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药辅-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8 浏览量:次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268 号) ,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注册申请。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可转债具体方案符合《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可转债具体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之后,办理可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可转债上市相关事项。 三、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开设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能规范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设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本文件的签署页)(以下无正文,为《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周建平 林平 顾光 _________ 年 月 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