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港证券某分析师收警示函 存无法保证信息来源真实性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8 浏览量:次
北京6月7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披露上海监管局《关于对曹旭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发布的某证券研究报告存在无法保证部分信息来源真实性等情形,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九条的规定。
曹旭特作为该证券研究报告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曹旭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曹旭特:
经查,我局发现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发布的某证券研究报告存在无法保证部分信息来源真实性等情形,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九条的规定。
你作为该证券研究报告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