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宇股份- 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5 浏览量:次
公司简称:神宇股份 股票代码:300563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存在该事项(是序号 事项 备注 /否/不适用)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是否包括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明前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 益数量的 20%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 计划草案是否已列明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1)对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条说明是否存在上 市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 是 形;说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会否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 上市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是 (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 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 是 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百分比;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及其计 算方法的说明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应当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 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 是 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 比;以及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公司股票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的说明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或者授权日的确定方式、 是 可行权日、锁定期安排等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 法。未采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的方法确定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应当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 是 作出说明,独立董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该定价是否损害上市公 司、中小股东利益,发表意见并披露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权益的, 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权益的条件;拟分期行使权益的,应 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行使权益的条件;约定授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如激励对象包括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 是 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的,应当充分披露所设定 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公司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后 期激励计划公司业绩指标如低于前期激励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 因及合理性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当中,应当明 确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不得行使权益的 是 期间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 是 程序(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调整方法)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公允价 值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合理性,实施股权激 是 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是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 是 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纷或者争端解决 是 机制 (14)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激励对象有关披露文件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 是 者行使权益情况下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的承诺。上市公司权益回购 注销和收益收回程序的触发标准和时点、回购价格和收益的计算 原则、操作程序、完成期限等。 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有利 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是 否不少于 3 家 限售期、归属期、行权期合规性要求 限制性股票(一类)授权登记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的间隔是 否少于 1 年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 的 50% 限制性股票(二类)授予日与首次归属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于 1 年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 股票期权总额的 50%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求 独立董事、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 是 激励的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 是 定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股权 是 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 是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 是 义务 (6)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否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否 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 是 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是 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表的专业 意见是否完整,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误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