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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助手-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核查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6 浏览量: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蜂助手”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蜂助手将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55 号文)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2,40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3.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09,120,0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13,122,170.92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95,997,829.08元。   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241《验资报告》。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蜂助手将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存储收益,增加股东回报,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拟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以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股东利益,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上述协定存款事项相关的各项法律文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使用情况调整协定存款的余额,存款利率按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约定的协定存款利率执行,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风险及应对措施  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改变存款本身性质,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公司已建立健全的业务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协定存款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是在确保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日常资金正常周转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本次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上述协定存款事项相关的各项法律文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使用情况调整协定存款的余额,存款利率按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约定的协定存款利率执行,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并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保障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款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将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国强              胡姗姗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年    月   日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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