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比中光-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奥比中光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6 浏览量:次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致: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5 日召开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om.cn/,下同)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以下简称《增加临时提案公告》);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与现场投票合计的统计结果;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6 月 5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大会通知》。独持有公司 27.23%股份)提交的《关于向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在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至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公告》,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 63 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 12 层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黄源浩主持。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3 年 6 月 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5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增加临时提案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通股 107,653,4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132%。 根据公司提供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与现场合计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357%。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67%。 综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 数共计 21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通股 182,196,4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48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上述第 6 项 和第 10 项议案不适用特别表决权,每一 A 类普通股(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 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 B 类普通股的表决权数量相同;除第 6 项和第 10 项 议案外的其他议案适用特别表决权,每一 A 类普通股(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 的表决权数量为每一 B 类普通股的表决权数量的 5 倍。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普通股序号 议案内容 表决权数量 表决权数量 表决权数量 类型 占比(%) 占比(%) 占比(%) (票) (票) (票) A类 414,000,000 69.4402 0 0.0000 0 0.0000 《2022 年度董 事会工作报告》 合计 596,196,436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A类 414,000,000 69.4402 0 0.0000 0 0.0000 《2022 年度监 事会工作报告》 合计 596,196,436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A类 414,000,000 69.4402 0 0.0000 0 0.0000 《2022 年年度 报告及其摘要》 合计 596,196,436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A类 414,000,000 69.4402 0 0.0000 0 0.0000 《2022 年度财 务决算报告》 合计 596,196,436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A类 414,000,000 69.4402 0 0.0000 0 0.0000 《2023 年度财 务预算报告》 合计 596,196,436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关于 2022 年 A类 82,800,000 31.2457 0 0.0000 0 0.0000 案的议案》 合计 264,996,436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其中:中 小投资者 A类 0 0.0000 0 0.0000 0 0.0000 《关于 2023 年 B类 73,238,116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易预计的议案》 其中:中 小投资者 A类 414,000,000 69.4402 0 0.0000 0 0.0000 《关于 2023 年 B类 182,196,436 30.5598 0 0.0000 0 0.0000 度公司及子公 司申请综合授 其中:中 信额度的议案》 36,666,796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小投资者 《关于未弥补 A类 414,000,000 69.4402 0 0.0000 0 0.0000 亏损达到实收 B类 182,196,436 30.5598 0 0.0000 0 0.0000 股本总额三分 合计 596,196,436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之一的议案》 《关于变更公 A类 82,800,000 31.2457 0 0.0000 0 0.0000 司经营范围及 B类 182,196,436 68.7543 0 0.0000 0 0.0000 修订的议案》 注:A 类普通股为特别表决权股份,共计 82,800,000 股,均由黄源浩先生持有。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上述第 1 项至第 9 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上述第 10 项议案 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上述第 7 项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黄源浩先生、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珠海奥比中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奥比中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珠海奥比中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奥比中欣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奥比中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奥比中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