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锂电-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8 浏览量:次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致: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6 日在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于 2023 年 6 月 6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 5 月 22 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股东大会投票注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5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青海路 10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沈锦良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8 名,所持股份数为 92,504,67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7.9967%,其中对本次审议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3,362,24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9.725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6,853,02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2966%。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及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2 名,除需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回避表决的 4 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含持股 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 6 名(以下简称 “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7,018,47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4003%。 贵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联股东苏州敦行价值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敦行价值二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敦行价值三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敦行聚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的规定。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6 月 6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 经办律师:汪泽赟 马康彦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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