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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8 浏览量: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成部分。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透露、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等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影响程度,对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事项、填报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到最小范围,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内部刊物上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传播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在签订重大合同或将内幕信息提供给聘请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时,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网站、股票论坛、自媒体等媒体平台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之日起实施。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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