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江智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8 浏览量:次
股票简称:豪江智能 股票代码:301320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Qingdao Richmat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Inc.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青岛服装工业园孔雀河四路 7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 19 层 01A、02、03A 及 20 层) 二零二三年六月 特别提示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或“豪江智能”)股票将于 2023 年 6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的报告期均指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年度。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 二、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证网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 www.zqrb.cn;中国金融新闻网 www.financialnews.com.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3 年 6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8,120.00 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42,964,707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 13.06 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本次发行价格 13.06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40.57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24日(T-4 日)发布的“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静态市盈率的算术平均值 49.39 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本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29.06%、投资项目存在一定建设周期,项目完全达产前净利润增长幅度与净资产增长幅度难以匹配,因此公司存在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本上市公告书中的报告期均指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 (一)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62,358.35万元、76,581.37万元、66,465.29万元,分别实现净利润8,638.01万元、7,344.75万元、6,703.89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8,213.85万元、6,688.22万元、5,832.34万元。发行人的净利润、毛利率在2021年、2022年均呈下降趋势,其中净利润分别同比下滑14.97%、相较2020年下降了2.66个百分点,2022年毛利率相较2021年下降了1.34个百分点。材料供应出现短缺,原材料价格处于高位。同时,宏观经济波动对新市场的业务开拓、海运运输费用等产生了一定影响。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盈利也不同程度的出现了下滑,捷昌驱动、凯迪股份、乐歌股份2021年的净利润分别同比下滑33.43%、 对于发行人而言,智能线性驱动业务总体经营情况良好,但受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折旧费用、运费上升等因素影响导致盈利能力有所下降,此外发行人子公司容科机电开拓智能遮阳业务前期费用较高报告期内处于亏损状态,综合前述因素导致公司2021年经营业绩同比出现下滑。并且,发行人重要客户江苏里高的母公司梦百合在2021年出现了大幅亏损,虽然江苏里高和其电动床业务仍保持着较好的增长和盈利能力,但发行人未能将自身所面临的成本压力完全传导至梦百合电动床业务使得发行人对其毛利率出现下降;并且受梦百合现金流紧张的影响,发行人对江苏里高的应收账款出现逾期,虽逾期天数较短,但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对江苏里高应收账款金额3,441.59万元中逾期的应收账款为百合在2022年已扭亏为盈,同时,发行人截至2022年12月31日来自江苏里高的在手订单数量同比增长100.82%,但若梦百合盈利能力恢复态势未能持续、现金流状况未能持续改善同时江苏里高的电动床业务同比不能保持稳定或增长,将使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下行压力。 此外,2022 年净利润同比下降 8.7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下降原因主要包括:2022 年 9 月以来,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采取了居家办公、暂停现场生产经营活动等措施,上述措施对公司的产品生产、物料采购、研发设计、销售接单、物流发货、收入确认进度等造成了全面影响;同时,欧美地区通胀持续走高,虽然美联储及欧洲央行已采取加息等措施抑制通胀,但短期内高通胀的市场预期难以较快缓解,终端市场需求有所走弱;并且发行人消耗前期高价物料均需要一定时间,运费在 2022 年呈回落态势但较大降幅出现在下半年,因前期扩张和开发新的产品线导致相关折旧摊销及人员费用也较去年同期呈增长态势。 综上,若上述不利因素未及时消除,或发行人未能找到有效的应对措施,将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压力。 (二)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线性驱动行业起源于海外,国际知名的线性驱动制造公司具备先行者优势,经过长期经营,形成了较大的规模优势以及较高的市场地位,并且国际竞争对手已经加紧进入中国,纷纷在中国设立分子公司,布局产能,拓展国内市场或借助国内生产成本优势维持业内领先地位。同时,我国智能线性驱动行业也正在快速发展,多家行业领先企业已经登陆A股资本市场或已有登陆A股资本市场的计划。虽然目前发行人与同行业企业在智能线性驱动市场的不同细分领域各有所长,但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同行业公司已开始向其他竞争对手的擅长领域布局,如捷昌驱动已开始布局发行人优势领域(电动床用驱动市场)、凯迪股份亦具备进入发行人优势领域的能力,而发行人同样也开始布局智能办公相关产能,整个智能线性驱动市场的竞争将日趋激烈。一方面,发行人下游客户如拟替换供应商其实际承受的可量化的经济成本相对较少,更多的是需要在产品的测试、认证、售后培训等方面付出较多时间成本,并在内部部门之间以及与终端品牌商之间投入大量沟通成本并承担一定风险。如果公司不能在设计研发、产品质量和定制化配套服务能力等方面及时全面地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产品被竞争对手替代的风险。另一方面,如同行业企业进入发行人擅长领域,将可能对发行人的收入和利润产生直接或间接的负面影响,使发行人销售收入、盈利水平出现下降的风险。 此外,因下游厂商的市场地位牢固且盈利能力较强、发行人在供应体系内的地位较为稳固且持续加强,发行人产品售价除因定制化、市场开发策略、原材料价格传导等原因产生一定波动外,总体基本稳定。基于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在当前市场竞争格局不发生大的变化的情况下,发行人的产品售价未来亦将保持稳定态势。但未来如上述因素发生变化,如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发行人的产品售价不排除会受到一定影响,进而影响发行人的毛利率水平。 (三)原材料供应及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直接材料成本是公司的主要成本项,2020 年、2021 年、2022 年,依次占主营业务成本比例为 84.06%、81.45%、79.31%。公司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包括马达类、电子元器件类、线束类、电源材料类、结构件类,前述五大类原材料占公司原材料采购成本的比重为 80%左右,相关原材料价格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大宗商品价格的影响。以马达类、线束类材料为例,其均需大量使用铜包线,而铜的价格自 2020 年起即已进入上升通道,截至 2022 年 6 月末仍处于较高水平,并在 2022 年 6 月末下降,2022 年下半年波动上升;马达类材料所需要的冷轧钢、热镀锌钢价格亦处于近年较高水平。原材料价格的变化对公司产品成本影响较大,对毛利率更有着直接影响。如果大宗商品价格持续处于高位将可能导致原材料价格发生上涨,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毛利率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芯片为线性驱动产品中控制器的重要零部件,由于芯片类电子元器件从2020年四季度开始出现全球性供应不足问题,导致公司相关采购成本出现大幅上升,但目前芯片类电子元器件的供应已恢复正常,未来芯片类电子元器件如因宏观经济波动、行业周期影响出现供应不足的情况,可能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带来风险。 (四)新市场开拓的风险 公司目前生产的智能家居线性驱动产品主要应用于家居用床领域,为智能电动床提供核心动力及控制系统,并向遮阳、办公、工业等场景延展。虽然发行人目前已在智能电动床领域占据一定市场份额,但针对遮阳、办公、工业等场景的市场开拓需要发行人寻找市场切入点,攻克市场推广难点,形成成熟产品线。发行人主要从事 TO B 类业务,获取客户资源、取得客户信任需要一定时间,并且发行人所擅长的控制技术在部分尚待开拓的市场应用场景暂时无法形成对竞争对手的产品优势,此外部分下游领域客户对产品定制化、性价比的需求相对较弱、同时发行人下游应用领域国内市场发展较慢,前述原因导致发行人存在新业务开拓的风险。 以发行人负责智能遮阳业务的子公司容科机电为例,其 2021 年、2022 年分别实现销售收入 240.76 万元、726.76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223.59 万元、-697.29万元。目前,遮阳市场处于起步阶段,发行人已针对市场特点制定多样化的开拓策略,针对新市场开拓所采取的措施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取得客户信任尚需时间。 (五)存货滞销以及减值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期末存货账面净值分别为公司存货期末余额主要为原材料及库存商品。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存货实际情况计提了相应的存货减值准备。但如果公司未来不能及时消化现有库存和未来新 增库存,将导致存货滞销以及减值的风险,则会对公司的现金流转与财务状况造 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六)贸易摩擦加剧的风险 入为 7,102.28 万元、6,304.46 万元、4,866.92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 为 11.39%、8.23%、7.32%。近年来,美国在全球范围采取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 包括对华加征进口关税、实施“双反”政策等贸易保护措施成为美国对华贸易政 策的主旋律。公司主要产品双马达驱动器、单马达驱动器、控制盒、遥控器、升 降柱等处于美国加征关税产品名单之内,关税加征税率为 10%至 25%不等。受 此影响,部分客户与公司协商通过适当调减销售价格等方式与发行人共同承担美 国加征关税带来的费用。 假设发行人出口至美国的应税产品原均执行零关税,关税加征税率为 关税成本承担方式形成的销售收入为测算基础,不同情景下,关税加征措施对发 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情景一:发行人 情景二:发行人 情景三:客户承期间 项目 承担全部加征 和客户各自承担 担全部加征成本 成本 50%加征成本 当期因受到关税影响与客户重 新协商销售价格及关税成本承 1,398.82 1,398.82 1,398.82 担方式形成的销售收入 加征关税对当期收入的影响 -349.70 -174.85 - 年 加征关税对当期毛利润的影响 -349.70 -174.85 - 对当期毛利率的影响程度 -0.53 个百分点 -0.26 个百分点 - 当期因受到关税影响与客户重 新协商销售价格及关税成本承 3,739.83 3,739.83 3,739.83 担方式形成的销售收入 加征关税对当期收入的影响 -934.96 -467.48 - 年 加征关税对当期毛利润的影响 -934.96 -467.48 - 对当期毛利率的影响程度 -1.22 个百分点 -0.61 个百分点 - 当期因受到关税影响与客户重 新协商销售价格及关税成本承 1,603.39 1,603.39 1,603.39 年 担方式形成的销售收入 情景一:发行人 情景二:发行人 情景三:客户承期间 项目 承担全部加征 和客户各自承担 担全部加征成本 成本 50%加征成本 加征关税对当期收入的影响 -400.85 -200.42 - 加征关税对当期毛利润的影响 -400.85 -200.42 - 对当期毛利率的影响程度 -0.64 个百分点 -0.32 个百分点 - 如果未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美国采取进一步加剧对华的贸易保护政策或客户要求公司降低销售价格以转移加征关税成本,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七)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志强实际能够控制的公司股权比例为用其控股比例优势,通过投票表决等方式对公司发展战略、重大经营、重大人事任免以及利润分配等方面实施不当控制,从事有损于公司利益的活动,将可能给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带来不利影响。公司目前已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治理结构,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机制,公司上市后将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水平并接受大众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 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625 号),同意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行承销方案实施。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23〕480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豪江智能”,证券代码为“301320”;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 42,964,707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3年 6 月 9 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3 年 6 月 9 日 (三)股票简称:豪江智能 (四)股票代码:30132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8,120.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530.0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2,964,707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38,235,293 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发行不涉及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具体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 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 2,335,293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1%,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16%,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比(%) (非交易日顺延) 宫志强 90,000,000 49.67 2026 年 6 月 9 日 启航资本 10,000,000 5.52 2026 年 6 月 9 日 启德投资 10,000,000 5.52 2026 年 6 月 9 日 无锡福鼎 8,000,000 4.42 2024 年 6 月 9 日 分批解禁,其中:224 万股可上市交易日期 为 2024 年 6 月 9 日; 启源资本 5,240,000 2.89 日期为 2026 年 6 月 9 日 分批解禁,其中:262 万股可上市交易日期首次公开发行 启贤资本 2,760,000 1.52 为 2024 年 6 月 9 日;前已发行股份 期为 2026 年 6 月 9 日 里程碑创投 2,500,000 1.38 2024 年 6 月 9 日 聊城昌润 2,500,000 1.38 2024 年 6 月 9 日 松嘉创投 2,200,000 1.21 2024 年 6 月 9 日 分批解禁,其中:144 万股可上市交易日期 启辰资本 1,800,000 0.99 为 2024 年 6 月 9 日; 期为 2026 年 6 月 9 日 顾章豪 900,000 0.50 2024 年 6 月 9 日 小计 135,900,000 75.00 - 网下发行股份-限 售部分首次公开发行 网下发行股份-无网上网下发行 20,994,207 11.59 2023 年 6 月 9 日 限售部分 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21,970,500 12.13 2023 年 6 月 9 日 小计 45,300,000 25.00 - 合计 181,200,000 100.00 -注 1:宫志强、启航资本取得发行人股份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24 日;启德投资取得发行人股份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26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志强及其控制的启航资本、启德投资所作限售承诺及可上市交易时点依据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2 月修订)中的规定: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应当披露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不得转让的锁定安排”。注 2:无锡福鼎取得发行人股份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24 日。无锡福鼎所作限售承诺及可上市交易时点依据为《公司法》中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注 3:启源资本取得发行人股份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 日。启源资本中可上市交易日为 2024年 6 月 9 日的 224 万股,其所作限售承诺及可上市交易时点依据为《公司法》中的规定(具体参见前款“注 2”,下同);可上市交易日为 2026 年 6 月 9 日的 300 万股的持有人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志强之亲属臧建、臧勇,因此其所作限售承诺及可上市交易时点依据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2023 年 2 月修订)中的规定(具体参见前款“注注 4:启贤资本取得发行人股份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 日。启贤资本中可上市交易日为 2024年 6 月 9 日的 262 万股,其所作限售承诺及可上市交易时点依据为《公司法》中的规定;可上市交易日为 2026 年 6 月 9 日的 14 万股的持有人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志强之亲属赵艳萍,因此其所作限售承诺及可上市交易时点依据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 年 2 月修订)中的规定。注 5:里程碑创投、聊城昌润、松嘉创投、启辰资本、顾章豪取得发行人股份时间为 2020年 6 月 04 日,发行人本次上市申请被深交所正式受理的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0 日,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 (2021 年 02 月 09 日)中的规定,发行人提交申请前 12 个月内新增股东的,应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上述承诺期限已届满。因此,前述股东目前其所作限售承诺及可上市交易时点依据为《公司法》中的规定。此外,启辰资本中可上市交易日为 2024 年 6 月 9 日的 144 万股,其所作限售承诺及可上市交易时点依据为《公司法》中的规定;可上市交易日为 2026 年 6 月 9 日的 36 万股的持有人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志强及其亲属宫振芳,因此其所作限售承诺及可上市交易时点依据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2023 年 2 月修订)中的规定。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2.1.2 条第(一)款的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发行人 2021 年度、2022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6,688.22 万元和 5,832.34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2.1.2 条第(一)款的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满足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中文名称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Qingdao Richmat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Inc.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13,590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 宫志强成立日期 2017-07-24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青岛服装工业园孔雀河四路 78 号 一般项目: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智 能控制系统集成;物联网技术研发;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塑 料制品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 家具制造;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畜牧机械制造;汽 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零售;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配电经营范围 开关控制设备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主营业务 智能线性驱动系统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所属行业 司所处行业属于“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邮政编码 266200联系电话 0532-89066818联系传真 0532-89066896互联网网址 http://www.richmat.com.cn电子信箱 richmat@richmat.com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证券部系的部门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董事会秘书:朱高嵩;电话号码:0532-89066818系的负责人和电话号码二、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占发行 直接持 间接持 合计持 前总股 持有序 股数量 股数量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股数量 本持股 债券号 (万 (万 (万股) 比例 情况 股) 股) (%) 宫志 强 于廷 董事、总 华 经理 方建 董事、研 超 发总监 董事、市 场总监 董事、智 姚型 能办公 旺 事业部 经理 徐英 董事、生 明 产总监 周国 独立董 庚 事 黄兆 独立董 阁 事 赵春 独立董 旭 事 监事会 主席、研 发中心 经理 盖洪 波 监事、豪 江电子 分公司 负责人 朱高 董事会 嵩 秘书 财务总 监 注:宫志强通过启航资本持股 870 万股,通过启德投资持股 394 万股,通过启辰资本持股 股 12 万股;方建超通过启德投资持股 60 万股,通过启源资本持股 10 万股;陈健通过启德 投资持股 60 万股,通过启源资本持股 10 万股;姚型旺通过启德投资持股 30 万股,通过启 贤资本持股 6 万股;徐英明通过启德投资持股 30 万股,通过启源资本持股 8 万股;王伟通过启德投资持股 30 万股,通过启源资本持股 10 万股;盖洪波通过里程碑创投持股 3.1871万股;崔伟通过启德投资持股 20 万股;朱高嵩通过启源资本持股 30 万股;宫超通过启德投资持股 20 万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无发行在外的债券。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为宫志强,其直接持有及控制公司限合伙)间接控制公司 7.36%的股份、间接持有公司 6.40%的股份,通过启德投资间接控制公司 7.36%的股份、间接持有公司 2.90%的股份,通过启辰资本间接持有公司 0.12%的股份。宫志强的配偶臧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宫志强的一致行动人,其通过启源资本间接持有公司 1.47%的股份。 综上,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宫志强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 80.95%的股份;宫志强及一致行动人臧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 77.12%股份。 宫志强先生,1974 年 9 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790131974********。1998 年 7 月,毕业于青岛科技大学通讯专业,专科学历。2003 年至今,担任青岛豪江电器有限公司(已于 2020 年 3 月更名为青岛豪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执行董事;2017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担任豪江智能董事长和总经理;2020 年 7 月至今任豪江智能董事长。除此之外,宫志强先生目前还担任昊尔泰针织执行董事兼经理、泰信冷链执行董事,启航资本、启德投资、启铭管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宫志强先生曾获得第三届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第三届“创业齐鲁、共赢未来”高层次人才创业大赛优胜奖、青岛市拔尖人才等荣誉奖项,为青岛市第十七届人大代表、青岛市即墨区第十一届工商联副主席。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志强的一致行动人臧建持有青岛启源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38.17%股权,本次发行后,青岛启源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 2.89%股权。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已经实施完毕的员工激励 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为了回报其对公司作出的贡献,公司以间接持股形式对其进行激励。 启德投资系员工持股平台,于 2017 年 12 月开始成为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 7.36%的股份,对价 2 元/股。启德投资基本情况如下:主体名称 青岛启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82MA3F197432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时间 2017年12月12日注册资金 1,000万元实收资本 1,000万元注册地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烟青路53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墨城路59-7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宫志强 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 经营范围 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 启德投资系专为投资豪江智能而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启德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别 在公司的任职 (万元) (%) (万股) 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 董事、智能办公事业部 经理 监事会主席、研发中心 经理 监事、豪江电子分公司 负责人 豪江电子执行董事、豪 江智能研发中心经理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别 在公司的任职 (万元) (%) (万股) 合计 1,000.00 100.00 1,000.00 - 注:2020 年 9 月,曹正、郭德庆、朱洪亮、张泳源、刘仁伟、李秀宇、岑磊通过进入启德 投资开始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对价 12 元/股。2023 年 3 月,孙静松退伙,其原本持有的启 德投资合伙份额分别由于廷华、李峰、李延竹承接,其中 5 万元合伙份额由于廷华承接,价 格 6 元/股(除权后为 12 元/股);3 万元合伙份额由李峰承接,价格 6 元/股(除权后为 12 元/股);2 万元合伙份额由李延竹承接,价格 6 元/股(除权后为 12 元/股)。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启德投资的上述合伙人均不存在其他行权安排。 启源资本系混合持股平台,于 2019 年 4 月开始持有发行人 3.86%的股份, 对价 4.5 元/股。启源资本基本情况如下: 主体名称 青岛启源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82MA3P9BCD75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 2019年03月08日 注册资金 1,179万元 注册地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烟青路43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烟青路43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于廷华 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投资与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 经营范围 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启源资本系专为投资豪江智能而设立的持股平台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启源资本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别 在公司的任职 (万元) (%) (万股) 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 监事会主席、研发中心 经理 合计 1,179.00 100.00 524.00 -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启源资本的上述合伙人均不存在其他行权安排。 启贤资本系员工持股平台,于 2019 年 4 月开始持有发行人 2.03%的股份, 对价 4.5 元/股。启贤资本基本情况如下: 主体名称 青岛启贤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82MA3P8QUN90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 2019年03月06日 注册资金 621万元 注册地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烟青路43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烟青路43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田川川 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投资与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 经营范围 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启贤资本系专为投资豪江智能而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启贤资本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别 在公司的任职 (万元) (%) (万股)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别 在公司的任职 (万元) (%) (万股) 豪江电子执行董 普通合伙人/执 行事务合伙人 中心经理 证券事务代表、董 家监事 董事、智能办公事 业部经理 豪江模具北安分 公司负责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别 在公司的任职 (万元) (%) (万股) 合计 621.00 100.00 276.00 - 注:2020 年 4 月,官先红通过进入启贤资本的方式开始间接持有豪江智能股份,对价 4.5 元/股。2021 年 1 月,潘兴光通过进入启贤资本的方式开始间接持有豪江智能股份,对价 12 元/股。2022 年 2 月,戴相明退伙,其原本持有的启贤合伙份额全部由李慧峰承接,李慧峰 系戴相明配偶且为公司员工,因此未实际支付款项;唐学风退伙,其原本持有的启贤合伙份 额分别由郭德庆和潘兴光承接,其中唐学风在启贤中的 18 万元合伙份额由郭德庆承接,价 格 6 元/股(除权后为 12 元/股);在启贤中的 4.5 万元合伙份额由潘兴光承接,价格 6 元/ 股(除权后为 12 元/股)。2022 年 11 月,原合伙人孙清式退伙,其原本持有的启贤合伙份 额由李秀宇承接,价格 6 元/股(除权后为 12 元/股)。2023 年 1 月,李明退伙,其原本持 有的启贤合伙份额分别由潘兴光和王欢承接,其中李明在启贤中的 6.75 万元合伙份额由潘 兴光承接,价格 6 元/股(除权后为 12 元/股);李明在启贤中的 6.75 万元合伙份额由王欢 承接,价格 6 元/股(除权后为 12 元/股);李慧峰退伙,其原本持有的启贤合伙份额全部 由孙仁奎承接,价格 6 元/股(除权后为 12 元/股)。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启贤资本的上述合伙人均不存在其他行权安排。 启辰资本系混合持股平台,于 2020 年 6 月持有发行人 1.32%的股份,对价主体名称 青岛启辰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82MA3RXLAH7Y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时间 2020年04月28日注册资金 1,080万元注册地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烟青路43号主要生产经营地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烟青路43号执行事务合伙人 官先红 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核准,不得从事吸收经营范围 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 启辰资本系专为投资豪江智能而设立的持股平台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启辰资本的股权结构如下: 合伙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间接持有发行序号 合伙人类别 在公司的任职 姓名 (万元) (%) 人股数(万股) 普通合伙人/ 豪江模具北安分 公司负责人 伙人 合计 1,080.00 100.00 180.00 -注:2021 年 4 月,宫志强通过进入启辰资本的方式间接持有豪江智能股份,对价 13.2 元/股。 上述员工激励所涉及的股份限售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之“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之“(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二)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员工激励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已实施的员工激励外,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制定 或者正在实施员工激励或期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启辰资本的上述合伙人均不存在其他行权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备股东名称 占比 占比 限售期限 数量(股) 数量(股) 注 (%)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宫志强 90,000,000 66.23 90,000,000 49.67 -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启航资本 10,000,000 7.36 10,000,000 5.52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启德投资 10,000,000 7.36 10,000,000 5.52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无锡福鼎 8,000,000 5.89 8,000,000 4.42 定 12 个月 分批解禁,其中: - 日起锁定 12 个启源资本 5,240,000 3.86 5,240,000 2.89 月;300 万股自上 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分批解禁,其中: - 日起锁定 12 个启贤资本 2,760,000 2.03 2,760,000 1.52 月;14 万股自上 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里程碑创投 2,500,000 1.84 2,500,000 1.38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聊城昌润 2,500,000 1.84 2,500,000 1.38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松嘉创投 2,200,000 1.62 2,200,000 1.21 定 12 个月 分批解禁,其中: - 日起锁定 12 个启辰资本 1,800,000 1.32 1,800,000 0.99 月;36 万股自上 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 顾章豪 900,000 0.66 900,000 0.50 定 12 个月网下发行股 - 自上市之日起锁份-限售部 - - 2,335,293 1.29 定 6 个月 分 小计 135,900,000 100.00 138,235,293 76.29 - -二、无限售流通股网下发行股 -份-无限售 - - 20,994,207 11.59 无限售期限 部分网上发行股 - - - 21,970,500 12.13 无限售期限 份 小计 - - 42,964,707 23.71 - - 合计 135,900,000 100.00 181,200,000 100.00 -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48,326,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 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 例(%) 青岛启航资本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青岛启德投资企业(有限 合伙) 无锡福鼎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分批解禁,其中:224 万股 青岛启源资本管理中心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有限合伙) 300 万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分批解禁,其中:262 万股 青岛启贤资本管理中心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有限合伙) 14 万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聊城昌润新旧动能转换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青岛迈通创业投资管理有 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青岛松嘉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 分批解禁,其中:144 万股 青岛启辰资本管理中心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有限合伙) 36 万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合计 - 135,000,000 74.50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发行人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4,53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18,120.00 万股。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3.06 元/股。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为 1.00 元。四、发行市盈率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32 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照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5,851.16537 倍,高于数量的 20%(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906.0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332.9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197.0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90840248%,有效申购倍数为 3,438.31367 倍。 根据《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21,818,974 股,认购金额股份数量 23,329,500 股,认购金额 304,683,270.00 元,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51,526 股,包销金额为 1,978,929.56 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33%。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9,161.8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5,175.94 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3,985.86 万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6 月 5 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3)第 020012 号《验资报告》。八、本次发行费用 序号 费用名称 金额(万元) (不含税) 合计 5,175.94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1.14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3,985.86 万元。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5.64 元(按照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根据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37 元/股(按照 2022 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一、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审计情况 本公司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包括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中兴华审字(2023)第 020049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公司详细财务情况,请阅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发行人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2023 年 1-3 月的相关财务信息已经申报会计师审阅,并出具了中兴华阅字(2023)第 02003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发行人 2023 年 1-3 月主要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2023 年 1-6 月的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一、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及财务信息”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户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 2023 年 5 月 19 日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名称: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菁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 19 层 01A、02、03A 及 20 层 电话:010-66538666 传真:010-66538566 保荐代表人:赵留军、吴亮 联系人:赵留军、吴亮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作为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瑞信证券认为: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荐人同意推荐豪江智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赵留军、吴亮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赵留军:现任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和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赵留军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吴亮:现任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和资本市场部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参与了今飞凯达等公司 IPO 项目;川投能源、杭萧钢构等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捷昌驱动、东晶电子、精工钢构、浙江世宝、杭萧钢构、春秋航空、赞宇科技等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水晶光电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吉峰科技控制权收购、川投能源收购信达水电资产包等收购项目;精工钢构、隧道股份、上海医药等公司债项目。吴亮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一、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下列承诺部分“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即至 2026年 6 月 9 日,“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即至 2024 年 6月 9 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即至 2023 年 12 月 9 日。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2 月 9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含因各种原因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 (5)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 减持数量、 未来减持计划、 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6)如有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规定存在有不得减持的情况,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规定为准。在任何情况下,本人减持股份应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2 月 9 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承诺的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含因各种原因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 (4)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如有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规定存在有不得减持的情况,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规定为准。在任何情况下,本企业减持股份应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如有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规定存在有不得减持的情况,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规定为准。在任何情况下,本企业减持股份应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旺、徐英明,其他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朱高嵩、宫超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于本次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2 月 9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含因各种原因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 (4)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如有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规定存在有不得减持的情况,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规定为准。在任何情况下,本人减持股份应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于本次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有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规定存在有不得减持的情况,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规定为准。在任何情况下,本人减持股份应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心(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本企业所持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的减持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 (3)如有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规定存在有不得减持的情况,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规定为准。(有限合伙)、聊城昌润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里程碑砥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青岛松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顾章豪承诺 (1)自本企业/本人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本企业/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的减持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 (3)如有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规定存在有不得减持的情况,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规定为准。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的减持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 减持数量、 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如有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规定存在有不得减持的情况,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规定为准。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己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己发行的股份。 (2)在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的减持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 (3)如有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规定存在有不得减持的情况,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规定为准。 (二)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股价稳定预案,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按照该预案执行,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条件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已制定、公告或者开始执行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 (2)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股份金额或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已累计达到上限; (3)继续回购或者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自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公司将由公司制定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下文如无特别说明,不含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股价稳定具体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公司拟采取的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份;由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份 公司采取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的股价稳定方案时,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董事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承诺在公司审议回购股份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并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3%,回购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披露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2)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采取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股价稳定方案时,公司控股股东的增持行为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下,并在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并实施相应的股票增持方案。 控股股东增持价格为不高于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每 12 个月内累计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控股股东从公司获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50%。控股股东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稳定股价方案启动时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额的 30%且不超过 公司在上市后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上述承诺。 (1)公司达到稳定股价实施条件但未能实际履行的,应通过公司就具体原因予以公告,并在股东大会及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不得有下列情形: ①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 ②在公司出现应由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情形、且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控股股东在收到公司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增持计划公告义务; ③控股股东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未实际履行。 当公司控股股东存在上述情形时,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未来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①董事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 ②在公司出现应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情形时、且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公司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增持计划公告义务; 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未实际履行。 当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发生上述情形时,公司有权将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 (仅包括其在公司领取的工资薪酬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的部分)予以截留,同时暂时扣留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应获得的股东分红,直至其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宫志强承诺: 发行人将严格遵守执行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宫志强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3)发行人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于廷华、陈健、徐英明、方建超、姚型旺和高级管理人员宫超、朱高嵩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相关主体所做出的股份回购和买回的措施和承诺,详见本节之“(二)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的承诺”、“(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九)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未履行约束措施的承诺”、“(十)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中的相关内容。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的承诺 发行人保证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或在招股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中以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方式构成欺诈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就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约束措施予以公告;暂停发放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与出售、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等资本运作事项,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或在招股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中以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方式构成欺诈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人在履行上述承诺前,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可直接从本人应得现金分红中扣除股份回购的应付金额,并代为向投资者支付股份回购款;且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承诺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从而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推进公司发展战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 公司将坚持不懈推进发展战略,加大研发力度,在品质、技术和市场等方面多层次提升研发实力、强化市场交流和客户沟通,加强客户服务,在维持原有客户稳定增长的基础上,积极开发新产品、开拓产品应用领域,拓展收入增长空间,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及使用效率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便于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使用规范及使用效率。 (3)提升并优化利润分配制度,深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建立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和回报规划,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 (4)加快人才引进,完善管理机制,提升经营管理能力 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技术人员均持有公司股份,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稳定。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张,公司未来将引入更多技术和管理人才,研发更多新技术和产品,加强和完善经营管理,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加强费用控制和资产管理,进一步加快市场开拓,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1)发行人承诺如下: 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本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宫志强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3)发行人全体董事宫志强、于廷华、陈健、徐英明、方建超、姚型旺、周国庚、黄兆阁、赵春旭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于廷华、宫超、朱高嵩承诺如下: ①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承诺将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或修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若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承诺将拟公布的员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⑦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⑧作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监督机制,便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结合《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发行人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及规划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权利。 本公司若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及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及其关联方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方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执行利润分配方案。周国庚、黄兆阁、赵春旭,监事王伟、盖洪波、崔伟及高级管理人员于廷华、宫超、朱高嵩承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及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本人及其关联方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方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执行利润分配方案。 (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如未能履行承诺,公司将就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进行公告并向社会公众道歉,并将就其他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和处罚措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1)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将本人从发行人领取的现金红利交付发行人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2)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若发行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庚、黄兆阁、赵春旭,监事王伟、盖洪波、崔伟及高级管理人员于廷华、宫超、朱高嵩承诺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将承诺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且发行人有权从本人在发行人的工资、奖金、补贴、股票分红(若有)等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足额偿付为止。 (3)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若有)不得转让。 本人不会因离职或职务变更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八)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志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己经营、为他人经营、协助他人经营等)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亦未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实体,本人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己经营、为他人经营、协助他人经营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与发行人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者任何其他经营实体。 三、无论是由本人自身研究开发的、从国外引进或者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发行人均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四、本人如若拟出售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发行人均有权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承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发行人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五、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承诺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发行人;(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采取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六、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其项下之声明、承诺和保证即不可撤销,并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止。 七、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九)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未履行约束措施的承诺 如果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①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后 ②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如果本人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如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①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后 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国庚、黄兆阁、赵春旭,监事王伟、盖洪波、崔伟及高级管理人员于廷华、宫超、朱高嵩承诺 如果本人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将采取如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①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后 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十)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发行人已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国庚、黄兆阁、赵春旭,监事王伟、盖洪波、崔伟及高级管理人员于廷华、宫超、朱高嵩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发行人保荐人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一)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1)发行人的股东均具备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持股的主体,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①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② 除已披露的关联关系外,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与前述主体存在亲属关系、直接或间接控制前述主体、担任前述主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等;③ 直接及间接对外投资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收益权安排、期权安排、权益代持或其他方式代表其他方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④ 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或其他金融产品筹措资金对发行人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⑤ 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⑥ 其他涉嫌违规入股、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等情形; (3)发行人已向本次 IPO 的相关中介机构、监管机构提供了有关本次 IPO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发行人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发行人的股东均具备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持股的主体,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②除已披露的关联关系外,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与前述主体存在亲属关系、直接或间接控制前述主体、担任前述主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等;③直接及间接对外投资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收益权安排、期权安排、权益代持或其他方式代表其他方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④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或其他金融产品筹措资金对发行人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⑤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⑥其他涉嫌违规入股、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等情形。 (3)本人已向本次 IPO 的相关中介机构、监管机构提供了有关本次 IPO 的相关信息和文件,本人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有限合伙)、无锡福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启贤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启源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里程碑砥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聊城昌润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松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启辰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本人具备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持股的主体; (2)本企业及本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本人不存在以下情形: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②除已披露的关联关系外,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限于前述主体直接持有本企业股权/份额、直接或间接控制本企业、担任本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等;③直接及间接对外投资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收益权安排、期权安排、权益代持或其他方式代表其他方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④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或其他金融产品筹措资金对发行人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⑤以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3)本企业/本人已向发行人及本次 IPO 的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了有关本次IPO 的相关信息和文件,本企业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人具备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印发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名单的通知》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持股的主体; (2)本人不存在以下情形:①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② 除已披露的关联关系外,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与前述主体存在亲属关系;③ 直接及间接对外投资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收益权安排、期权安排、权益代持或其他方式代表其他方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④ 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或其他金融产品筹措资金对发行人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⑤ 以所持有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3)本人已向发行人及本次 IPO 的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了有关本次 IPO 的相关信息和文件,本人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发行人直接股东作出相关承诺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各层级自然人股东(不含国有控股企业员工持股平台的自然人股东)以及穿透至自然人、事业单位和国资主管部门的各层级法人股东、合伙企业股东均已出具了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限合伙)、无锡福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启贤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启源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里程碑砥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聊城昌润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松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启辰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自然人股东/合伙人中不存在离开证监会系统的工作人员,包括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公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 12 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本企业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 (2)本企业已向发行人及本次 IPO 的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了有关本次 IPO 的相关信息和文件,本企业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二、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人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出公开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本页无正文,为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