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2 浏览量:次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经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规则。第2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 检查公司财务; (3)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和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对发生重大 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4)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客户利益的行为,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限期改正;损害严重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限 期内改正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提出 专项议案; (5)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 依照《公司法》第 151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8) 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9) 公司应当将其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报告、月度或者季度财务会计 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监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情况向年度股东大会作出专项说 明; (10) 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向中国证监会或 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11) 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职责,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 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1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文化建设工作职责和廉洁从业管理职 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13)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诚信从业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14)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监 事会行使或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监事会会 议,回答问题。第3条 监事议事以会议的形式进行,监事按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是履行监事职 责的基本方式。第4条 监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权限范围行使 职权,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第5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种类第6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所作决议具 有同等效力。第7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第8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第9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达的 方式进行。第10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时限送达全体监事: (1) 定期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2) 临时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第11条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召集人可以不受上述时 限、方式的限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12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 事由及议题; (3)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第13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第14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第15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不履行监事职责。第16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 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被要求参加 监事会会议的人员应参加会议。第17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应当及时通知合规总监,合规总监有权根据履职需要 出席或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纪要第18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书面表决方式形成决议。每一监事享有 一票表决权,表决分同意、反对、弃权。如果投弃权票必须申明理由并 记录在案。第19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者三者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采用前述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时的表决方式和程序为: (1) 监事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由出席现场会议的监事通 过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2) 监事会会议采取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召开的,或者采取现场、 视频或者电话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的,出席现场会议的监事在 会议现场以书面投票方式表决,通过视频和电话方式参加会议的 监事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通过视频或电话方式参加会 议的监事应在会议结束当日签署相应的表决票、会议记录、决议 等书面文件并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前述文件送达董事会 秘书,并应在会议结束后 3 日内或董事会秘书指定的合理时间内, 将其签署的表决票、会议记录、决议等书面文件原件送达董事会 秘书;如通过视频或电话方式参加会议的监事事后签署的表决 票、会议记录、决议等书面文件与其在通过视频、电话方式参加 会议时的发言、表决意见不一致的,以其在通过视频、电话方式 参加会议时的发言和表决意见为准。在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的情况下,并且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传真、书面传签等其他合法有效的通讯表决方式进行。采取前述通讯表决方式的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1)因突发情况、不可抗力或者监管部门要求等原因,如不及时召开监事会会议,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发展、规范运作等造成较大影响的;(2)拟提交监事会审议事项属于程序性或事务性事项,无需监事再通过现场、视频或者电话方式进行讨论的。(3)全体监事一致同意采取前述通讯表决方式。采取上述通讯表决方式的程序为:董事会秘书将会议通知、议案、书面表决票及/或决议文本等材料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参会监事应当在会议通知列明的投票表决或决议文本签署截止之日或之前将填妥的书面表决票及/或签署后的决议文本送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会议通知列明的投票表决或决议文本签署截止日之次日将表决结果通报全体监事。 监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年会上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监事的履职情 况,包括报告期内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次数、投票表决等情况。第20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 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第21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并可以录音。监 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 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 签名。监事不在会议记录、纪要、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第22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决议、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 按照公司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公司存续期限。第23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 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 任。第24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 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 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裁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或总裁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第25条 公司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 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 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六章 附则第26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的生效条件与 《公司章程》生效条件相同。第27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出现此种情形后,监事会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第28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第29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下无正文)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