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泰电器-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5 浏览量:次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六月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上市公司/正泰电器 指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877.SH) 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系正泰电器控正泰安能 指 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 指 南存辉,系正泰电器、正泰安能的实际控制人正泰智维 指 浙江正泰智维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新能源开发 指 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正泰新能 指 正泰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杭泰数智 指 杭泰数智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寰泰股份 指 寰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即工程总承包,是指 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EPC 指 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 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 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本次分拆/本次分拆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正泰安能数字 指上市 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公司法》 指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证券法》 指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分拆规则》 指 会公告[2022]5号) 现行有效的《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正泰《公司章程》 指 电器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正泰电器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 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正泰安能数字《分拆上市预案》 指 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 预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法律意见书 指 分拆所属子公司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金杜/本所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中国境内 指 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元 指 人民币元致: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金杜受正泰电器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分拆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分拆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以下前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提供的上述材料是真实、准确、合法的;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于有关政府部门、正泰电器、正泰安能或者其他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和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正泰电器为本次分拆之目的使用,除此之外,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正泰电器在其为本次分拆上市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正泰电器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综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分拆上市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本次分拆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分拆上市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符合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关于公司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关于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关于本次分拆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分拆所属子公司持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分拆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正泰电器董事会已依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事项。 (二) 本次分拆上市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分拆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参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分拆上市所涉正泰安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尚需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有关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获得上交所同意;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分拆上市已履行现阶段所必需的批准与授权程序。 二、 本次分拆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正泰电器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正泰电器的基本情况如下:公司名称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142944445H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住所 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正泰工业园区正泰路1号注册资本 214,997.3551万元成立日期 1997年8月5日法定代表人 南存辉营业期限 1997年8月5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子 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 元器件制造;移动通信设备制造;物联网应用服务;智能仪 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 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软 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经营范围 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 件销售;工程管理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研 发;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节能管理服务;人 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406号),核准正泰电器公开发行不超过10,500万股新股。上市交易的通知》(上证发字[2010]3号),正泰电器发行的8,400万股A股股票于2010年1月21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正泰电器”,证券代码“601877”。 综上,本所认为,正泰电器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股票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分拆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分拆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正泰电器提供的审计报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公开披露的公告文件,正泰电器及正泰安能出具的说明等,并经本所律师逐条对照《分拆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所认为,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拆规则》对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于境内上市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 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规定票的通知》(证监许可[2009]1406号),以及上交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证发字[2010]3号),正泰电器股票于内上市已满3年,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天健审[2021]5177号)、《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4877 号 ) 和 《 浙 江 正 泰 电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2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 ( 天 健 审[2023]6707号),正泰电器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分别为396,410.60万元、340,063.80万元和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天健审[2021]5177号)、《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4877 号 ) 和 《 浙 江 正 泰 电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2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 ( 天 健 审[2023]6707号)及正泰电器、正泰安能出具的说明,正泰电器2020年度、2021年度以及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累计之和不低于6亿元,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天健审[2023]6707号)及正泰电器、正泰安能出具的说明,正泰电器2022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正泰安能的净利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30.76%;正泰电器2022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正泰安能的扣非净利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的比例为37.24%,均未超过50%,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天健审[2023]6707号)及正泰电器2022年年度报告,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正泰电器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63.41亿元,正泰安能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91.29亿元。正泰电器按权益享有的正泰安能的净资产占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二) 符合《分拆规则》第四条规定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正泰电器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其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的情形,不存在《分拆规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得分拆情形。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http://www.csrc.gov.cn/zhejiang/)、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正泰电器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存在《分拆规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得分拆情形。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http://www.csrc.gov.cn/zhejiang/)、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正泰电器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不存在《分拆规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得分拆情形。(天健审[2023]6707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正泰电器出具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分拆规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得分拆情形。的填写的调查表、正泰安能的股东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及正泰电器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正泰电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的正泰安能股份(通过正泰电器间接持有的除外)比例为7.52%,未超过正泰安能本次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10%,不存在《分拆规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不得分拆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三) 符合《分拆规则》第五条规定正泰电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未发生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正泰安能的主要业务和资产不属于正泰电器最近三个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分拆规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得分拆情形。正泰电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因此,正泰安能主要业务或资产不属于正泰电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或资产,不存在《分拆规则》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得分拆情形。具的说明,正泰电器的股票于2010年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正泰电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主要从事配电电器、终端电器、控制电器、电源电器、电子电器五大类低压电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正泰安能于2015年成立,主要业务或资产不属于正泰电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不存在《分拆规则》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得分拆情形。公司章程》及《分拆上市预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正泰安能的主营业务为户用光伏能源运营服务业务,不属于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不存在《分拆规则》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得分拆情形。名单及其填写的调查表及正泰安能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正泰安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正泰安能的股份(通过正泰电器间接持有的除外)比例为4.69%,未超过正泰安能本次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30%,不存在《分拆规则》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不得分拆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四) 其他事项 根据《分拆上市预案》及正泰电器出具的说明,正泰电器主营业务包括低压电器、光伏新能源两大板块。低压电器板块方面,正泰电器是中国产销量最大的低压电器制造企业,主要从事配电电器、终端电器、控制电器、电源电器等低压电器及电子电器、仪器仪表、建筑电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光伏新能源板块方面,正泰电器主要从事集中式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运营,以及居民户用光伏能源运营服务。正泰安能是正泰电器旗下唯一的户用光伏业务平台,目前已经成为国内规模最大的户用光伏能源运营服务商。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正泰电器及其下属其他企业(除正泰安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下同)将继续集中资源发展除正泰安能主营业务之外的业务,进一步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1) 同业竞争 根据《分拆上市预案》、正泰电器2022年年度报告、正泰电器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从事光伏相关业务的运营主体包括新能源开发、正泰智维、正泰新能,该等企业所从事的具体业务情况如下:序号 主体名称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集中式、工商业光伏电站的 业务 集中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 电站的第三方运维服务业务 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电池组 件的研发、制造及销售注:新能源开发已将其专门从事工商业光伏电站业务的全资子公司杭泰数智70%股权转让给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主体,新能源开发原有工商业光伏电站的开发团队已全部转移至杭泰数智,除完成之前少量尚未完成并网的项目和尚未履行完毕的EPC订单外,新能源开发不再新增工商业光伏电站相关业务。 A.新能源开发与正泰安能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部分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公司股权的议案》,新能源开发将其下专门从事工商业光伏电站业务的全资子公司杭泰数智70%股权转让给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主体。本次转让完成后,新能源开发不再拥有杭泰数智的控制权,不再拥有杭泰数智下属子公司持有的603.16MW工商业光伏电站,扣除该部分工商业光伏电站,截至源开发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能源开发原有工商业光伏电站的开发团队已全部转移至杭泰数智,除完成之前少量尚未完成并网的项目和尚未履行完毕的EPC订单外,新能源开发不再新增工商业光伏电站相关业务。 新能源开发所从事的集中式光伏电站业务与正泰安能所从事的户用光伏业务相比较,在物理位置及资源消耗、终端用户与业务开发模式、资质监管要求、单户装机容量及技术特点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存在对正泰安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具体而言: i.物理位置及资源消耗不同 户用光伏电站一般安装于自然人宅基地屋顶之上,集中于人员相对密集的农村地区。户用光伏电站可以高效、集约利用现有屋顶资源,不涉及用地等前置审批程序。 集中式光伏电站一般安装于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地之上,集中在比较偏远的地区。由于涉及土地的规模利用,通常需要取得自然资源等政府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程序。 ii.终端用户与业务开发方式不同 户用光伏电站的目标用户为自然人,具有小而分散的特点。针对该等特点,正泰安能通过建立代理商体系,由代理商完成终端用户的前端接洽和开发、并在正泰安能的监督、指导下由代理商完成户用光伏电站的勘查、设计、施工及后续运维工作。 集中式电站具有显著的项目制、工程制的特点。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需结合各省市新能源发展规划和建设地方社会经济综合要求,由开发方与相关投资方及各地政府进行合作洽谈最终确定项目开发商机。项目开发过程中,还需要取得国土、电网公司、林业、发改等部门审批备案。针对该等特点,新能源开发自建开发团队推进集中式电站的项目开发及建设。 iii.资质监管要求不同 户用光伏电站的装配较为简单,主要为光伏组件、逆变器、支架等的现场连接和装配,不涉及电站升压、电网接入等复杂工程。根据国家能源局2022年8月31日发布的《户用光伏建设运行百问百答(2022版)》,380V及以下公用电网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不强制要求具备相关资质。 集中式电站需要完成土建、电气、调试等多环节建设流程,施工过程较为复杂,从事集中式光伏业务的企业需要具备电力业务许可证、电力施工总承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一系列资质。 iv.容量规模及技术特点不同 户用光伏电站在负荷端(用户侧)接入电网,采用380V、10KV低压并网方式,设备安装比较简单,体型较小,单户装机容量通常在10-50KW。 集中式光伏电站是电源测接入电网,考虑到线损,一般电压等级较高,装机容量通常在10MW以上。容量50MW以下为中型光伏电站,10-35KV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站,体型较大,升压站内设备较为复杂,需要更复杂的技术和方案设计。 B.正泰智维与正泰安能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正泰智维作为独立第三方运维服务商,为集中式电站及分布式工商业电站提供运维服务。正泰安能出于提升自身所开发销售电站的全生命周期效益,保障终端家庭用户及相关方的经济效益,为其所销售的电站提供售后运维保障服务。两者在客户群体和销售渠道、业务模式和行业监管要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两者之间不存在对正泰安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具体而言: i.客户群体及销售渠道不同 正泰智维作为第三方运维服务提供商,主要提供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光伏电站运维服务,不从事户用光伏电站的运维业务。正泰智维通过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商业接洽等多种方式独立获取市场业务机会,向集中式和工商业光伏电站业主方提供电站运维服务。 正泰安能仅为其自身开发的户用光伏电站提供售后运维保障服务。鉴于户用光伏电站生命周期较长,户用光伏电站建成后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及如何持续维持高效运转是客户关注的重点之一,因此,正泰安能面向其户用光伏电站客户提供可选的售后运维保障服务,并不主动参与市场其他电站业主运维业务机会的竞争。 ii.业务模式及行业监管 正泰智维主要提供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光伏电站运维服务,集中式光伏电站与工商业光伏电站一般规模较大、设备多且操作复杂,对于运维人员的要求比较高,因此,正泰智维自行组建运维人员团队,统一运维标准,以场站为中心派驻自有团队驻点进行大型电站的运行维护。此外,根据所运维电站的电压等级不同,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光伏电站运维需要具备相应资质。 户用光伏电站具有电站规模小、地域分散的特点,正泰安能利用前端户用光伏电站开发的便利条件,主要通过代理商体系下设运维团队开展户用光伏电站运维工作。户用光伏电站的运维服务难度相对简单,正泰安能运维服务的核心在于建立数字化、智能化监控平台,实现对其自身开发的户用光伏电站进行实施监测和管控;同时建立完整的运维培训、监督、管理体系,通过调动代理商体系人员团队,实现对销售电站的售后维保服务。 C.正泰新能与正泰安能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正泰新能主营业务为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电池组件的研发、制造及销售,与正泰安能为产业链上下游关系,双方主营业务不存在对正泰安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情形。 正泰安能的实际控制人南存辉先生的兄弟南存飞先生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企业寰泰股份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新能源电站的投资、建设、运营与转让,为风电电站、光伏电站等项目提供从开发、设计、工程总包到运维的一站式服务。 正泰安能与寰泰股份的历史沿革不存在直接的关联,正泰安能未曾持有寰泰股份的股权或股份,寰泰股份亦未曾直接或间接持有正泰安能的股份,亦不存在一方由另一方分立的情形。正泰安能与寰泰股份自设立之初即各自独立运营,在资产、人员、机构、业务、财务等方面均相互独立,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正泰安能与寰泰股份不存在对正泰安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为避免本次分拆上市后出现同业竞争情形,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正泰电器作为正泰安能控股股东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除正泰安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下同)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与正泰安能构成竞争关系且对正泰安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本公司承诺在作为正泰安能控股股东期间,将持续保持正泰安能作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范围内,经营户用光伏能源运营服务业务的唯一主体。督和约束,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正泰安能构成竞争关系且对正泰安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正泰安能构成实质性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正泰安能,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渡予正泰安能,及/或采取有利于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公司不会以任何理由主张本承诺函无效、撤销或提前终止,但以下情形下本承诺函自动失效:1)若正泰安能本次分拆上市申请被有权部门不予核准/注册,或正泰安能撤回本次分拆上市申请的,本承诺函自有权部门不予核准/注册通知下发之日或撤回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自动失效;2)若正泰安能终止上市的,则本承诺函自终止上市之日起自动失效;3)自本公司不再是正泰安能控股股东之日起本承诺函自动失效。” 为避免本次分拆上市后出现同业竞争情形,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正泰安能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除正泰安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下同)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与正泰安能构成竞争关系且对正泰安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本人承诺在作为正泰安能实际控制人期间,将持续保持正泰安能作为本人控制的企业范围内,经营户用光伏能源运营服务业务的唯一主体。和约束,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正泰安能构成竞争关系且对正泰安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正泰安能构成实质性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正泰安能,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渡予正泰安能,及/或采取有利于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人不会以任何理由主张本承诺函无效、撤销或提前终止,但以下情形下本承诺函自动失效:1)若正泰安能本次分拆上市申请被有权部门不予核准/注册,或正泰安能撤回本次分拆上市申请的,本承诺函自有权部门不予核准/注册通知下发之日或撤回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自动失效;2)若正泰安能终止上市的,则本承诺函自终止上市之日起自动失效;3)自本人不再是正泰安能实际控制人之日起本承诺函自动失效。” 为避免本次分拆上市后出现同业竞争、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正泰安能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如下: “1、本公司将继续从事户用光伏能源运营服务业务。本公司承诺在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电器”)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或南存辉先生作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从事与正泰电器或南存辉先生控制的其他企业构成竞争关系且对本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不会以任何理由主张本承诺函无效、撤销或提前终止,但以下情形发生时本承诺函自动失效(以较早发生时间为准):1)若本次分拆上市申请被有权部门不予核准/注册,或本公司撤回本次分拆上市申请的,本承诺函自有权部门不予核准/注册通知下发之日或撤回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自动失效;2)若本公司终止上市的,则本承诺函自终止上市之日起自动失效;3)自正泰电器不再是本公司控股股东或南存辉先生不再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日起本承诺函自动失效。” (2) 关联交易 根据正泰电器、正泰安能出具的说明,本次分拆上市后,正泰电器仍将保持对正泰安能的控制权,正泰安能仍为正泰电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正泰电器的关联交易情况不会因本次分拆上市而发生重大变化。对于正泰安能,正泰电器仍为正泰安能的控股股东,正泰安能与正泰电器的关联交易仍将计入正泰安能每年关联交易发生额。正泰安能与正泰电器的关联交易均系出于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也有利于提升公司内部业务的协同发展,且该等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次分拆上市后,正泰电器及正泰安能发生关联交易将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持续保持正泰电器和正泰安能的独立性,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其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减少和规范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的关联交易情形、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正泰电器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如下: “1、本公司将善意行使和履行作为正泰安能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正泰安能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正泰安能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的权利。控制企业除外,下同)与正泰安能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正泰安能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会向正泰安能谋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正泰安能及正泰安能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司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不会以任何理由主张本承诺函无效、撤销或提前终止,但以下情形发生时本承诺函自动失效(以较早发生时间为准):1)若正泰安能本次发行上市申请被有权部门不予核准/注册,或正泰安能撤回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本承诺函自有权部门不予核准/注册通知下发之日或撤回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自动失效;2)若正泰安能终止上市的,则本承诺函自终止上市之日起自动失效;3)自本公司不再是正泰安能控股股东之日起本承诺函自动失效。”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正泰安能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如下: “1、本人将善意行使和履行作为正泰安能实际控制人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正泰安能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正泰安能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的权利。业除外,下同)与正泰安能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正泰安能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协议,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批程序。泰安能谋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正泰安能及正泰安能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不会以任何理由主张本承诺函无效、撤销或提前终止,但以下情形发生时本承诺函自动失效(以较早发生时间为准):1)若正泰安能本次发行上市申请被有权部门不予核准/注册,或正泰安能撤回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本承诺函自有权部门不予核准/注册通知下发之日或撤回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自动失效;2)若正泰安能终止上市的,则本承诺函自终止上市之日起自动失效;3)自本人不再是正泰安能实际控制人之日起本承诺函自动失效。” 为减少和规范本次分拆上市后的关联交易情形、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正泰安能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如下: “1、本公司将保持独立经营、自主决策。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关联方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履行审批程序。联方谋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本公司或本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或提前终止,但以下情形发生时本承诺函自动失效(以较早发生时间为准):1)若本次分拆上市申请被有权部门不予核准/注册,或本公司撤回本次分拆上市申请的,本承诺函自有权部门不予核准/注册通知下发之日或撤回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自动失效;2)若本公司终止上市的,则本承诺函自终止上市之日起自动失效。”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1)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 根据《分拆上市预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正泰电器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内控鉴证报告》、正泰电器及正泰安能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正泰电器授权正泰安能使用部分商标并向正泰安能出租部分办公场所,该等商标及办公场所授权使用不影响正泰电器及正泰安能的资产独立性,正泰电器及正泰安能主要经营性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 。正泰安能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其资产进行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其组织机构独立于正泰电器和其他关联方,正泰电器及正泰安能各自具有健全的职能部门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该等机构独立行使职权,正泰安能亦不存在与正泰电器及其下属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况。正泰电器不存在占用、支配正泰安能的资产或干预正泰安能对其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形。本次分拆上市后,正泰电器及正泰安能资产、财务和机构相互独立。 (2)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根据正泰电器公告文件、正泰安能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劳动合同、正泰电器及正泰安能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正泰电器及正泰安能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正泰安能拥有自己独立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存在与正泰电器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缺陷 根据正泰电器、正泰安能出具的说明,正泰电器及正泰安能资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拆规则》规定的相关实质条件。 四、 本次分拆上市的相关事项核查 (一) 本次分拆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三、本次分拆上市的实质条件”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本次分拆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分拆上市预案》及正泰电器董事会会议决议等文件及其出具的说明,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从业绩提升角度,正泰安能的发展与创新将进一步提速,其业绩的增长将同步反映到正泰电器的整体业绩中,进而提升正泰电器的盈利水平和稳健性;从价值发现角度,本次分拆上市有助于正泰安能内在价值的充分释放,正泰电器所持有的正泰安能权益价值有望进一步提升,流动性也将显著改善;从结构优化角度,正泰安能分拆上市有助于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提高正泰电器整体融资效率,增强正泰电器的综合实力。因此,本次分拆上市将对正泰电器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产生积极影响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分拆上市有利于维护正泰电器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 上市公司在本次分拆上市后能够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分拆上市预案》及正泰电器及正泰安能出具的说明,正泰电器与正泰安能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各自独立核算并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且正泰电器、正泰安能及实际控制人已就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事宜作出承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分拆上市不会对正泰电器除正泰安能主营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板块的独立经营运作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正泰电器的独立性,正泰电器将继续保持持续经营能力。 (四) 正泰安能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根据《分拆上市预案》、正泰安能提供的工商档案、三会制度及相关会议决议等文件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正泰安能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的人员及职责明确,并具有规范的运行制度;正泰安能制定了经营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正泰安能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五) 本次分拆上市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 根据《分拆上市预案》、正泰电器董事会会议决议等文件,正泰电器于2023年6月器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正泰安能持股事项,已由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作为独立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正泰电器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分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必要法定程序。 就本次分拆上市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正泰电器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声明和保证如下:“《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预案》以及正泰电器就本次分拆上市所出具的相关披露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分拆上市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必要法定程序,已经正泰电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分拆上市提交的法律文件真实、有效。 五、本次分拆上市的信息披露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正泰电器就本次分拆上市进行的信息披露情况如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内容包括《关于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议案》等议案;同日,正泰电器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筹划子公司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子公司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分拆上市相关议案。 根据正泰电器的说明,正泰电器拟于2023年6月5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分拆上市预案》等相关公告。 根据正泰电器提供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会议文件,正泰电器已在《分拆上市预案》中披露本次分拆上市对正泰电器的影响、重大风险提示、本次分拆上市的背景与目的、发行方案、正泰安能的基本情况、本次分拆上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等内容。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正泰电器已就本次分拆上市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本次分拆上市的进展情况按照《分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分拆上市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正泰电器具备本次分拆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拆规则》规定的相关实质条件;正泰电器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