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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环保-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5 浏览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规定,作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对公司以下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供的董事候选人蔡翘先生、吴震林先生、黄永昆先生的相关资料,符合《公司法》、《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要求。蔡翘先生、吴震林先生、黄永昆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除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外的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董事的任职资格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蔡翘先生、吴震林先生、黄永昆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岗位的职责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审阅本次会议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之情形,亦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要求。  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本页无正文,仅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杭君        傅    颀        杨耀国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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