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元科技- 双元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8 浏览量:次
股票简称:双元科技 股 票 代 码 : 688623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Shuangyuan Technology Co., Ltd.(杭州市莫干山路 1418 号标准厂房 2 号楼(上城科技工业基地))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 特别提示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元科技”、“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股票将于 2023 年 6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3 年 6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二)流通股数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至 36 个月,保荐人跟投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部分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有限售条件股份数 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水平的风险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分类标准,发行人所在 行业为 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截止 2023 年 5 月 24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31.40 倍。 截至 2023 年 5 月 24 日(T-3 日),可比 A 股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前EPS(元/ 后EPS(元/ 收盘价(元 盈率(扣非 盈率(扣非 股) 股) /股) 前) 后) 均值 - - - 66.62 94.31 数据来源:同花顺iFind,数据截至 2023 年 5 月 24 日(T-3 日) 注 1:2022 年扣非前/后EPS计算口径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2022 年归属于母公司净 利润/2023 年 5 月 24 日(T-3 日)总股本。 注2: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发行价格 125.88 元/股,公司本次发行对应的市盈率情况如下: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 125.88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79.83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三、特别风险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下文“报告期”是指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一)新能源电池和光伏行业未来可能周期性投资放缓,以及传统行业增速较缓,导致公司经营业绩无法保持持续快速增长的风险 现阶段,公司的产品主要应用于新能源电池、薄膜、无纺布及卫材和造纸领域。最近三年,公司各期获取的订单总额分别为 3.32 亿元、6.14 亿元和 6.85 亿元,其中新能源电池行业的订单额分别为 1.05 亿元、4.16 亿元和 5.32 亿元,获取的订单额快速增长,受下游行业大幅扩产影响较大。基于国家产业政策对新能源产业战略性支持,新能源锂电池和光伏产品的市场需求快速释放,尤其是锂电池行业,宁德时代、比亚迪和蜂巢能源等各大厂商对 2025 年纷纷提出较高的产能目标。由于设备投资的周期性及产能释放的滞后性,未来随着各大锂电池厂商和光伏厂商扩产规划的新增产能落地,可能会出现阶段性的产能过剩风险,进而导致各相关厂商周期性放缓投资进度。 无纺布及卫材、造纸等传统行业发展相对稳定,相关产品使用寿命、客户更新改造周期相对较长,未来市场需求增长较为有限,且无纺布及卫材产能投资于源电池外其他行业订单获取额分别为 2.27 亿元、1.98 亿元和 1.53 亿元,呈下降趋势。 如果未来新能源电池行业和光伏行业客户出现设备投资周期性放缓,且公司未能成功将业务大规模拓展至新能源电池和光伏领域的非片材检测场景或其他应用领域,将无法把握其他细分市场扩张带来的发展机遇,进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无法保持持续快速增长。 (二)新能源电池领域客户集中度较高及大客户依赖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新能源领域前五大客户(含同一控制下企业)销售收入金额分别为 1,124.60 万元、5,553.67 万元和 14,757.79 万元,占该领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9.20%、54.14%和 63.81%,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新能源电池业务在手订单中前五大客户占比为 64.52%,客户集中度较高,前两名比亚迪和蜂巢能源占比合计为 46.70%,其中,蜂巢能源系发行人股东无锡蜂云能创的有限合伙人,其持有无锡蜂云能创 73.08%的股份,并间接持有发行人 1.86%的股份。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发行人在新能源电池领域仍会对比亚迪、蜂巢能源等大客户存在一定的依赖。 鉴于锂电池产业链中锂电池及其原材料的产能较为集中的行业格局,公司未来新能源电池领域的客户主体仍以产业链中的知名企业为主。若新能源电池竞争格局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主要客户出现经营困难,或公司的产品不能持续得到比亚迪、蜂巢能源等大客户的认可,公司经营将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三)重要原材料供应不足和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自研核心部件智能图像处理板卡、工业线阵相机和高速数据处理模块等需要使用外采的 FPGA 芯片、传感器芯片、MCU 芯片等,β 放射源为发行人产品片材在线测控系统中的重要原材料,上述芯片和 β 放射源主要依靠自国外进口取得。报告期各期,公司对芯片的采购金额分别为 431.00 万元、2,788.19 万元和射源的采购金额分别为 289.82 万元、772.87 万元和 2,171.74 万元,采购单价分别为 2.48 万元/个、2.79 万元/个和 3.72 万元/个。发行人对芯片、β 放射源的采购金额总体较大,同时,受市场供求关系紧张、国际形势复杂多变等影响,芯片、β 放射源的采购价格波动较大。若未来市场供求关系持续紧张,价格上涨,公司可能面临芯片和 β 放射源供应不足、原材料采购成本增加的风险。 (四)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负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分别为 7,205.50 万元、-4,738.59 万元和 8,693.82 万元。2021 年,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负,其原因一方面是公司新能源锂电池领域的订单增多,对该领域客户销售的产品验收周期和回款周期相对较长,在验收前的收款比例也相对较低,应收款项余额增加;另一方面是公司在手订单增多,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手订单 64,087.80 万元,特别是新能源电池领域在手订单金额达到 44,022.47 万元,占比 68.69%,相关存货增加导致资金占用增加。 经测算,公司新能源电池领域营业收入每增加 1 亿元将增加应收账款和存货余额分别为 3,294.89 万元、8,770.02 万元,对应的营运资金新增需求量为 4,725.81万元,新能源电池领域业务对营运资金需求量明显高于其他行业,截至 2022 年为 39,424.46 万元,随着下游新能源电池行业收入规模的扩大,在推动公司业绩持续增长的同时,未来应收款项和存货规模可能进一步上升,预计公司未来一定期间内,应收款项及存货增加产生的资金占用会进一步增加,如果公司不能有效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或及时获得足够融资以支持业务发展,则相关业务将占用公司大量营运资金,导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紧张,并可能导致公司发生流动性风险。 (五)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47.70%、44.15%和 43.66%。由于公司产品类别及应用领域相对较多,不同类别产品和不同应用领域的同类产品的单价、成本及毛利率存在差异,通常机器视觉智能检测系统的毛利率相对在线自动化测控系统较高,新能源电池领域的毛利率相对其他应用领域较低,因此产品类别和应用领域的结构变化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产生较大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较上年有所下降,主要受产品结构和新能源电池领域的收入占比增长的影响,公司在线自动化测控系统的收入占比增加,该类产品的毛利率相对较低;同时,新能源电池领域的收入金额和占比增加,该领域的毛利率相对其他领域较低,致使毛利率有所下降。 若未来毛利率相对较低的在线自动化测控系统以及新能源电池领域的占比持续增加,则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可能出现下降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监会发布落款日期为 2023 年 4 月 17 日的证监许可〔2023〕803 号文,同意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28 号批准。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5,914.2700 万股。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双元科技”,证券代码“688623”;其中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3 年 6 月 8 日 (三)股票简称:双元科技 (四)股票扩位简称:双元科技 (五)股票代码:688623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59,142,700 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4,785,700 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3,439,510 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5,703,190 股 (十)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股东情况”之“(一)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情况” (十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如下: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本次发行选择《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的第一套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 74.45 亿元。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两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5,713.64 万元、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发行人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 37,175.05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的第一套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Shuangyuan Technology Co., Ltd.本次发行前的注册资本 4,435.7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郑建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6 年 3 月 21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 2020 年 12 月 1 日 住所 杭州市莫干山路 1418 号标准厂房 2 号楼(上城科技工业基地) 生产:机电仪一体自动化控制系统(除计量);服务:机械电器 仪表自动化一体高科技产品、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工业自动化控制工程的设计、安装;批发、零售:机械电器仪表 经营范围 自动化一体高科技产品,计算机软件,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法 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 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是生产过程质量检测及控制解决方案提供商,专注于为企业 提供产品生产过程中的面密度/厚度/克重/定量、水分、灰分等工 艺参数检测并对生产过程进行高精度闭环控制的在线自动化测 主营业务 控系统,以及适用于表面瑕疵检测、内部缺陷检测和尺寸测量的 机器视觉智能检测系统。公司的产品可助力客户实现智能化检测 及自动化控制。 所属行业 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邮政编码 310015 联系电话 0571-88854902 传真 0571-88910049 互联网地址 http://www.zjusy.com 邮箱 info_zjusy@163.com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和联系 董事会办公室,方东良,0571-88854902 方式董事会秘书及联系方式 方东良,0571-88854902二、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凯毕特持有公司 2,318.8406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39.21%。报告期内,凯毕特始终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控股股东未曾发生变更。凯毕特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杭州凯毕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7 年 3 月 23 日 法定代表人 郑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1,000 万元/1,000 万元注册地址和主要生产经 上城区元帅庙后 88-1 号 267 室 营地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郑建 600.00 60.00% 股东构成 胡美琴 350.00 35.00% 汪玲 50.00 5.00% 合计 1,000.00 100.00% 服务: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 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经济信息咨询(除商品中 经营范围 介),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文化艺术策划 (除演出中介),会展服务,物业管理,自有房屋出租,计算机软硬 件、网络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 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报告期内,其主要经营活动为持有和管理其控 主营业务的关系 制的企业双元科技和德康环保的股权,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关的业务 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总资产 6,670.27 6,436.69 净资产 6,634.55 6,411.58 净利润 222.97 1,928.38 注:以上财务数据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审计。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郑建。本次发行前,郑建直接持有公司 16.30%的表决权,通过凯毕特持有公司 52.28%的表决权,通过丰泉汇投资持有公司 11.76%的表决权,郑建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80.34%的表决权,且郑建报告期内一直担任发行人的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因此郑建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郑建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6 年 12 月出生,身份证号码为 330106195612******,住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二)本次上市前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其 他 郑 人 建 员 汪玲 郑建 胡美琴 丰 泉 凯 汇 郑 毕 投 建 特 资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图例: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 员工持股平台 拟上市公司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一)董事会成员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独立董事,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具体情况如下:序号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本届任期 董事、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 董事、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二)监事会成员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公司现任监事会成员具体情况如下:序号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本届任期(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公司现有 4 名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如下:序号 姓名 职务 本届任期 月 月 月 月(四)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为以下 6 名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在公司任职(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占发行前总 任职起止日 持有债姓名 职务 数量 量 量 股本持股比 限售期限 期 券情况 (万股) (万股) (万股) 例(%) 董事长、总经 2020.12- 自上市之日起郑建 723.1232 1,424.9490 2,148.0722 48.43 - 理 2023.11 锁定 36 个月 董事、副总经 2020.12- 自上市之日起胡美琴 405.7971 829.7105 1,235.5076 27.86 - 理、总工程师 2023.11 锁定 36 个月郑琳 董事 - 45.2174 45.2174 1.02 - 董事、财务总方东良 监、董事会秘 - 5.0000 5.0000 0.11 - 书马冬明 独立董事 - - - - - 不适用郑梦樵 独立董事 - - - - - 不适用杨莹 独立董事 - - - - - 不适用胡宜贞 监事会主席 - 17.3913 17.3913 0.39 -宋亿娜 监事 - 1.7391 1.7391 0.04 -曹佳娟 职工代表监事 - - - - - 不适用巴大明 副总经理 - 26.0870 26.0870 0.59 - 自上市之日起钟洪萍 核心技术人员 - - 43.4783 43.4783 0.98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陈文君 核心技术人员 - - 43.4783 43.4783 0.98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刘波 核心技术人员 - - 43.4783 43.4783 0.98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蔡强 核心技术人员 - - 6.0870 6.0870 0.14 - 锁定 12 个月 注 1:间接持股数系各人员通过间接持股主体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其计算公式为:间接持股 数量=间接持股主体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各人员所持有间接持股主体的出资份额比例; 注 2:上述人员均通过丰泉汇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形外,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上述股 东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员工持股平台情况 公司通过设立员工持股平台丰泉汇投资对中高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员工等实施股权激励。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设立了员工持股平台丰泉汇投资,持有公司 521.7391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分别为 8.82%。丰泉汇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内容 公司名称 杭州丰泉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7 年 12 月 14 日执行事务合伙人 郑建 认缴出资额 1,200 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 88-2 号 446 室 服务: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 经营范围 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丰泉汇投资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名称/姓 出资额(万序号 合伙类型 任职情况 出资比例 名 元) 研发中心在线测 控组负责人 研发中心机器视 觉组负责人 董事、副总经 理、总工程师 客户服务部副经 理 合伙人名称/姓 出资额(万序号 合伙类型 任职情况 出资比例 名 元) 已退休,原工程 部主管 生产部之计划部 主管 研发中心机械设 计组负责人 董事、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 已退休,原仓储 管理部经理 无,自公司销售 承取得合伙份额 合伙人名称/姓 出资额(万序号 合伙类型 任职情况 出资比例 名 元) 合计 1,200.0000 100.0000%(二)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 丰泉汇投资已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具体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部分内容。(三)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丰泉汇投资,除持有公司的股份外,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设立投资基金的情形,未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其资产,亦未受托成为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4,435.7000 万股,本次发行新股 1,478.5700 万股,为本次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的 25.00%。本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 股权比 股份数量 股权比 限售期限 (万股) 例 (万股) 例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4,435.7000 100.00% 4,570.3190 77.28% / 自上市之日起 凯毕特 2,318.8406 52.28% 2,318.8406 39.21%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郑建 723.1232 16.30% 723.1232 12.23%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丰泉汇投资 521.7391 11.76% 521.7391 8.82%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胡美琴 405.7971 9.15% 405.7971 6.86%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宜宾晨道 211.3042 4.76% 211.3042 3.57% 锁定 15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无锡蜂云能创 113.0435 2.55% 113.0435 1.91% 锁定 18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金华毕方贰号 43.9568 0.99% 43.9568 0.74% 锁定 18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惠州利元亨投资 43.9174 0.99% 43.9174 0.74% 锁定 18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宁波和歆 30.5000 0.69% 30.5000 0.52%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宁波梅山超兴 23.4781 0.53% 23.4781 0.40% 锁定 15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战略配售股份 - - 47.6644 0.81% 锁定 24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网下限售股份 - - 86.9546 1.47% 锁定 6 个月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1,343.9510 22.72% / 合计 4,435.7000 100.00% 5,914.2700 100.00% /六、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万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杭州凯毕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318.8406 39.21%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郑建 723.1232 12.23% 定 36 个月杭州丰泉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自上市之日起锁 (有限合伙)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胡美琴 405.7971 6.86% 定 36 个月宜宾晨道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 自上市之日起锁 伙企业(有限合伙) 定 15 个月无锡蜂云能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自上市之日起锁 (有限合伙) 定 18 个月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1620 1.05% - 自上市之日起锁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47.6644 0.81% 定 24 个月深圳市前海德弘联信投资管理有 自上市之日起锁限公司-金华金开德弘联信毕方 43.9568 0.74% 定 18 个月 贰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自上市之日起锁 惠州市利元亨投资有限公司 43.9174 0.74% 定 18 个月 合计 4,491.5483 75.94% /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47.6644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跟投机构为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投资”)。(一)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拟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民生投资。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跟投数量 47.6644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3.22%,获配金额为 59,999,946.72 元。(二)限售期限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三)相关承诺 依据《业务实施细则》和《承销业务规则》,民生投资已签署《关于参与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配售的承诺》,对《承销业务规则》和《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承诺。 参与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承诺,不得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478.5700 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25.88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79.83 倍(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发行后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3.64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1.58 元/股(按照 2022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4.58 元/股(按照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86,122.39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9,486.52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66,635.87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6 月 2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 (中汇会验[2023]7691号)。 九、本次发行费用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 19,486.52 万元(相关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发行费用明细构成如下: 费用项目 金额(万元)发行费用总额 19,486.52其中:保荐费及承销费用 17,071.92 审计、验资等费用 1,146.23 律师费用 716.98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06.60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44.79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66,635.87 万元 十一、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17,101 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476,644 股,占发行总量的 3.22%。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量 5,022,880 股,放弃认购数量 621,620 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8,664,556 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 8,664,556 股,放弃认购数量 0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621,620 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一、主要财务情况 公司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本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中汇会审[2023]0554 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双元科技 2020 年 12 月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 年 1-3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中汇会阅[2023]4819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二、2023 年 1-6 月业绩预告年同期增长 28.45%至 39.65%;公司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 5,806.16 万元至 6,473.69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75.46%至 95.63%。公司预计 2023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售收入保持良好的增长态势。上述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或审阅,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盈利预测。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模式、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亦未发生重大变更,不存在其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相关规定,本公司已与民生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序号 开户银行 账号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一、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作为双元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民生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双元科技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保荐人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苏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二、保荐人基本情况保荐人(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 景忠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电话 021-80508338传真 010-85127940保荐代表人 王艺霖、袁莉敏项目组协办人 何召鑫项目组成员 周丽君、刘素、盖健达、陈梓聪联系人 王艺霖联系方式 021-80508338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王艺霖先生:现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参与金银河(300619)、朝阳科技(002981)、中旗新材(001212)和伟邦科技 IPO 项目,以及金银河(300619)可转债项目。王艺霖先生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任何形式的处罚。 袁莉敏女士:现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参与金马游乐(300756)、原尚股份(603813)、南华仪器(300417)、猛狮科技(002684)、达华智能(002521)、新开源(300109)、品高股份(688227)和利元亨(688499)IPO 项目,以及原尚股份(603813)非公开发行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行工作经验。袁莉敏女士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任何形式的处罚。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除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申报前 12 个月内新增股东已作出关于股份锁定、自愿限售以及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具体内容如下:(一)公司控股股东凯毕特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 6 个月。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双元科技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公司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郑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和/或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四年内减持,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 6 个月。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双元科技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三)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建之配偶汪玲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 6 个月。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双元科技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四)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胡美琴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和/或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四年内减持,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 6 个月。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双元科技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五)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丰泉汇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 6 个月。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双元科技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合伙企业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六)公司董事郑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 6 个月。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双元科技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方东良承诺 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 6 个月。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双元科技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八)公司监事胡宜贞、宋亿娜承诺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 6 个月。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本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双元科技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九)公司高管巴大明承诺 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 6 个月。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双元科技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十)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钟洪萍、刘波、陈文君、蔡强承诺 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四年内减持,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 6 个月。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双元科技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十一)IPO 申报前 12 个月内新增股东宜宾晨道、宁波梅山超兴、无锡蜂云能创、金华毕方贰号承诺 自本合伙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增资事宜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内或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孰晚之日为准),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 6 个月。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双元科技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合伙企业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十二)IPO 申报前 12 个月内新增股东惠州利元亨投资承诺 自本公司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增资事宜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个月内或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孰晚之日为准),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 6 个月。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双元科技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公司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十三)IPO 申报前 6 个月受让老股新增股东宁波和歆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双元科技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本合伙企业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为凯毕特、郑建、丰泉汇投资和胡美琴,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一)减持条件:锁定期内,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能够严格遵守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二)减持意向: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严格按照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则进行减持,并将综合考虑自身财务规划、公司稳定股价的目的、资本运作及长远发展的需求,进行合理减持。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三)减持价格:如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锁定期满二年后可以以符合法律规定的价格减持。 (四)减持方式: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五)减持公告: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如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六)约束措施: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如有违反,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公司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支付的报酬和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直至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若因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若相关监管规则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则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公司上市后,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双元科技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发行人作出承诺:“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份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公司将严格遵守并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在发行人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 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发行人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实施主体及措施 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照下述顺序采取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三)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十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回购的股份数量不低于本次回购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5%,且不超过本次回购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5%,具体回购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当公司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 3 个交易日内启动内部决策程序,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买入的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自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一个会计年度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累计增持的股份数量不低于本次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前公司总股本的 0.1%,且不超过本次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前公司总股本的 2%,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3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买入的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自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和累计用于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上年度从公司取得的分红和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合计值的 5%和 15%,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未来在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就公司回购措施而言仅指如下第(1)、第(2)所述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股份将导致其和/或其一致行动人(依上市公司收购相关管理规则项下所界定)触发要约收购且不符合法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申请情形或豁免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情形的。(五)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和应取得的分红(如有)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已作出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一)发行人承诺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份回购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条件的情况下,结合公司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加强投资者回报,确保股份回购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不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公司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向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内部制度要求的股份回购提议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将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依法披露股份回购方案相关事项,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股份回购制度》等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及股份回购方案予以实施。形。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应责任。(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份回购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条件的情况下,结合公司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加强投资者回报,确保股份回购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不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公司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向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要求的股份回购提议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将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依法披露股份回购方案相关事项,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股份回购制度》等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及股份回购方案予以实施。形。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应责任。(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股份回购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条件的情况下,结合公司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加强投资者回报,确保股份回购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不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公司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向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规、公司内部制度要求的股份回购提议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将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依法披露股份回购方案相关事项,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股份回购制度》等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及股份回购方案予以实施。形。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任。(四)发行人董事承诺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股份回购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条件的情况下,结合公司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加强投资者回报,确保股份回购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不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公司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向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损害公司及及其股东合法权益。规、公司内部制度要求的股份回购提议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将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依法披露股份回购方案相关事项,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股份回购制度》等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及股份回购方案予以实施。任。 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措施的具体内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之“(三)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安排”之“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相关内容。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欺诈发行上市作出股份购回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一)发行人承诺形。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应责任。(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应责任。(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任。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及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都将有较大幅度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短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可能难以实现同步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可能被摊薄。(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通过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强化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公司销售收入,科学管控成本、费用,提高利润水平、严格落实现金分红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增加公司投资价值等方式,提升资产质量,提高销售收入,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线开展。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履行相应的使用审批程序,按照缓急轻重的原则安排募集资金继续投入,公司拟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风险防范方面强化风险管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并实现预期收益的前提下能产生最大效益回报股东。 公司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和业务规模将大幅增加,公司综合竞争实力、抗风险能力、长远发展能力将显著提升,为公司加快发展和加强盈利能力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和强化升级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开拓市场,巩固和提升公司市场地位,推动公司业绩平稳、健康、持续发展。同时,公司将实行严格、科学的成本费用管理,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强化成本、费用的预算管理、额度管理和内控管理,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履行管理层薪酬计提、发放的审议披露程序,全面有效的控制公司经营风险、管理风险,不断提升公司的利润水平。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在《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中明确了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并制定了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条款。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采取包括现金分红等方式进行股利分配,通过多种方式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及分配的监督,不断增加公司的投资价值。(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前消费;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成票(如有投票权)。 本承诺出具日后,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承诺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式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及拟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制度和规定,严格遵守及执行公司相关制度及规定等;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支持公司将员工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该员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予以承诺。 本承诺出具日后,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承诺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四)保荐人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具有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可行,上述事项经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对该等事项做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一)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 (5)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6)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分配前提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中期利润分配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现金利润分配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除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外,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确定公司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的最低比例: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本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3)的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②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股票利润分配 公司在实施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1)公司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并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如符合利润分配的前提且公司上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决定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具体的原因和考虑因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7)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1)如因行业监管政策、外部监管环境变化以及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需要,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规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有关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涉及对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在详细论证后,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后,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审核意见、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完成并成功发行,则本次发行前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滚存利润将一并由本次发行及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八、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为督促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股东严格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以下承诺:(一)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公司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二)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已通过招股说明书做出相关公开承诺。如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承诺采取如下补救措施: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或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为止;责任;公司应将出售发行人的股票收益所得上缴发行人,同时,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 6 个月。(三)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分别承诺,如其未履行相关承诺,承诺采取如下补救措施: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有的发行人股票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或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为止;任;人应将出售发行人的股票收益所得上缴发行人,同时,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 6 个月。(四)其他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已通过招股说明书做出相关公开承诺。如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承诺采取如下补救措施: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履行相关承诺或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为止;责任;企业应将出售发行人的股票收益所得上缴发行人,同时,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 6 个月。九、关于虚假陈述赔偿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已就虚假陈述赔偿出具承诺,具体内容如下:(一)公司关于虚假陈述赔偿的承诺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起前二十个交易股票交易均价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应责任。(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虚假陈述赔偿的承诺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起前二十个交易股票交易均价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法承担相应责任。(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虚假陈述赔偿的承诺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任。(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会计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验资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十、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凯毕特、实际控制人郑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胡美琴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一)控股股东凯毕特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参与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活动的业务。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A、停止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B、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C、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销。”(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参与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活动的业务。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A、停止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B、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C、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和/或间接损失。销。”(三)持股 5%以上的股东胡美琴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参与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活动的业务。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A、停止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B、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C、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和/或间接损失。(四)持股 5%以上的股东胡美琴进一步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不会利用自发行人获取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技术等)支持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从事与发行人形成直接和/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从而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和/或间接损失。或撤销。”(五)持股 5%以上的股东胡美琴之配偶陈耀武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控制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杭州优视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联视泰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宁泰视频技术有限公司、苏州皓泰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下同)未从事与双元科技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再承接“3C 电子产品的部件检测系统”相关业务,以避免该企业存在被认定与双元科技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可能。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从事、参与与双元科技及其下属企业的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活动的业务。双元科技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不会利用配偶胡美琴自双元科技获取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技术等)支持本人控制的企业从事与双元科技形成直接和/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从而对双元科技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由此给双元科技造成的所有直接和/或间接损失。变更或撤销。”(六)陈耀武控制的企业杭州优视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企业未从事与双元科技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统”相关业务,以避免本企业存在被认定与双元科技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可能。科技及其下属企业的业务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偿由此给双元科技造成的所有直接和/或间接损失。制的企业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七)陈耀武控制的企业苏州联视泰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宁泰视频技术有限公司和苏州皓泰视频技术有限公司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企业未从事与双元科技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科技及其下属企业的业务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偿由此给双元科技造成的所有直接和/或间接损失。制的企业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十一、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一)关于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如下: 如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有关社保主管部门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任何期间内应缴的员工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种基本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或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被要求支付滞纳金并因此受到处罚的,本人/本公司将按相关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补缴,并承担相关罚款、滞纳金等费用,以确保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不会因上述事项受到任何损失。(二)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胡美琴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如下:自主决策,确保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以避免、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也不要求发行人为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其他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允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三)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相关事项承诺如下: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四)胡美琴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确认和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胡美琴已出具《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确认函》,具体如下:会,以及凯毕特的股东会、丰泉汇投资的合伙人会议上均独立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独立行使表决权、独立投票,不存在共同决策、共同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委托决策和表决、共同提案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自始不存在任何潜在和现实的一致行动关系或安排。 胡美琴已出具《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本人认可郑建先生对双元科技的控制,并承诺在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双元科技股份期间内:关的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一致行动协议、限制实际控制人行使权利的协议),且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郑建先生作为双元科技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活动。十二、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内容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