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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人员公示)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7 浏览量:

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结果将作为监管评价、创新业务试点等工作的参考指标

基金业协会拟定投教指引:应上升到公司战略层面


文 |《财经》记者 黄慧玲

编辑 | 陆玲


“投资者教育应融入基金行业机构企业文化,上升至公司战略层面。贯穿投资者服务、陪伴始终,切实服务居民财富管理需求。”《财经》记者独家获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制定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下称《指引》),并于近日向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征求意见。

“从文件中可见监管层对基金投资者教育的重视,基金管理人必须站在投资者这一边,投教工作需制度化推进。”一位基金公司资深市场人士向《财经》记者表示。

“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应当建设和培养投资者教育讲师队伍,并指定一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应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督促本单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中要求投教工作要有专门的高管和部门负责。

“渠道宣传方面,基金行业机构应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搭建投教宣传多媒体矩阵,开展投教进三四线、进社区、进企业等‘三进’活动。”《指引》指出。

此外,《指引》明确协会将定期组织相关机构对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监管评价、创新业务试点等工作的参考指标。


协会:机构应开展投教进三四线、进社区、进企业


据文件起草说明,《指引》出台的目的为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提升国民金融素养,构建保护公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良好生态。

《指引》共二十二条,主要包括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定义及适用范围、目标、原则、内容、形式、资源保障及协会的自律管理等。

据了解,为制定《指引》,协会已通过投资者教育专业委员会、行业座谈、邮件等方式向公募基金公司、销售机构、投资顾问等部分行业代表征询了多轮意见。此次为协会面向全体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征求意见,下一步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指引》。

《指引》明确了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定义:是指“建立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和制度流程,面向投资者开展宣传基金政策法规、普及基金知识、传导理性投资理念、揭示投资风险、说明投资者权利义务、引导投资者依法维权等活动”。考虑到当前公募基金行业机构是开展基金投资者教育的主力军,因此《指引》适用主体界定在业务中直接面向投资者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等两类机构。

受教者方面,投资者教育应覆盖投资者投资全流程,通过帮助投资者增强投资认知,健全投资理念,提高风险识别与防范能力,纠正投资者行为偏差,提升国民金融素养。

施教者方面,投资者教育应融入基金行业机构企业文化,上升至公司战略层面,贯穿投资者服务、陪伴始终,切实服务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渠道宣传方面,基金行业机构应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搭建投教宣传多媒体矩阵,开展投教进三四线、进社区、进企业等“三进”活动。


投教工作将列入监管评价指标


《指引》中明确,协会将定期组织相关机构对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监管评价、创新业务试点等工作的参考指标。

《指引》参考IOSCO(国际证监会组织)与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投资者财商核心能力框架》以及EFAMA(欧洲基金与资产管理协会)投资者教育活动指南等境外经验,结合公募基金行业实践特点,规定了投教的四个目标、六大原则以及七大领域。

《指引》建立基金行业投教资源共享机制和评估体系,明确引导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积极创新,充分发挥自主运营或非自主运营的第三方渠道及平台作用,线上或线下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同时,鼓励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积极向行业机构共享制作的投教作品,积极利用多重渠道传播行业其他机构制作的优秀投教作品。

《指引》强化了投资者教育的资源保障,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从制度、组织、人员、流程、经费等方面保障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管理,并指定高级管理人员、相应部门及专职人员管理、监督投资者教育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中提及鼓励公募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根据自身条件建立实体或互联网投教专区,鼓励申报投教基地。实际上,目前基金业内已有多家公司的投资者教育基地列入国家级或省级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名录。

其中国家级投资者教育基地包括:工银瑞信投教基地(互联网)、易方达投教基地(互联网)。省级投教基地包括:中邮基金(实体)投教基地、海富通基金—交大安泰投教基地、睿远基金投教基地(互联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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