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埔园林-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6 浏览量:次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资料,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公司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742 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具体方案。 公司本次进一步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具体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对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表示认可,并一致同意本次议案。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之后,办理可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表示认可,并一致同意本次议案。 三、独立董事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公司开设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能规范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对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表示认可,并一致同意本次议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珍海 李春涛 叶 玲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