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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某分析师收警示函 研报依据不够充分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8 浏览量:

北京6月7日讯据证监会网站消息,上海证监局5月25日发布《关于对章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上海证监局发现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发布的某证券研究报告存在分析结论的合理依据不够充分的问题,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九条的规定。

章鹏作为该证券研究报告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章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章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章鹏:

经查,我局发现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发布的某证券研究报告存在分析结论的合理依据不够充分的问题,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九条的规定。

你作为该证券研究报告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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