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润装备-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专项管理制度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6 浏览量:次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专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10 号》”)的法律法规以及《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票上市规则》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按本制度附件的表格要求填报资料,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以及相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将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时,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票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如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本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对以自己名义开户的股票账户进行清理,如实申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杜绝出借账户行为。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章 增持股份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五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件: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人员买卖通润装备股票申报表 姓名 与本公司 证券交易 预计买(卖) 计划买(卖) 职务或公司名称 关系 个人账号 股份数量 时间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