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结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标准)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7 浏览量:次
跨境小课堂
——NO.47“96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申报
2014年2月7日,海关总署发布2014年第12号公告《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至此,跨进电子商务首次纳入海关正式监管代码范围内,为跨境电子商务BC进出口提供海关监管支撑。今天,我们将分享“96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进出口业务申报。
一、场所设置
2018年12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94号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其中场所管理条款明确指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作业场所必须符合海关相关规定。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照海关要求交换电子数据。其中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或一般出口业务的监管作业场所应按照快递类或者邮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规范设置。”
“跨境直购监管中心”具体申报建设要求可点击链接:
跨境小课堂——NO.46 “9610跨境直购监管中心” 的申报、验核
二、“9610”直购进口
“9610”直购进口即“9610”跨境进口业务。官方定义是指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内个人跨境网购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将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传输给海关,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清单,商品以邮件、快件方式运送,通过海关邮件、快件监管场所入境,按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征收税款。
“9610”跨境电商“直购进口”是一种“先下单后发货”的模式,国内消费者在跨境电商网站订购境外商品,企业即将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实时传输给海关,随后在海外将商品打包,以海运、空运、邮运等方式直接运输进境,通过电商服务平台和海关通关管理系统对订单、支付、运单等信息申报,并按税率缴纳关税,实现快速通关。
操作流程:
三、“9610”一般出口
“9610”一般出口即“9610”跨境出口业务。官方定义是指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外个人跨境网购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将电子订单、 支付凭证,物流企业将物流运单传输给海关,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申报清单,场所经营人传输运抵单,物流企业传输离境单,商品以邮件、 快件方式运送出境。综试区海关采用“简化申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 方式通关,其他海关采用 “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通关。
“9610”跨境电商“一般出口”是通过国际购物平台经海关申报监管离境的一种跨境B2c模式。海外买家在国际购物平台下单,国内卖家将单据信息申报、查验、放行,由国际物流公司在离境口岸离境、派送的一种模式。
业务流程:
四、“96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申报
“96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跨境进出口业务的申报应先满足“跨境直购监管中心”的申报、验核,取得海关验核后的监管作业场所代码,后由场所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作为申报主体,向地方海关提交《XXXX“9610”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监管实施方案》,《方案》中应明确业态背景、业务流程、数据流向、海关监管(事前、事中、事后)、货品查验、企业流程等方面,从企业实物测试、货品批量测试等环节严格推进,以保障地方海关对开展“9610”跨境进出口业务管得住、管得严,在满足地方海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提高“9610”跨境进出口业务通关时效,降低入驻企业综合运营成本。
开展“9610”跨境进出口业务申报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申报主体、场所主体、运营主体角色分配;
2、跨境直购信息化平台(“六单”数据传输)、“9610”运营团队;
3、业务流程、“六单”数据、跨境操作、物流路径、时效把控;
4、实单测试、量化测试、时效测算、成本测算、市场对比;
5、传统贸易企业、国际货代、行邮客户等的合规化转型。
五、“9610”跨境进出口市场现状
目前“9610”跨境进出口业务在市场端主要以“9610”一般出口业务为主,客户群体包括传统电商企业、跨境电商企业、国际货代公司、个人企业、卖家等,其日均单量稳步在10000单以上,随着国家跨境电商综试区跨境电商出口政策的出台(汇总统计、“出票免征”、核定征收),“9610”跨境出口企业逐渐合规化运作,且体量逐渐壮大,也是保税园围网内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核心模式;“9610”直购进口作为最早期的跨境进口模式,是早期开展跨境电商进口业务的主要模式,随着“1210”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放开,“9610”直购进口逐渐退出舞台,加之违禁品、“走私”的加剧,更加推动“9610”直购进口的退出,部分省份直属海关禁止地方开展“9610”直购进口,出现了“一刀切”的局面(“1210”网购保税备货替代)。
2020年海关总署首次发布“9710”(跨境企业对企业出口)、“9810”(跨境企业出口海外仓)监管代码,其中单票5000元一下且不涉证、检、税按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统一版进行申报,通过“跨境直购监管中心”核验、放行。至此,也为“9610”一般出口拓展跨境电商板块的B2B出口模式。
“9610”跨境进出口业务是现阶段市场下“0”成本开展跨境电商或转型跨境电商的最优模式,其注册环节较少,操作流程简便、资金成本较低是“9610”最大的优势,但因其监管难度的逐年增加,也成为其发展的主要阻力之一。
政策参考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海关总署第23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号-关于修订《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
PS:以上是对“9610”跨境进出口申报的简要分享,欢迎大家积极指正、讨论,如有任何建议和疑问,可联系官方客服微信:QXYY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