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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怎么写)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7 浏览量:

一、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服务信托是为委托人量身定制的受托服务,不涉及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不适用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信托公司开展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应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提供具有实质内容的受托服务,不得主动负债,不得通过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等方式为委托人融资需求募集资金(依据金融监管理部门颁布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除外),原则上不得以受托资金发放信托贷款。信托公司确实基于委托人合法信托目的受托发放贷款的,应当参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以下简称《委托贷款办法》)进行审查和管理,其信托受益权转让时,受益人资质和资金来源应当持续符合《委托贷款办法》要求。资产服务信托按照服务内容和特点分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和新型资产服务信托共五小类,、共19个业务品种:

1.(一)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为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提供的信托服务,按照服务内容及对象不同分为七类7个业务品种:

(1.)家族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家族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家族信托涉及公益慈善安排的,受益人可以包括公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2.)家庭服务信托。由符合相关条件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委托,提供风险隔离、财富保护和分配等服务。家庭服务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万元,期限不低于5年,投资范围限于最终投资标的为以同业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为最终投资标的的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3.)保险金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委托,以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和对应的利益以及后续支付保费所需资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约定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管理。

(4.)特殊需要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满足和服务特定受益人的生活需求为主要信托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5.)遗嘱信托。单一委托人(立遗嘱人)为实现对遗产的计划,以预先在遗嘱中设立信托条款的方式,在遗嘱及相关信托文件中明确遗产的管理规划,包括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并于遗嘱生效后,由信托公司依据遗嘱中信托条款的内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6.)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提供财产保护和管理服务。委托人应当以其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财富管理信托,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财产设立财富管理信托。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不得拆分转让。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600万元。

(7.)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委托,提供综合财务规划、特定资产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等信托服务。除以薪酬福利管理为信托目的外,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应当为自益信托。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受益权不得拆分转让。法人及或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委托人交付的财产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以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财富管理信托。单个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以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信托公司提供专户受托服务,仅限于配置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上市公司股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信托监管规定的衍生品。信托公司为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提供的受托服务不得与《指导意见》相冲突。信托公司可以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年金基金管理的规定,为年金基金提供专户受托服务。除上述情形外,委托人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财产/、资产服务信托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汇集他人财产设立财富管理信托,也不得通过向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间接转让财富管理信托受益权等方式帮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以资产管理产品财产变相设立财富管理信托。

2.(二)行政管理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独立第三方提供运营托管、账户管理、交易执行、份额登记、会计估值、资金清算、风险管理、执行监督、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务的信托业务。按照信托财产和服务类型分为五类5个业务品种:

(1.)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信托公司提供预付类资金的信托财产保管、权益登记、支付结算、执行监督、信息披露、清算分配等行政管理服务,帮助委托人实现预付类资金财产独立、风险隔离、资金安全的信托目的。

(2.)资管产品服务信托。信托公司接受资管产品管理人委托,为单个资管产品提供运营托管、账户管理、交易执行、份额登记、会计估值、资金清算、风险管理、执行监督、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务,不参与资管产品资金筹集、投资建议、投资决策、投资合作机构遴选等资产管理活动。资管产品服务信托为资管产品提供行政管理服务,不得与《指导意见》相冲突。

(3.)担保品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代表债权人利益,受托管理担保物权,提供担保物集中管理和处置、担保权利集中行使等服务。

(4.)企业/(职业)年金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有关规定,受托管理企业/(职业)年金基金。

(5.)其他行政管理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其他特定资产,提供财产保管、执行监督、清算分配、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务。涉及以财产权信托受益权转让、发行等方式变相为委托人融资的信托业务,不属于行政管理服务信托。

(三)3.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以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设立特定目的载体,为依据金融监管理部门颁布规则有关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基础资产受托服务。按照基础资产类型和服务对象分为四类4个业务品种:

(1.)信贷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开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基础资产受托服务。

(2.)企业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按照《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开展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基础资产受托服务。

(3.)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14号)开展的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提供基础资产受托服务。

(4.)其他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其他依据金融监管理部门颁布规则有关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受托服务。

4.(四)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提高风险处置效率。按照风险处置方式分为两类2个业务品种:

(1.)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面临债务危机、拟进行债务重组或股权重组的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企业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

(2.)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的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企业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

5.(五)新型资产服务信托。信托公司经监管部门认可,依据信托法律关系开展的新型资产服务信托业务。

二、资产管理信托

信托公司发行设立发行、运营管理、终止清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均需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通过按照审慎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原则来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加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有效防控期限错配风险和投资集中度风险,实行净值化管理,加强信息披露,坚持打破刚兑,在卖者尽责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主动防控影子银行风险。按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权益类信托计划、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混合类信托计划共四类4个业务品种:

(一)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是指信托计划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的信托计划。

(二)权益类信托计划,。是指信托计划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的信托计划。

(三)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是指信托计划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的信托计划。

(四)4.混合类信托计划,。是指信托计划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的信托计划。

三、公益/慈善信托

公益/慈善信托按照依据信托目的不同,分为慈善信托和其他公益信托共两类2个业务品种:

(一)1.慈善信托。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二)2.其他公益信托。除慈善信托以外,信托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开展,经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公益信托业务。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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