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森股份定增募不超9.9亿获上交所通过 海通证券建功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2 浏览量:次
北京6月2日讯豪森股份(688529.SH)昨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6月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上交所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并收到公司申请文件后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
豪森股份表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3年5月11日,豪森股份披露《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证券募集说明书(修订稿)》。豪森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9,3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新能源汽车用动力锂电池、驱动电机智能装备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发行的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协商确定。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无确定的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3,840.00万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12,800.00万股的3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最终是否存在因关联方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形,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董德熙、赵方灏和张继周。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57.34%的股份。董德熙直接持有公司2.94%的股份,通过博通聚源和豪森投资间接控制公司26.27%的股份表决权;赵方灏直接持有公司2.94%的股份,通过科融实业间接控制公司11.13%的股份表决权;张继周直接持有公司2.94%的股份,通过尚瑞实业间接控制公司11.12%的股份表决权,董德熙、赵方灏和张继周通过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方式合计共同控制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比例为57.34%,董德熙、赵方灏和张继周三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按照本次发行上限3,840.00万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德熙、赵方灏和张继周通过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方式合计共同控制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比例为44.11%,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豪森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曲洪东、申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