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正-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5 浏览量:次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股权事项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香市和翔及瑞丽缤南 100%股权事项,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结合现阶段实际经营需求做出的调整,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股权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增加 2023 年度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事项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增加 2023 年度向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是出于下属公司经营发展所需,是为下属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被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下属公司,公司能够实际掌握被担保对象的生产经营及资金管理,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公司能够较好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三、关于终止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议案 经核查,自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筹划以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组织相关各方推进本次交易工作,与交易对方就本次重组事项进行了反复探讨和沟通。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和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终止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 四、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陈建华、廖才勇变更承诺事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陈建华、廖才勇变更相关承诺,有利于减少公司股价波动,维持股价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变更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陈建华、廖才勇变更承诺的事项。 独立董事:张璐 蒋弘 梁舒楠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