颀中科技-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5 浏览量:次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可依照本制度经公司内部审批后暂缓、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向公司董秘办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公司董秘办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董秘办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信息披露办法》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