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华 都- 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6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3-036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部分激励对象所持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将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8 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现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包括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两部分。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计为 1,090.24 万份/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84,563,880 股的 1.59%。其中,授予 322.78 万股限制性股票(向 4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97.78 万股限制性股票、向 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5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向 18 名激励对象授予 767.46 万份股票期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3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2021 年 3 月 30 日起至 2021年 4 月 8 日止,公司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该议案已经 2022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该议案已经 2023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二、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1 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二)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除前述情形外,参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其余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达成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指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 年-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①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解除限售期 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年净利润不低于11,830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14,390万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16,030万元 注:(1)该考核指标仅针对参与本计划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任职于上市公司层面的激励对象,各子公司层面激励对象不参与该考核;(2)以上“净利润”指标为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上表中的“不低于”含本数;(4)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②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解除限售期 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年净利润不低于10,230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11,990万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13,230万元 注:(1)该考核指标针对参与本计划所有的激励对象;(2)以上“净利润”指经审计的久爱致和合并报表数据;(3)上表中的“不低于”含本数;(4)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经审计,2022 年度,上市公司合并利润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司、泸州聚酒致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净利润为 16,939.03 万元,故 2022年上市公司、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均达到。因此,参与本激励计划适用上市公司层面及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激励对象,达成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指标,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合格档和不合格档,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部分激励对象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其他 28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28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情况 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 12 名激励对象离职及 1 名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监事,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任职于上市公司层面的激励对象未达成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合计需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517,3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其中,8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1 名激励对象因成为公司监事及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任职于上市公司层面的激励对象因未达成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84,900 股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8,800 股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待办理回购注销手续。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600 股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8 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含子公司,下同)及核心骨干人员(含子公司,下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11,350 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 0.07%。具体如下: 本次可 获授的限 已解除限 本次可解除 解除限 剩余未解除 制性股票 售的限制 限售限制性 售限制 限售的限制 姓名 职务 数量 性股票数 股票数量 性股票 性股票数量 (万股) 量(万股) (万股) 占总股 (万股) 本比例郭建生 董事、董事会秘书 30.00 0.00 9.00 0.01% 9.00张石保 财务总监 30.00 0.00 9.00 0.01% 9.00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6 名) 合计 170.45 38.18 51.1350 0.07% 51.1350 五、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相关意见及律师的法律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 28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 28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持有的 511,35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律师的法律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行权及解除限售手续。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六月五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