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盛新材-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6 浏览量:次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及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认为:同意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三、 《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认为:同意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四、 《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目的,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认为:同意《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五、 《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认为:同意《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 《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关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七、《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有关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本项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我们一致认为:同意公司《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八、《关于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容诚专字[2023]230Z2148号),我们认为相关内容真实、有效、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 1-3 月非经常性损益情况,我们对报告内容无异议。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彭 陈 刘雪峰 俞 峰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