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通-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九州通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2 浏览量:次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 补充法律意见 (三) [2023]海字第 017-3 号 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17 层 邮编:100022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〇二三年六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 补充法律意见 (三) [2023]海字第 017-3 号致: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股份公司”或“九州通”)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2022]海字第 107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 (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和[2022]海字第 108 号《北京海润天法律意见》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同时,根据全面注册制的相关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了[2023]海字第 017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法律意见》和[2023]海字第发行优先股的律师工作报告》。2023 年 1 月 31 日,九州通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2974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了[2023]海字第 017-1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补充法律意见》。2023年 3 月 2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了《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2023〕121 号) (上证上审(再融资)(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及发行人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以来有关后续工作进展情况,出具了[2023]海字第 017-行优先股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文件报送以来有关后续工作进展情况,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进行补充、完善,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2、关于房地产业务 根据申报材料,1)在前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反馈问题回复时,公司出具了将开发的公寓性质物业仅销售给公司内部员工的说明,但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将少量公寓性质的房产进行对外销售的行为。2)公司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3.30 亿元,其中 16 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有息负债、7.30 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及控股、参股子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业务资质、拿地拍地、已售面积、待售面积、拟建面积、报告期内的收入和利润,公司将仅销售给内部员工的房产对外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与前次再融资的信息披露是否一致,是否违反相关承诺;(2)公司是否存在因从事房地产业务受到金融监管部门、住建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况;(3)公司在拿地拍地、项目建设、楼房交付、资金偿付等方面是否存在投诉、纠纷、不良舆情等;(4)本次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相关业务,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拿地拍地、开发新楼盘等增量项目,偿还的银行借款是否与房地产业务相关。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公司及控股、参股子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业务资质、拿地拍地、已售面积、待售面积、拟建面积、报告期内的收入和利润,公司将仅销售给内部员工的房产对外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与前次再融资的信息披露是否一致,是否违反相关承诺拿地拍地、已售面积、待售面积、拟建面积、报告期内的收入和利润 (1)发行人子公司具备相关业务资质且拿地拍地程序合法合规 报告期内,发行人涉及房地产销售的项目为九州通健康城项目。九州通健康城项目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项目开发建设主体为公司子公司湖北九州通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产业公司”),项目占地面积 4.65 万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商服用地,该项目系公司建设自用总部基地项目,由 1 至 6 号楼及配套设施构成,主要包括总部大厦、办公写字楼、会务中心、配套酒店及附属商业设施,功能定位于打造现代医药物流技术服务、智慧医疗、医药电子商务、个人健康管理、养生养老信息化服务、生物医药的研发与创新等总部基地,主要为满足公司总部基地办公并承担部分会议会展、产品展示职能、配套服务等需求,除 5号楼少量配套公寓存在对外销售外,该项目其他物业不存在对外销售的情形。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拟预售商品房(参考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印发的《新建商品房用地面积分摊技术规定》,商品房亦包含标准厂房),应当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包括暂定资质证书),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健康产业公司于 2016 年 6 月取得《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健康产业公司开发健康城项目,系以建设公司总部基地为目的的临时性项目开发,不以通过房地产开发营利为目的,项目建设完毕后即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除九州通健康城项目外,目前及未来不会从事其他对外房地产开发业务。2018 年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此外,健康城项目已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相关行政许可齐备。 (2)九州通健康城项目 5 号楼的销售情况 九州通健康城项目占地面积 4.65 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 31 万平方米(含地下面积),其中健康城项目 5 号楼为配套商务公寓,合计面积约为 2.25 万平方米。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九州通健康城项目 5 号楼已销售 163 套,销售面积为 8,776.32 平方米,销售金额约 1.18 亿元。其中,内部员工等购买 79 套,约占所有房源 18.81%;非内部购买 84 套,约占所有房源 20.00%;未销售套数共计亿元。 签约套数 合计面积 销售金额购买主体类别 套数占比 面积占比 金额占比 (套) (平米) (万元)内部员工 79 18.81% 4,249.13 18.86% 5,624.57 18.96%外部人员及机构 小计 163 38.81% 8,776.32 38.95% 11,788.92 39.73%待出售 257 61.19% 13,755.93 61.05% 17,882.71 60.27% 合计 420 100.00% 22,532.25 100.00% 29,671.63 100.00% (3)九州通健康城项目 5 号楼相关收入占发行人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及利润的比重极低,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根据证监会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允许上市房企非公开方式再融资,引导募集资金用于政策支持的房地产业务,允许其他涉房上市公司再融资,要求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向主业。2022 年 1 至 12 月,九州通健康城 5 号楼签约预售金额为 5,169.86 万元,占当期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比重为 0.04%;由于网售签约房源均为预售状态,相关金额尚未确认收入且未结转成本,预计该金额占公司当期合并报表营业利润的比重极低,符合证监会相关政策要求,不构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实质性障碍。 (4)截至 2022 年末九州通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为 126,249.18 万元,主要为土地房屋的对外出租,具体构成如下: 宗地面积/建序号 项目名称 筑面积(平 价值(万元) 途 方米) 东西湖物流中心部分房产土 地 2,890.94 92,971.24 设施 北京市宣武区西便门西里 3 13.36 113.85 商业用地 号楼部分房产土地 2.41 253.60 商业用房 绿谷健康产业园部分房产土 3,928.40 16,860.60 办公用房 地 708.03 6,783.18 工业用地 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 道 277 号 宗地面积/建序号 项目名称 筑面积(平 价值(万元) 途 方米) 现代医药物流中心项目部分 5,275.40 44,136.21 工业用房 房产土地 989.06 33,333.28 工业用地 郑州市经开区第九大街 88 447.70 25,405.03 工业用地 号部分房产土地 3,993.89 45,207.00 工业用房 现代医药物流中心二期部分 3,164.53 18,470.76 办公用房 房产土地 584.79 1,500.00 工业用地 工业仓储及配套 九州通分拣中心部分房产土 3,896.40 60,965.02 地 山东子公司原址物业部分房 5,038.67 50,245.60 办公用房 产土地 1,004.12 10,000.00 工业用地 工业仓储及配套 安徽二期分拣中心和小型分 2,006.70 19,286.98 拣中心部分房产土地 九州通健康城 B 地块部分房 35,483.19 193,642.33 商业用房 产土地 32,042.46 21,811.58 商业用地 临沂临港人民医院项目 14,723.80 48,547.10 商业用房 (PPP)部分房产土地 2,041.82 66,222.00 商业用地 合计 126,249.18 - - 前述投资性房地产主要情形为集团新建的总部大楼部分物业出租,主要出租对象为产业链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用于其办公用房及相关配套项目,以此促进产业集聚的形成、提升产业链效率;此外,投资性房地产情形还包括新物流中心建成后,原有物流中心地块及房屋出租给行业内的客户,以提升资产利用效率。 综上所述,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之日,公司将部分房屋出租给第三方,系公司促进产业集聚、提升资产利用效率的合理行为,发行人不存在专门进行基础设施、商品房建设并对外转让或出租的行为,亦无专门从事转租或房地产开发经营并从中获利的目的,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前述行为不属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关法律法规,与前次再融资的信息披露是否一致,是否违反相关承诺 (1)公司将仅销售给内部员工的房产对外销售具有合理性,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健康城项目位于公司本部原汉阳医药物流中心(以下简称“原物流中心”)。因武汉城市不断扩张,原物流中心相关用地由政府进行征收,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为保障集团“大健康、大电商”两大战略顺利实施,积极响应汉阳区“龙阳湖健康谷”发展规划,公司决定投资建设“九州通健康城”作为公司总部基地,建成后物业主要用于自持运营以打造集团总部。健康城项目占地面积 4.65 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 31 万平方米(含地下面积),健康城项目已于 2022 年年底完成竣工备案并整体投入使用。 根据公司与当地政府签署的协议,健康城项目部分公寓性质的物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应进行销售,在前次优先股审核时,公司出具了将开发的公寓性质物业作为福利仅销售给公司内部员工的说明,但因武汉房地产市场相对低迷,且商业公寓与住宅相比不具备全方位的竞争力,如产权年限仅有 40 年、不能作为学区房落户、水电费按商业标准缴纳、按揭首付比例需达 50%等,在公司对内部员工提供 2%购房优惠(九八折)的情况下,公司员工购置积极性及购买力不足,内部员工无法消化相关公寓物业。为避免在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构成“捂盘惜售”及被投诉,公司将少量公寓性质的房产进行了对外销售。截至 2022 年 12月 31 日,剩余未销售的公寓物业按市场价格测算价值约 1.79 亿元。 公司将上述少量公寓物业作为福利销售给内部员工,符合相关说明的要求,但由于宏观经济环境不佳、市场观望情绪较浓,加之商业公寓相比住宅在产权年限、学区房落户条件、水电费缴纳标准和按揭首付比例等方面不具有竞争力,在公司提供购房折扣的福利下员工购买意愿不强,放弃购买相关物业。为避免构成“捂盘惜售”及被投诉,产生不合规风险,公司对外进行了少量销售,相关销售金额低于 6,200 万元,金额较小。同时,公司基于合法合规要求,对外销售少量物业未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根据证监会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允许上市房企非公开方式再融资,引导募集资金用于政策支持的房地产业务,允许其他涉房上市公司再融资,要求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向主业。九州通符合前述政策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2)公司对外销售少量公寓不违背前次再融资的信息披露,亦不构成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① 前次非公开发行反馈回复时相关披露情况 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时关于房地产业务说明的反馈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员工福利购房计划作为员工福利的一种,属于《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的需公司总经理审批的制定公司员工工资、福利和奖惩方案,年度调干和用工计划事项;公司实施员工福利购房计划拟出售给员工的物业的预计销售额约为 3.5 亿元,公司最近一期末的总资产为 676.91 亿元,占比约为 0.5%,公司实施员工福利购房计划拟处置资产金额未达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标准。因此,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将九州通健康城项目部分物业出售给员工以实施员工福利购房计划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综上,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员工福利购房计划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决策制度的规定。 公司认为当前公司子公司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为九州通健康城项目,该项目的建设目的系公司总部基地,具备建设必要性和合理性,未来除在约束员工对外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向员工少量出售用于提供福利外,其余部分将用于公司自持,不会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符合再融资监管政策相关规定。 ② 不构成违反前次非公开优先股发行时做出的承诺 九州通在 2019 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时,针对健康城项目涉及的部分公寓物业出具了说明,除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部分房产将出售给员工作为福利外,该项目将全部用于自持,不向社会公众出售。在出具相关说明时,九州通健康城项目相关公寓仅取得预售许可证,尚未竣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及重大资产重组等业务,需作出的关于任职、股份限售、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违规担保等的承诺做出了规定,同时也对承诺的披露形式进行了规定: “公司应当将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逐项在本所网站上予以公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本所网站及时予以更新。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 九州通仅系根据其内部决策对少量物业未来的处置原则进行了说明,该等说明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中所规定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关于任职、股份限售等相关重大事项的承诺,相关处置安排不会对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也不需要按照上市公司承诺的要求予以披露。 根据公司相关内部制度,因上述将部分公寓物业销售给员工作为福利的事项无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将相关事项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出具相关说明,相关说明不构成公司的对外承诺。2022 年 10 月,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九州通健康城项目的销售情况进行了确认,该项目对外销售少量物业系公司基于客观实际及合规性要求的合理调整,符合员工福利计划的初衷,未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九州通健康城项目开发主体湖北九州通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拿地拍地程序合法合规,且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齐备。 公司将上述少量公寓物业作为福利销售给内部员工,符合相关说明的要求,但由于宏观经济环境不佳、市场观望情绪较浓,员工购买意愿不强,放弃购买相关物业。为避免构成“捂盘惜售”及被投诉,产生不合规风险,公司对外进行了少量销售,相关销售金额较小。公司不存在违反相关说明的主观恶意,系公司基于客观实际及合规性要求的合理调整,未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发行人将仅销售给内部员工的房产进行少量对外销售具有合理性,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前次再融资信息披露的主观恶意,亦不违反相关承诺。 (二)是否存在因从事房地产业务受到金融监管部门、住建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公司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至金融监管部门、住建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网站及第三方网站查询确认,公司不存在因从事房地产业务受到金融监管部门、住建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三)公司在拿地拍地、项目建设、楼房交付、资金偿付等方面是否存在投诉、纠纷、不良舆情等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公司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至金融监管部门、住建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信用中国等第三方网站查询,并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确认,公司在拿地拍地、项目建设、楼房交付、资金偿付等方面不存在投诉、纠纷、不良舆情等情形。道红线”的融资监管新规则。该政策是近年国家为房地产行业长期平稳健康发展出台的长效政策之一,旨在引导房地产行业控制整体杠杆,降低房地产行业风险,保障行业稳定发展。“三道红线”核心指标即指剔除预收款后的资产负债率(杠杆率指标)、净负债率(债务负担指标)和现金短债比(流动性指标)。截至 2023年 3 月 31 日,健康产业公司的相关指标具体如下: 指标 2023年3月31日 指标要求 是否达标 剔除预收款后的资产负债率 50.37% 不超过 70% 是 净资产负债率 38.34% 不超过 100% 是 现金短债比 2.21 大于 1 是 综上,健康产业公司剔除预收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净负债率和现金短债比分别为 50.37%、38.34%和 2.21,相关财务指标处于合理区间水平。 (四)本次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相关业务,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拿地拍地、开发新楼盘等增量项目,偿还的银行借款是否与房地产业务相关开发新楼盘等增量项目 公司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2,200 万股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2 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中不超过 16 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有息负债,其余不超过 6 亿元的部分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单位:亿元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合计 22.00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有息负债以及补充流动资金,且健康城项目已经完工,公司不存在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也未存在继续拿地拍地、开发新楼盘等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计划,亦不存在募投项目投入房地产业务或用于拿地拍地、开发新楼盘等增量项目的情形。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借款总计 430 笔,余额合计为 144.73 亿元,其中与房地产业务相关的借款共 2 笔,余额合计为 3.74 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数量(笔) 金额(万元) 主要用途 短期借款 384 1,149,287.94 补充流动资金 其中: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借款 与房地产业务相关的借 - - - 款 补充流动资金及用于项目 长期借款 46 298,047.20 建设 其中:与主营业务相关 补充流动资金及用于主营 的借款 业务相关的物流项目建设 与房地产业务相关的借 用于九州通健康城项目建 款 设(不包含 5 号楼) 根据上述内容,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借款余额远超本次募集资金金额,本次募集资金不会用于偿还房地产业务相关的借款。 近年来,发行人加大中高端医疗机构客户的开拓力度,以期提升市场占有率。由于医院客户回款时间普遍较长,公司开拓中高端医院业务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同时,由于公司的采购付款时点与销售回款时点存在差异,发行人 2023-2025 年内的预测营运资金需求累积数为 49.04 亿元。2020 年末、2021 年末及 2022 年末,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为 68.31%、68.50%及 68.91%,且短期负债规模较大,进一步债务融资将导致短期偿债风险进一步上升。因此,公司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有息负债和补充流动资金,保证主营业务稳健运行。 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的使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亦出具承诺: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使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有息负债和补充流动资金;地产项目相关的银行借款,亦不会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入房地产项目或用于偿还房地产项目相关的银行借款;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次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此外,保荐机构将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通过获取募集资金账户月度对账单等形式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确保募集资金不会投入房地产项目,不会用于偿还房地产业务相关的借款。 综上所述,本次募集资金不会投向房地产相关业务,且不会将募集资金用于拿地拍地、开发新楼盘等增量项目,偿还的银行借款与房地产业务不相关。 (五)核查程序 查询了从事房地产业务子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 网站对发行人从事房地产业务子公司进行了查询; 件,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营业收入等情况; 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房地 产业务的相关规定; 问题 4、关于股权质押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控股股东为楚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股份质押的情况。2)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宝林通过上海弘康、中山广银、北京点金持有的公司股票存在质押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结合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11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股票质押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楚昌投资及一致行动人股票质押情况如下:股份所有 质押数量 质押登记 质押期限 质押权人 质权实现情形的约定 权人 (万股) 日期 (1)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2)债 务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者违反主合同相关规定,质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及/或主合同相关 汉口银行 约定宣告全部或者部分的被担保债务提前到期的;(3)出质人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停业、 股份有限 歇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等解散和清算的 公司汉阳 情况时,法院、清算组或其他债权人依法处分质押权利等对质权人质权构成实际损害或者 日 支行 任何实质性损害威胁情形的;(4)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擅自处质押权利或其对应的 财产,造成质权人质权丧失或者价值减少的;(5)足以危及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合同项 下质权实现的其他事由。 日 公司 规规定的或本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处分质物的情形。 (1)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2)债楚昌投资 务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者违反主合同相关规定,质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及/或主合同相关 约定宣告全部或者部分的被担保债务提前到期的;(3)出质人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停业、 汉口银行 月 12 日 情况时,法院、清算组或其他债权人依法处分质押权利等对质权人质权构成实际损害或者 公司 任何实质性损害威胁情形的;(4)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擅自处质押权利或其对应的 财产,造成质权人质权丧失或者价值减少的;(5)足以危及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合同项 下质权实现的其他事由。 (1)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质权 浙商银行 人可以直接将出质权利兑现或变现,或者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 公司 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费用的顺序;(2)发生“本合同有限期内, 质物价值非因质权人原因减少的,出质人应当恢复质物的价值或提供经质权人认可的与减股份所有 质押数量 质押登记 质押期限 质押权人 质权实现情形的约定 权人 (万股) 日期 少价值相当的担保。”情形,出质人未恢复质物价值或未提供经质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 相当的担保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物,并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提前清 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3)出质的权利期限届满日先于主合 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依法将出质的权利变现,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提前清偿主合 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出质的权利期限届满日后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 期日的,质权人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未受清偿时,依法处理出质的权利并优先受偿。 (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主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债务的,质权人有权随时 行使质权,并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2)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 中国民生 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则出质人对质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质 武汉分行 人应该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4)若出质人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务提供担保,主 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出质人的担保责任,出质人仍需在其承诺担保 的数额余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债权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汉口银行上海弘康 2022 年 8 月 12 日 公司 浙商银行 月 17 日 公司 湖北省融 (1)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质权人有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方式行使其作为质权人而 月 25 日 团有限责 过户、协议转让或者通过司法途径处置等处分方式,出质方应提供一切必要协助,处分的 任公司股份所有 质押数量 质押登记 质押期限 质押权人 质权实现情形的约定 权人 (万股) 日期 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用于清偿担保债务,债务履行期未届至的,其所得价款由质权人保管 或向质权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人的要求支付保证金或追加质押股票数量或追加质权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资产; 的情况; (2)发生上述情形时,出质方无条件同意,质权人可单方将质押股票登记状态调整为“可 以卖出质押登记”,调整后,出质方需在 3 个交易日内卖出质押股票并在到账当日立即向 质权人划付处置所得资金。在此处置过程中,如需出质方配合出具相应材料的,出质方需 无条件配合质权人出具。 (3)发生上述情形时,若质权人选择在质押登记机关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或者协议转 让业务,以质押股票抵偿质权人债权的,届时股票的抵偿价值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或者按 照质权人提出的符合质押登记机关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价格确定。质权人要求的申 请处置过户的折价总额应当以未清偿债务金额为上限。 (4)处分质押股票所得价款,在支付处分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 过户费、税费等)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剩余 价款归出质方所有。股份所有 质押数量 质押登记 质押期限 质押权人 质权实现情形的约定 权人 (万股) 日期 (5)质权人处分质押财产时应书面通知出质方,出质方应按通知要求无条件配合质权人 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质押财产的售出申报、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需要另行签订处置 协议的,出质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签订。 (6)出质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质权人实现质权,否则由出质方 承担质权人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日 公司 (1)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 的其他约定,一方有权无需通知出质人即直接兑付、划扣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任何质押权利, 湖北银行 且质权人有权自行选择清偿债务的顺序;(2)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记载的或各方另行 月3日 公司武汉 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3)质权人实现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 武昌支行 过程中的费用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出质人;(4)出质人与 债务人为同一人的,一方可以对出质人的质押权利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 质权或先处分质押权利为前提条件;(5)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质权人实现质权。 (1)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2)债 务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者违反主合同相关规定,质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及/或主合同相关 约定宣告全部或者部分的被担保债务提前到期的;(3)出质人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停业、 汉口银行 月 18 日 情况时,法院、清算组或其他债权人依法处分质押权利等对质权人质权构成实际损害或者 公司 任何实质性损害威胁情形的;(4)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擅自处质押权利或其对应的 财产,造成质权人质权丧失或者价值减少的;(5)足以危及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合同项 下质权实现的其他事由。股份所有 质押数量 质押登记 质押期限 质押权人 质权实现情形的约定 权人 (万股) 日期 汉口银行 月5日 公司汉阳 支行 (1)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2)债 务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者违反主合同相关规定,质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及/或主合同相关 汉口银行 约定宣告全部或者部分的被担保债务提前到期的;(3)出质人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停业、 月 23 日 公司汉阳 情况时,法院、清算组或其他债权人依法处分质押权利等对质权人质权构成实际损害或者 支行 1 任何实质性损害威胁情形的;(4)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擅自处质押权利或其对应的 财产,造成质权人质权丧失或者价值减少的;(5)足以危及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合同项中山广银 下质权实现的其他事由。 (1)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2)债 务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者违反主合同相关规定,质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及/或主合同相关 汉口银行 约定宣告全部或者部分的被担保债务提前到期的;(3)出质人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停业、 月 31 日 公司汉阳 情况时,法院、清算组或其他债权人依法处分质押权利等对质权人质权构成实际损害或者 支行 任何实质性损害威胁情形的;(4)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擅自处质押权利或其对应的 财产,造成质权人质权丧失或者价值减少的;(5)足以危及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合同项 下质权实现的其他事由。 中泰证券 月 16 日 公司股份所有 质押数量 质押登记 质押期限 质押权人 质权实现情形的约定 权人 (万股) 日期 中泰证券 月9日 公司 汉口银行 月 22 日 公司 汉口银行 月 24 日 公司汉阳刘树林 支行 2 月5日 保集团注:实际控制人刘宝林先生未直接持有九州通股票。注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解除质押。注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解除质押。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楚昌投资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九州通 90,621.49 万股股票,占总股本的 48.36%;楚昌投资及一致行动人合计质押九州通 42,127 万股股票,占总股本的 22.48%;楚昌投资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九州通股票占其合计持有九州通股票的质押比例为 46.49%,不足 50%,质押比例处于一个相对安全的水平。 (二)是否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更 (1)股票质押的原因以及质押资金用途 经向公司控股股东楚昌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确认,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控股股东楚昌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股票质押融资合计近 30 亿元,其中最主要用途包括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购买上市公司发行的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及票据(ABS/ABN)等向上市公司投资,向上市公司投资金额占其股票质押融资总额的 80%以上;其余质押融资款项主要用于楚昌投资、上海弘康、北京点金和中山广银的对外投资及补充经营用流动资金等。 (2)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楚昌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相关合同,约定的质权实现的情形详见前文“楚昌投资及一致行动人持股与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票质押合同,并经确认发行人公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被执行人信息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约定的质押权实现情形。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 实际控制人刘宝林先生个人持股的主要为楚昌投资、上海弘康、中山广银、北京点金等公司,根据楚昌投资的审计报告、出具的说明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平稳。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营业总收入 14,350,052.14 12,512,855.99 11,319,753.65 净利润 204,295.04 180,888.00 414,594.61 资产总额 9,870,177.86 9,332,000.97 8,928,906.99 所有者权益 2,692,138.47 2,568,711.47 2,469,372.78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813,099.54 773,093.25 841,155.20 根据上述内容,控股股东楚昌投资经营情况良好。此外,报告期内,控股股东楚昌投资具备资金清偿能力,股票质押还款资金的主要来源如下: A、通过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融资还款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楚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均已完成发行,实际发行规模合计 9.97 亿元。楚昌投资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将用于偿还股票质押资金,进一步降低股票质押比例。 B、通过实体业务的现金流及利润还款 楚昌投资已持有的公司股票质押融资除了主要用于支持上市公司的发展,还有一部分用于补充下属农牧板块、水产板块、化工板块的流动资金需求。目前经过前期的培育,三大实体业务均已进入稳定运营期,楚昌投资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外的其他业务板块的盈利能力正逐步提升,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实现稳定增长,控股股东未来可通过实体板块的资金流入偿还部分股票质押融资款项。 C、通过实体板块融资 随着控股股东下属农牧板块、水产板块经营状况的改善,各板块可陆续进行独立融资,盘活自身资产,较为成熟的业务板块的融资主体预计将由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转变为下属各业务板块自身,各成熟业务板块融资所得资金均可用于偿还向控股股东的借款,控股股东取得上述还款后可偿还部分股票质押融资本金。 D、通过上市公司分红 根据发行人现行的分红政策,在楚昌投资持股比例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未来楚昌投资从上市公司获得的分红款可用于偿还部分股权质押融资本金。 E、通过参股型投资项目的退出变现融资还款 截至目前,控股股东对外参股型投资项目已有部分项目正按计划陆续退出,上述投资项目退出所收回的投资本息也可偿还部分股权质押融资本金。 综上所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平稳,具备偿还股权质押融资的能力。 (4)股价变动情况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期间,公司股票收盘均价为 13.10元/股,收盘最高价格为 16.89 元/股,收盘最低价格为 10.96 元/股。一方面,公司股价在 2022 年以来总体较为稳定,未出现较大波动,公司的基本经营情况稳定,业绩稳中向好,公司股价波动风险可控;另一方面,在股价向下波动的过程中,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质押平仓等风险事项,控股股东具备较好的质押平仓风险的管控能力。 (5)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比例显著降低,股票质押率在较低的范围内,平仓风险可控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楚昌投资股票质押占其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比例为权质押比例显著下降;楚昌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股票质押占其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比例为 46.49%,较 2022 年初的股票质押比例亦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楚昌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股票质押率为 43.43%(以对稳定,平仓风险可控。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质押比例已显著降低,股票质押率亦在较低的范围内,平仓风险已得到较好控制。 (6)其余股东持股相对分散,一致行动安排确保控制权稳定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楚昌投资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九州通 90,621 万股股票,占总股本的 48.36%,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较高。 除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外,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分别为狮龙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狮龙国际)、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 11.41%、5.00%,持股比例相对较低。持股低于 5%的股东数量众多且较为分散,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权比例差距较大,不会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公司股票质押原因与质押资金用途合法、合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出现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良好,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价变动在合理范围内,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公司因股票质押平仓而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可能性较小,公司控制权稳定。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等方式,已将股票质押率控制在较低的水平。未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还将采取多种举措,包括但不限于由控股股东发行债券、上市公司股份分红、投资收益等,获取资金支持并归还股票质押融资款项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票质押比例有望在目前水平上进一步下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票质押原因与质押资金用途合法、合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尚未出现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良好,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价变动在合理范围内,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公司因股票质押平仓而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可能性较小,公司控制权稳定。 (三)核查程序 券质押明细表; 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可能影响发行人本次优先股发行的重大事项,发行人本次优先股发行不存在法律障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补充法律意见(三)》的签字盖章页)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负责人(签字): 穆曼怡:颜克兵: 王 静: 年 月 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