方/债务 担保的债权 日实际担保的借款 履行的决策程序 额(万元) 况 人 人 金额(万元) 成都市 12 家经销 中信银 债权人与债务人 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八 安合泰 商实际控 行股份 2022.06.10 至 次会议、2021 年年度股东 建材有 制人或相 限公司 关方提供 司广州 发生的借款所形 发表同意的意见;保荐机 等 12 家 保证反担 分行 成的债权 构发表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经销商 保 中国工 大连安 11 家经销 债权人与债务人 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八 商银行 兴贸易 商实际控 股份有 有限公 制人或相 限公司 司等 11 关方提供 发生的借款所形 发表同意的意见;保荐机 广州第 家经销 保证反担 成的债权 构发表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三支行 商 保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合同的主体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均为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由此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十、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的召开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共计召开 1 次股东大会、2 次董事会会议、2 次监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序号 会议时间 会议名称 (二)董事会召开情况 序号 会议时间 会议名称 (三)监事会召开情况 序号 会议时间 会议名称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一、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发生变化;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3]23058-5 号),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募集资金总额:27,737.48(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金额)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21,593.09募集资金净额:27,737.48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586.16[注1] 2020年使用:0.00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2.11% 2021年使用:9,923.96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项目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日期 募集后 募集前 募集后 实际投资金额 承诺投资项 募集前承 实际投资 实际投资 (或截止日项目序 承诺 承诺 承诺 与募集后承诺 目 实际投资项目 诺 金额 金额 完工程度)号 投资金 投资金 投资金 投资金额的差 投资金额 额 额 额 额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年产中性 年产中性硅酮 硅酮密封 密封胶 15.000 胶 80,000 吨和改性硅酮 产线于 2023 年 4 硅酮密封 吨项目[注 1] 用状态[注 3] 胶 30,000 吨项目 年产双组 年产双组份硅 份硅橡胶 橡胶 15,000 吨 硅油 预定可使用状态 项目 合计 6,151.95 注 1: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产双组份硅橡胶 15,000 吨和乙烯基硅油 8,000 吨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其结余资金 586.16 万元用于调整后的“年产中性硅酮密封胶 15,000 吨和改性硅酮密封胶 15,000吨项目”。 注 2:截止日募集后承诺投资总额与计划募集资金投资总额的差异为 7.56 万元,系年产双组份硅橡胶 15,000 吨和乙烯基硅油 8,000 吨项目的利息净收入。 注 3: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和募投项目当前实际建设进度,经审慎研究后,决定在保持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将“年产中性硅酮密封胶 15,000 吨和改性硅酮密封胶 15,000 吨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从 2022 年 12 月 31 日调整为 2023 年 4 月 30 日。本项目已于 2023 年 4 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实际投资项目 截止日投资 最近三年实际效益 是否达到预计 项目累计产 承诺效益 截止日 效益序号 项目名称 能利用率 [注2] 2020 2021 2022 年 累计实现效益 [注 2] [注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年产中性硅酮密 封胶 15.000 吨和 不适用 1,813.60 不适用 建设期 建设期 不适用[注 3] 不适用 改性硅酮密封胶 年产双组份硅橡 双组份硅橡 胶 15,000 吨和乙 胶 17.35%, 1,583.37 建设期 99.13 404.55 503.68 否[注 4] 烯基硅油 8,000 吨 乙烯基硅油 [注 4] 合计 3,396.97 —— 99.13 404.55 503.68 —— 注 1: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是指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至截止日期间,投资项目的实际产量与设计产能之比。 注 2:实际效益和承诺效益均以净利润为口径统计,净利润=毛利-费用税金总额,承诺效益为达产年净利润。 注 3:年产中性硅酮密封胶 15,000 吨和改性硅酮密封胶 15,000 吨项目已于 2023 年 注 4:年产双组份硅橡胶 15,000 吨和乙烯基硅油 8,000 吨项目于 2021 年 9 月及 10 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产生效益,项目建成后预计第一年生产负荷为 50%,预计第一年净利润为 719.00 万元。该项目 2021 年四季度与 2022 年全年实现效益分别为 99.13 万元及 404.55 万元,实现效益占预计效益的 56.04%。主要原因为:公司电子胶产线处于投产初期,工艺线调整、设备调试等需要时间磨合才能达到最佳使用状态,产线建成初期仍处于产能爬坡阶段,产能利用率暂时较低,导致销售产品分摊的折旧和摊销较高。 十二、对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其股票在深交所正常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再融资注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肆(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杨兴辉 经办律师: 钟亚琼 经办律师: 田 昊 年 月 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