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肇事逃逸怎么认定)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7 浏览量:次
武汉一小学内发生学生被碾压身亡事件,目前涉事教师已经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而家属这边认为是故意杀人,并称有二次碾压,那么这个案子如何判断是否故意?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是一个非常不幸的事情,武汉弘桥小学在23日发生一起小学生被撞身亡事件,开车的是该校的一名老师。
根据封面新闻的报道,在车辆原地等待期间,一年级学生谭某走到车前蹲下。13时50分,车辆重新启动前行,谭某被撞倒、碾压。
这个事儿后来肇事的老师有一段陈述视频在网上流传。称车辆停下之后曾看到孩子走到车前,他挥手让孩子离开。
但孩子家属明显是不认同的,因为声称是有一个二次碾压的情况,因此也提出这是故意杀人。
但是之前也有律师分析说这会不会是交通肇事罪,那么现在看报道定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肇事教师已经被刑拘了,学校校长现在是免职。
这里需要先说明一下,我上次聊撞人抛尸那个案子就发现,很多网友以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比交通肇事罪重,但实际上如果交通肇事有恶劣情节最重是可以判到15年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重也就是七年。
大家如果有印象,前几天聊过一个杭州女童坠亡案,那个保姆被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是判一缓二。所以并不是说定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就一定处刑更重。
当然就这个案子来说,现在我会认为处刑空间可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不过要看他有没有积极救治、自首、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这些情况,当然目前看不太可能,但是如果有被害人家属谅解也可能影响刑期。
可以参照的例子是2020年西安发生的一起7岁小学生在中学校内被撞身亡案,那个案子是司机操作不当导致的,不过取得了家属的谅解,甚至还有自首之类的情节,我查了一下一审判决是判三缓四,但很显然这个量刑档位是在三年以上的,否则有从轻情节不可能还判三年了。
所以这个案子我认为可能判三年以上,但这个仅供参考,最终以司法机关判断为准。
那么为什么不是交通肇事罪,目前看是因为校内出事地点并不是交通法规意义上的道路,而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以只能按照过失致人死亡先刑拘。
但是家属说故意杀人罪,我个人会倾向于可能性比较低,这个很关键的是那个肇事教师有没有挥手驱赶的行为。
这个案子里,出事地点按照学校内部的规则,是不允许车辆通行的,学校采取的是人车分流管理,而这个肇事教师是为了接其他两个人,违反学校内部分流要求把车停在操场边上才导致的发生事故。
那么他是故意把车停放在这个位置的,而且他也很清楚这个行为可能会给周围的学生造成危险,当然暂时没有证据证明是积极追求,直接故意定不了,但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究竟是哪个,这需要客观证据来论证,那么当时如果他确实有挥手驱离这个孩子的行为,就可以排除他是放任的故意。
当然很多人都关注二次碾压,首先不确定是否有二次碾压,那么假如说确实有,也要看二次碾压是导致死亡的原因,还是说第一次碾压就已经死亡了,这个暂时不好确认,而且也不清楚二次碾压的主观状态,这个要结合肇事老师的笔录和现场勘察来确认了。但是我认为主观状态认定故意的可能性偏低。
当然除了刑事处分,这个老师也有民事赔偿责任,不过刑事案件没有死亡赔偿金,估计附带的就是医疗费、丧葬费、家属误工费等等。
但是家属可以向学校提起损害赔偿,因为学校对学生是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这里可以包括死亡赔偿金和其他费用。
从公开资料看,这个学校明明有人车分流的涉及,学校老师不予执行,似乎学校方面对此也缺乏监管,家属称事发后学校在校大门通道摆放了石墩阻挡车辆通行,那你早干嘛去了,这是很明显的过错,人身损害赔偿是可以要求的。
最后还是想说,这种事从来就不是判多少年赔多少钱能弥补的,一个小学生就这么惨死轮下,事发地是理应保障学生安全的学校,亲手导致他死亡的又是一个老师,校方对于校内安全的漫不经心和学生生命安全的漠视罔顾真是让人发指,希望当地主管部门对这个事情有一个严格行政追责和行业惊醒。
以上就是我对武汉小学生校内被碾压事件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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