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戈尔- 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6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002922 证券简称:伊戈尔 公告编号:2023-063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票数量为 62.85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301,651,955 股的 0.21%;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于 2023 年 06 月 05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含伊戈尔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9,632.0455 万股的 1.69%。其中首次授予 427.70 万份权益,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预留 72.30 万份权益,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14.46%,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9,632.0455 万股的 0.24%。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股本总额 29,632.0455 万股的 0.5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额 29,632.0455 万股的 0.1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15.40%。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9,632.0455 万股的司股本总额 29,632.0455 万股的 0.8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总额 29,632.0455 万股的 0.1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3.83%。 (1)等待期: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2)限售期: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1)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48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0%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0%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0%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解除限售期条件之一。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行权/解除限售 业绩考核目标 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第一个行权期/ 以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 解除限售期 以公司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第二个行权期/ 以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解除限售期 以公司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第三个行权期/ 以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5%; 解除限售期 以公司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行权/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行权/解除限售。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审批程序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2年 04 月 22 日至 2022 年 05 月 01 日,公示期为 10 天。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2022 年 05 月 06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05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 145 名激励对象授予期权 168.70万份,向 49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58.50 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2 年 06 月 16 日,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96,320,455 股增加至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2 年 10 月 13 日为预留授权/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7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 31.3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0.52 元/份;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 41.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46 元/股。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办理完成 29.45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和 30.15 万份股票期权注销事宜。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权益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第一个限售期届满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 30% 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 30% 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 40% 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为 2022 年 05 月 27 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故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 2023 年 5 月 29 日开始。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说明 是否满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 备注 条件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是 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任一 是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情形适当人选;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1以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的营业收入增 年、2022 年营业收入分别长率不低于 25%; 为 22.30 亿元、28.21 亿元,以公司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 增长率为 26.50%,不低于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2、“扣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是 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 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分别 为 7,079.64 万 元 和 因此公司 2022 年业绩考核 达标。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中为“合两个等级。 格”,8 名激励对象在 2022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中人评价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考核当年计划解 为“不合格”,另有 4 名激 是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 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 激励对象资格。前述 8 名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 2022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 果为“不合格”的激励对象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及 4 名离职的激励对象涉 及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已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可解除限售的 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根据公司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期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本次符合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7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2.8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1%。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首次获授的 已解除限售 本次可解除限 首次获授剩余未 本次可解除限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 的限制性股 售的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的限制 售数量占公司 数量 票数量 票数量 性股票数量 总股本的比例袁红波 总经理 17.00 0 5.10 11.90 0.02%赵楠楠 副总经理 19.00 0 5.70 13.30 0.02%柳景元 副总经理 8.00 0 2.40 5.60 0.01% 副总经理、陈丽君 6.00 0 1.80 4.20 0.01% 董事会秘书黄慧杰 副总经理 5.50 0 1.65 3.85 0.01%薛子恒 财务负责人 5.50 0 1.65 3.85 0.01%中层管理人员(31 人) 148.50 0 44.55 103.95 0.15% 合计(37 人) 209.50 0 62.85 146.65 0.21% 注:(1)表格中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披 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差异的原因是:2022 年 12 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董事会进行了 换届选举并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故上表披露的是目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情况。 (2)上述“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仅包括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37 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包含 8 名 2022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激励对象及 4名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首次获授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仅包括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37 名激励对象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包含 8 名 2022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激励对象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 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中 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中 8 名激励对象因 2022 年度个人层面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计划解除限售的 8.70 万股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2023 年 03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2023年 04 月 19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已于 2023年 05 月 04 日完成前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内容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满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37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62.85 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的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符合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要求;象已满足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满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37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62.85 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权益价格调整、本次行权、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行权、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行权、本次解除限售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股份登记及解除限售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伊戈尔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拟行权及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及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权益价格、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