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帆生物-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5 浏览量:次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奋斗者二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工意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亦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序,决策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规定;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奋斗者二号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奋斗者二号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奋斗者二号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证券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保证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范顺利实施,确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办法、考核指标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并具有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考核效果。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奋斗者二号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实施,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郭国庆、温志浩、徐焱军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