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恒通-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8 浏览量:次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阅了会议资料,现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资金回报,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 6,8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从公司长远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提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1-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可以为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提供充足的流动资金,有利于更大地发挥超募资金的作用,促进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20,000万元(含)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以下无正文)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