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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畅股份-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5 浏览量:

证券代码:300861        证券简称:美畅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4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畅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沣京美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京美畅)于近日收到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陕 A 鄠邑环罚〔2023〕31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置不规范,1 号、2 号废气处理设施(塔)距排放口 2 米左右,在 1 米处设置采样口。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对沣京美畅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沣京美畅壹拾万元整罚款。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美畅股份、沣京美畅接受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做出的此次行政处罚,并已于近日缴纳上述罚款。公司将认真吸取本次教训,在本级及下属公司开展安全环境教育,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对公司影响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控制和管理水平,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四、其他说明验收时当地环保部门和第三方验收公司现场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沣京美畅已经对该处理设施履行了环保验收等法律程序,期间历经多次环保部门检查,并未提出异议,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行为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在排气筒 1 米处设置采样口已是当时条件下的最佳位置。如若按《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在下游方向不少于 6 倍直径,和距上游方向不少于 3倍直径处布置采样口,排气筒内径 0.6 米,则排气筒至少需要 5.4 米长,且没有证据表明原处理设施的采样口布置与按规范要求布置相比会产生明显的数据差异。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为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违法事实为已投入生产的排放口位置不符合规定,处罚幅度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备查文件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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