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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慧康-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6 浏览量:

  !"#$%&'()*+,-./012345678ABCDEF6:;3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2 年 12 月 15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2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公告了《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3 年 6 月 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3 年 6 月 5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4.45 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72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计划的授予日等事宜。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3 年 6 月 5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4.45 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72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5 日的独立意见。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5 日。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及公司提供的其他文件,公司董事会确定以 4.45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9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72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以 4.45 元/股向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72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授予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同意以 4.45 元/股向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72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具体如下:  “(一)创业慧康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意见的审计报告;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2558 号)、公司相关利润分配公告及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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