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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环保-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5 浏览量: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23-033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3年5月29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6月2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江滨东大道13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加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应到董事6人,实到董事6人。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万娇女士主持,经参加会议董事认真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董事陈翔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一职,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公司董事刘琪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辞职后仍继续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公司董事汤观鑫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辞职后仍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提名蔡翘先生、吴震林先生、黄永昆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吴震林先生还将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发布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董事辞职暨增补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董事会经认真审议,同意聘任余思宏先生、叶钦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副总经理职务,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上述人员的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经认真审议,决定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附件:  余思宏先生:198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历任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民警,江西省南昌市政府办公室副科长。  余思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余思宏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最高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叶钦先生:198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南昌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安监部科员,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安监(信访)部部长助理,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安监(信访)人民武装部副部长。  叶钦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叶钦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最高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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