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力 士- 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付息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2 浏览量:次
股票代码:002224 股票简称:三力士 公告编号:2023-051债券代码:128039 债券简称:三力转债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力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15.00 元(含税);四年 1.3%、第五年 1.5%、第六年 2.0%;月 7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8 日公开发行了根据《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规定,公司将于 2023 年 6 月 8 日支付“三力转债”的第五年利息,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三力转债”基本情况第四年 1.3%、第五年 1.5%、第六年 2.0%。 (1)本次付息是“三力转债”第五年付息,期间为 2022 年 6 月 8 日至 2023年 6 月 7 日,票面利率为 1.5%。 (2)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3)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2018 年 6 月 8 日,T 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简称“新世纪评级”)对“三力转债”发行进行了评级,根据新世纪评级出具的《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报告编号:新世纪债评(2017)010727),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三力转债”信用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新世纪评级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出具的《2018 年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报告编号:新世纪跟踪(2022)100345),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三力转债”信用评级结果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三力转债”第五年付息,计息期间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5.00 元(含税)。对于“三力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人民币 12.00元;对于持有“三力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人民币 15.00 元(即免征所得税);对于“三力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每 10 张派发利息人民币 15.00 元,其他债券持有人应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6 月 7 日(付息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三力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8[108]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七、联系方式咨询部门:公司证券融资部咨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高尔夫路凤凰创新园邮编:312030咨询电话:0575-84313688传真电话:0575-84318666咨询联系人:何磊八、备查文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