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达科技- 关于参与投资设立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基金的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5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603358 证券简称:华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5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达科技”)拟与钧瑞(芜湖)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瑞投资”)、芜湖三山泓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远投资”)、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丰机电”)、王钧等4方主体共同签署《芜湖龙湖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拟共同投资设立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基金。 投资标的基金:芜湖龙湖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以下简称“标的基金”或“龙湖基金”); 基金设立总规模为人民币20,010万元。签约各方按认缴出资额出资。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风险提示: 标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到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市场变化、监管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投资风险的可能。该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决策失误,导致投资标的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 标的基金尚需进行工商登记并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方能运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一、投资基金设立概述 (一)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实力和盈利能力,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先进的投资理念和优秀的投后管理能力,积极布局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的产业项目,公司拟与钧瑞投资等4方主体共同投资设立龙湖基金,该基金规模为人民币20,010万元,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占基金总规模的24.9875%。钧瑞投资担任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审议程序规定,本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钧瑞投资 项目 内容 公司名称 钧瑞(芜湖)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7MA8PAYPC9Q 公司住所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通江大道南侧150米芜湖市江北 新区建设指挥部E区1-1012 法定代表人 张路平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 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 经营范围 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成立时间 2022年8月5日 钧瑞投资是一家专注于智能网联、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高端装备等领域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于2022年11月28日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为P1074154。 钧瑞投资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专业的行业分析能力,以及广阔的投资视野,具有在上市公司、大型企业、政府机关等从事经营和经济管理的经历。钧瑞投资管理团队成功投资了多家拟上市企业,实现了三七互娱、怡达股份、瑞鹄模具、华依科技等企业上市。同时,钧瑞投资管理团队将基于对产业链的深入理解,帮助企业对接行业资源,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为企业赋能。 钧瑞投资围绕智能网联、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高端装备等领域,把握自主创新、进口替代等主线,专业注于专精特新、科技属性强、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成长型企业,主要投向智能网联、新能源、新材料、泛半导体、先进制造等战略新兴产业。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公司名称 芜湖三山泓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8MA8MXYXC2H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龙湖街道龙湖新城南4 公司住所 号楼六层 法定代表人 王华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 经营范围 ,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成立时间 2021年06月29日 项目 内容 公司名称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450544091 公司住所 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兆丰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孔爱祥 注册资本 7,092.9872万元人民币 汽车零部件、机电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 技术咨询服务,金属材料的销售,从事进出口业务, 经营范围 检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 2002年11月28日 项目 内容 姓名 王钧身份证号码 34021119********18 公司住所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钧瑞投资等4方投资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无拟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安排,也未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钧瑞投资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本《合伙协议》的履行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标的基金基本情况 (一) 基本信息(标的基金尚需进行工商登记,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信息为准) (暂定) 南4号楼3楼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其中投资期4年,退出期3年,退出期内,除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外,合伙企业不得对外投资。如需延长存续期或对投资期、退出期进行调整的,须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且延长存续期不超过2年。 (二)标的基金管理人情况 北新区建设指挥部E区1-1012 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 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 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三)标的基金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合伙人名称 认缴金额 合伙人类别钧瑞(芜湖)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 普通合伙人芜湖三山泓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0.00 有限合伙人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 有限合伙人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 有限合伙人王钧 5,000.0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20,010.00 四、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标的基金的管理模式 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管理人均为钧瑞投资,钧瑞投资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向基金提供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二)管理费 各合伙人同意,基金在经营期限内,就每一合伙人,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下列方式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为免疑问,如果已经支付的管理费超过管理人按照本第1条的约定应当获得的管理费,管理人应当退还差额:次交割日的第七(7)个周年日;(b)基金的营业执照注销之日之前经普通合伙人合理判定的日期;或(c)基金的投资项目全部处置完毕之日。按照已投未退出项目累计投资金额的1%收取,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不满1年的,按实缴天数折算,1年按365天计各合伙人首次缴纳认缴出资之日为起点按当个年度所余实际天数计收,在合伙人缴付出资之时同时收取;其后于每年度末20日向基金收取。中列支:与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日常行政和管理相关的、无法列入基金费用且无法由被投资企业或其他人士承担的费用和支出,包括管理团队及其他雇员的人事开支(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等)、办公场所租金、办公设施费用、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以及其他日常营运费(如因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工作和履行相关义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尽职调查费、筹建费用等)。 (三)投资业务 基金将重点围绕“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结构链上的优质标的”进行布局投资,适当投资于涉及产业转型升级相关材料等领域。重点是国家支持的“专精特新”型企业,且处于快速成长期的比较成熟、市场化的投资标的。投资完成后成为标的项目直接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 建立行业投研体系,加强对行业和产业链的研究和理解,发掘优质和价值 成长的投资标的;基于对产业链的深入理解,帮助企业对接行业资源,推 动上下游合作,提升企业价值。 (1)基金事务由普通合伙人管理。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普通合伙人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普通合伙人聘任五名委员组成,负责就基金投资、退出等作出决策。任何投资决策必须由五名委员一致同意后作出。若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发生变化及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人。有限合伙人芜湖三山泓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委派1名观察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观察员对违反协议关于投资禁止性条款的投资项目、不符合协议第7.6条的返投要求、超出协议第7.4.2条投资执行约定或根据协议第8.2.1约定的决策享有一票否决权。 (2)基金毋需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支付任何薪酬。 (3)普通合伙人应对于基金完成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持续监控,防范投资风险,并在适宜的时机实现投资退出。 (4)基金投资退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A.基金协助被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后出售被投资企业部分或其关联上市公司股票退出; B.基金直接出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出资份额或资产实现退出; C.被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后,基金就被投资企业的财产获得分配。 基金的全部闲置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应以临时投资方式进行管理。 (1)本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A.投向投资性公司或者其它基金,基金通过设立项目公司、特殊目的载体等形式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除外,基金在该项目公司、特殊目的载体 等形式内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运营费、维护 费、服务费等; B.投向高污染、高耗能、落后产能等国家和地区限制行业; C.投资二级市场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D.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 (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 、委托贷款等业务; E.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F.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G.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H.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I.举借债务; J.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2)投资执行 A.管理人应组建由投资专业人士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为项目投资与退出的最高决策机构。 B.单一项目,基金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 20%,超过部分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通过。 C.基金对拟投资项目公司投资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0%或者将成为投资项目公司单独第一大股东。 (1)在遵守本协议其它相关约定的前提下,在基金存续期限内,普通合伙人可自主决定向有限合伙人及/或其他人士提供与基金一起向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的机会(“共同投资”)。共同投资金额的大小、有关时机及其他条件均由普通合伙人自行决定。对于任何涉及基金的投资项目的共同投资机会,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策并对共同投资总额进行分配。 (2)如普通合伙人认为适当,任何共同投资行为可以通过专门设立的一个或多个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共同投资载体”)而进行。共同投资载体由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或其关联方控制或管理。 (3)有限合伙人对于共同投资机会的参与,不论直接或间接,完全属于该等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和投资决定,基金、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和其各自的受偿人士均不应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风险、责任或费用,且不应被视作向其提供了与之相关的任何投资建议。 基金投资于芜湖市三山经开区项目的总金额不低于芜湖三山泓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缴出资的1.2倍。关于基金返投范围、认定按《芜湖市市级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42号)执行。 (1)合伙企业的投资期内,发生两名及两名以上(含两名)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即构成管理团队核心成员重大变更事件(“管理团队核心成员重大变更事件”):(1)停止或无法再为管理人服务连续达到九十(90)日;(2)已永久性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 (2)投资期内发生管理团队核心成员重大变更事件,合伙企业的投资期应自动中止,在投资期中止期间,合伙企业不得进行新的项目投资活动(但管理团队核心人员重大变更事件发生前已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投资项目的出资除外)。管理人应立即将该等情况告知有限合伙人,并在其后九十(90)日内提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的替代方案供合伙人会议讨论。替代方案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后,投资期应继续并相应延长已中止的期限,在该九十(90)日内,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可将投资期暂时恢复。如管理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合伙人会议认可的管理团队核心人员替代方案,则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投资期提前终止,合伙企业进入退出期,除非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恢复投资期。 (四)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1)普通合伙人应为每一合伙人建立一个虚拟账户(“资本账户”)(为免疑义,该等资本账户仅为基金内部记录和核算各合伙人实缴出资和应得收益的虚拟账户,而非银行账户)。普通合伙人应按以下原则不时对各合伙人的资本账户余额进行调整: A.各合伙人的资本账户的增项为: (i)在本次和最近的一次资本账户调整期间内,该合伙人的新增实缴资本;在本次和最近的一次资本账户调整期间内,该合伙人的新增 实缴资本; (ii) 在本次和最近的一次资本账户调整期间内,该合伙人应享有的收益。 B.合伙人的资本账户的减项为: (i)在本次和最近的一次资本账户调整期间内,分配给该合伙人的现金或其他证券和资产的价值; (ii)在本次和最近的一次资本账户调整期间内,该合伙人应承担的基金费用和基金的亏损。 各合伙人的资本账户还应根据本协议的其他规定进行进一步调整。 (1)本基金投资收回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原则上不得进行再投资,如有特殊情况,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一致通过的,收回的投资本金可再投资,投资收益则按8.2.4约定的收入分配方式进行分配。泓远基金委派的观察员可依据三山经开区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2)基金的可分配收入(“可分配收入”)指下列收入在扣除为支付相关税费、债务、基金费用后可供分配的部分: A.基金从其处置项目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处置其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权或其他权益)获得的收入(“项目投资收入”); B.基金从其项目投资运营活动获得的分红、股息、利息、其他类似的现金收入(“投资运营收入”); C.普通合伙人确定不再进行投资或用于其它目的并可返还给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未使用出资额”); D.临时投资收入; E.违约金收入(为免疑义,不包括根据本协议第3.5条出资违约合伙人支付的出资违约金)、政府奖励或补贴及其他应归属于基金的现金收入(“其他现金收入”)。 (3)基金的可分配收入,应按下述原则进行分配: A.基金在取得项目投资收入及投资运营收入后,应在经普通合伙人确定的合理的最短时间内(最长不超过90天)分配该等项目投资收入及投资运营收入; B.就临时投资收入及其他现金收入,应在该等收入合计累计达到人民币壹仟万元(¥10,000,000)时或普通合伙人决定的合理的最短时间内进行分配; (4)基金投资的单个项目退出后即可进行分配。分配顺序如下: A.首先,投资成本返还。百分之百(100%)向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到全体合伙人收回其在该项目中的投资本金; B.其次,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如有剩余,百分之百(100%)向有限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有限合伙人收回该项目投资本金按单利8%/年的回报率(税前)计算的优先回报。回报率(税前)计算期间为该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的付款日起至该有限合伙人收回该部分实缴出资额之日止; C.然后,普通合伙人追补。如仍有剩余,百分之百(100%)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按照本第(3)段获得的累计分配额等于该有限合伙人根据上述第(2)段获得的累计分配额除以百分之八十(80)%再乘以百分之二十(20%)的金额; D.最后,80/20分配。如仍有剩余,百分之八十(80%)分配给有限合伙人,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根据上述第(3)段和本第(4)段所获得的分配称为“绩效收益”)。 (5)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临时投资收入和其他现金收入将根据合伙人届时对基金的实缴出资额按比例进行分配。未使用出资额将按照各合伙人实缴出资中实际未使用部分分配或返还给各合伙人。 (6)根据本协议第3.5条出资违约合伙人支付的出资违约金应根据本协议第3.5.4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7)基金的存续期届满前,基金的分配通常以现金进行,但在符合适用法律及合伙人商议同意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亦可以分配可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或其他非现金资产的方式来代替现金分配。基金解散后,可以以流通性受限的证券或其他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8)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基金的亏损和债务由所有合伙人根据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担。 (9)基金存续期内,普通合伙人应将基金向其实际分配的绩效收益的50%存入以基金名义专门开立的业绩奖励账户,业绩奖励账户中的资金用于确保普通合伙人履行8.2.10款的约定。基金终止清算时,满足8.2.10款的约定后普通合伙人可自行支配业绩奖励账户内的资金。 (10)基金分配原则为全体合伙人首先收回其实缴出资额,其次有限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获得单利年化8%的投资收益,剩余可分配资金,普通合伙人按8.2.4款(3)条约定追补后,剩余部分百分之八十(80%)分配给有限合伙人,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11)为实现8.2.10条约定的分配原则,基金解散清算时,应对基金存续期限内的盈亏情况进行综合计算,任何合伙人获得了超出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应当获得的收益分配金额(如计算错误等),均应向基金返还作重新分配,以实现基金收益的总体分配符合绩效收益超过根据本协议第8.2.4条规定的分配方式按照基金整体项目投资计算所应分得的绩效收益额的金额返还给基金,并由基金根据各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按比例进行分配。 (五)合伙权益转让及退伙 (1)未经普通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在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不符合本协议规定之合伙权益转让皆无效,并可能导致普通合伙人认定该转让方为违约合伙人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全体合伙人也不得将其在基金中的合伙权益直接或间接质押、抵押或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任何第三方。 (2)拟转让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转让方”)应至少提前四十(40)日向普通合伙人提出全部或部分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的申请并委托普通合伙人通知其他有限合伙人,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前述申请方为一项“有效申请”: A.权益转让不会导致基金违反《合伙企业法》及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定,或由于转让导致基金的经营活动受到额外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导致基金、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受限于其于本协议签署日并未受到的额外的监管要求,或对其他有限合伙人的权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造成基金违反对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义务或承诺,或影响被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外资本市场申请挂牌或上市; B.拟议中的受让方(“拟议受让方”)为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已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关于其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并将遵守本协议的书面文件、受让方与普通合伙人签订的认购册、其承继转让方全部义务的承诺函,以及普通合伙人认为适宜要求的其他文件、证件及信息; C.转让方或拟议受让方已书面承诺,承担该次转让引起的基金及普通合伙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且如因转让人或受让人的虚假陈述或保证或者其任何违约行为而导致基金或普通合伙人的损失,转让人或受让人应对基金或普通合伙人予以赔偿。 如普通合伙人认为拟议中的转让符合基金的最大利益,则可决定豁免本协议第11.1.2条(2)项或第(3)项的条件,而认可该等合伙权益转让申请为有效申请。 (3)对于合伙权益转让的有效申请,普通合伙人可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但对于有限合伙人向其关联方 (符合合格投资者资格) 转让合伙权益的有效申请,普通合伙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该等转让申请。对于普通合伙人决定同意转让的,其他有限合伙人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有),但普通合伙人应当在收到该等申请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或要求转让方自行通知其他有限合伙人;对于拟议受让方非为转让方之关联方的,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方有优先购买权。本11.1条项下的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包括直接转让合伙权益或经普通合伙人同意的通过有限合伙人退伙/减资和同时受让方入伙的方式达到间接转让合伙权益的结果。 (1)除非经持有合伙权益百分之六十七(67%)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应向任何非关联方全部或部分转让其持有的任何合伙权益。为免疑义,普通合伙人向其关联方转让其持有的任何合伙权益无需经持有合伙权益百分之六十七(67%)同意。 (2)如普通合伙人出现清算、破产、解散等法定退伙情形,确需转让其权益,且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责任和义务,并已经持有合伙权益全体有限合伙人同意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方可进行转让,否则基金进入清算程序。 (3)经持有合伙权益百分之六十七(67%)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人成为普通合伙人的继受人或成为新增的额外的普通合伙人。 (4)在普通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时,应同时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但该普通合伙人应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基金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经普通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第11.1条)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或通过其他方式退出基金。有限合伙人向其关联方(符合合格投资者资格)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无需经普通合伙人同意。 (2)如有限合伙人为满足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的监管规定的变化而不得不提出退伙,则该有限合伙人应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第11.1条)通过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的方式退出基金。 (3)如有限合伙人被普通合伙人认定为“违约合伙人”,除根据第3.5条采取相应措施外,经普通合伙人认为该等有限合伙人退出基金符合基金的最大利益,普通合伙人有权要求该有限合伙人退伙。任何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可与该违约合伙人协商协议退伙并要求其配合办理相关退伙手续,如违约合伙人不予配合的,各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直接通知该违约合伙人决定将其除名,并视为各有限合伙人已签署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该等除名。 (4)在基金的存续期限内,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合伙人可以认定该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视具体情况,及于该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 A.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B.持有的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C.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或法律上被宣告死亡; D.普通合伙人经合理判断认为有限合伙人继续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将构成或导致违反适用法律,或导致基金或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或其各自关联方受限于不可避免的法律、税务或其他监管要求带来的重大负担; E.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基金不应因此解散。 (5)在有限合伙人根据第11.3.3条和第11.3.4条规定退伙时,对于该有限合伙人拟退出的合伙权益,(1)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其他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或第三方可按照其拟退出的合伙权益所对应的资本账户余额或拟受让人和该等有限合伙人协商一致的其他金额受让该等合伙权益;(2)普通合伙人亦可通过使基金向该退伙的有限合伙人进行现金或非现金分配以清算该有限合伙人的合伙权益,分配金额应等于该有限合伙人届时的资本账户余额;(3)普通合伙人亦可决定相应减少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但以拟退伙的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余额为限。 (6)各合伙人特此确认根据第11.3.3条和第11.3.4条约定退伙的情形下,在适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基金及有限合伙人与拟退伙或转让的有限合伙人(以及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如适用)签署有关退伙、入伙、转让相关的全部协议、文件以及相关的全部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各合伙人一致同意,因任一有限合伙人的上述原因所导致的基金份额转让、退伙、重组或采取任何其他消除或减轻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应由该有限合伙人承担,普通合伙人有权从第11.3.5条中应向该有限合伙人分配或退还的金额中将该等费用和损失扣除或要求该有限合伙人另行支付。 (7)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有限合伙人有权任意选择(a)退伙且无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b)转让其持有的基金财产份额且不受本协议关于转让的限制,或(c)停止缴付出资并对其已认缴尚未实缴的出资额进行减资以退出基金,其他合伙人应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该有限合伙人的顺利退出。退伙或转让价格按照该有限合伙人持有基金财产份额对应的评估价值与其出资额及按出资时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之和孰高的原则确定。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该有限合伙人因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A.本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完成备案等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的。 B.该有限合伙人首期出资到位超过6个月,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C.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D.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E.未经该有限合伙人同意,基金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的。 F.未按《芜湖市市级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履行报告制度。 G.基金违法投资或发现其他危害基金安全、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1)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经持有合伙权益百分之六十七(67%)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在基金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基金解散或清算之前,不得要求退伙,且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2)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任何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 A.出现清算、解散、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之一; B.持有的全部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C.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3)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除非基金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 否则基金应当解散。 (六)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合伙企业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败诉方还应支付诉讼费以及胜诉方的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 (七)投资冷静期,协议解除权法律和规范可以豁免适用关于冷静期的规定,则: (1)自其及普通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并生效之日起二十四(24)小时为其投资合伙企业的冷静期(“冷静期”)。冷静期内,管理人及普通合伙人不会以任何方式主动与其联系,且冷静期内该等有限合伙人有权随时以书面通知(仅限于电子邮件方式)管理人及普通合伙人的方式就其自身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权”); (2)冷静期届满后,管理人从事募集业务以外的人员可以按照适用法律和规范允许的方式对该投资者进行回访确认,如对投资者进行回访确认的情况下,投资者是否行使协议解除权以其在回访确认中书面确认的结果为准;如未采用回访确认的情况下,投资者是否行使协议解除权以其最终书面确认的结果为准,为免疑义,如投资者在冷静期内自始未要求行使协议解除权的,在冷静期届满后即视为投资者未行使协议解除权,投资者的认购自生效日起生效,而无需任何进一步的确认。等投资者最终书面确认行使协议解除权之日起,该等投资者不再继续享有本协议项下作为有限合伙人的任何权利,亦不再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作为有限合伙人的义务(但本协议第14.6条规定的保密义务除外),合伙企业将退还该投资者届时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如有,为免疑义,该等返还金额仅包括其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本金,不包括任何的利息或收益),且与投资者认购合伙企业权益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认购协议等)一并解除。 为免疑义,如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未要求行使协议解除权,在冷静期届满后投资者的认购自生效日起生效,投资者不再享有协议解除权,也无权再根据协议解除权的约定要求解除本协议及与投资者认购合伙企业权益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认购协议等)。 五、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投资的目是依托基金管理人的行业经验、管理和资源优势,拓展投资渠道,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推动公司持续发展壮大,为未来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投资标的基金,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本次投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二)标的基金将紧紧围绕智能网联、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高端装备等领域,专注于投资专精特新、科技属性强、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成长型企业,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公司与以上领域企业的潜在合作机会,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升公司品牌价值及影响。 (三)本次对外投资将充分利用专业投资队伍和融资渠道资源,综合其他参与方的优势和资源,积极布局公司的核心业务及所属产业等领域的优质标的。对于上述领域的产业布局有利于公司寻找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契合的优质并购标的,帮助公司加速推动战略发展步伐,加快公司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并借助相关产业的投资布局,获取前沿科技研发创新信息与资源,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提升公司综合效益水平。 六、风险提示 (一) 由于标的基金处于筹备期,标的基金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标的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二) 基金后续投资的实际收益情况取决于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市场变化、投资标的企业的经营管理、项目投资交易方案及监管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或不能及时退出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一) 《芜湖龙湖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二)《关于参与投资设立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基金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 特此公告。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