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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钢股份-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6月)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8 浏览量: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市场机构分析师等市场主体的有效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诚实守信原则。  (四)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力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多渠道、多方式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所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 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审阅和审批与投资者沟通主旨信息及汇总整理信息,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室(以下简称“董秘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董秘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包括制(修)订本制度;拟定常规及重大项目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报董事长审批;汇总整理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所有信息,组织制定沟通主旨信息;组织实施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进行资本市场调研,收集处理及上报资本市场对公司及投资者关系的反馈意见。  为便于工作开展,董秘室相关人员可以列席公司各种主要会议(总经理办公会、月度经营分析会等),从而能够及时掌握公司重要经营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投资者关系工作责任人;各单位负责收集与本单位相关的内外信息以及生产经营信息,协助实 施与本单位相关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各单位责任人指定两名投资者关系联络人,负责与董秘室的日常联系,及时回复董秘室汇总的来自资本市场的问题,积极参与诸如网上路演、分析师交流会、投资者来访接待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联络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董秘室。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语言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该等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股票挂牌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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