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明星辰-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8 浏览量:次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零二三年六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武汉 杭州 成都 西安 广州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8 号 4 号楼 20-25 层 邮编:100004 电话:86-10-65906639 传真:86-10-65107030 网址:http://www.east-concord.com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致: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启明星辰”)的委托,作为发行人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分别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出具了《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根据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要求更新出具《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出具了《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出具了《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下发的《关于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091 号) (以下简称“《问询函》”) ,本所对《问询函》中要求发行人律师核查及发表意见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法律意见书(三) 》(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出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文件上报深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问询函》相关问题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问询函》问题 1 报 告期内, 发行人向 中国移 动销售金 额较大 ,分别为 10,848.06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与中国移动交易的具体情况,交易定价是否公允,价格形成机制、结算与支付条款与其他客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结合在手订单说明 2023 年向中国移动销售计划,2022 年、2023 年第一季度销售金额、占比大幅上升的原因,本次发行完成后,是否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并说明新增关联交易的比例和价格公允性,是否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独立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工作 本所律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 1相关规定,就题述问题,开展了如下核查工作:下合称“中国移动”)关联交易明细,取得双方签署的交易合同,了解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和必要性,查阅《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的规定,查阅关联交易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文件;服务收取的费用水平与独立第三方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款、结算方式、结算周期及其变化情况,分析发行人同中国移动集团的结算支付条款与其他客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性、合理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以及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对于募投项目新增关联交易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应当结合新增关联交易的性质、定价依据,总体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等论证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详细说明其认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并就是否违反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发表核查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集团销售计划,核查发行人 2022 年、2023 年第一季度向中国移动集团销售金额 占比上升的原因。 动集团报告期内及发行后可能新增的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定价模式等具体内容。 诺函》 《中移资本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中国移动集团关于规范关 联交易的承诺函》 《中国移动集团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核查新增 关联交易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是否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 性。 二、核查结果 (一)报告期内与中国移动交易的具体情况,交易定价是否公允,价格形成 机制、结算与支付条款与其他客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与中国移动的关联销售主要为安全产品及安全运营与服务, 安全产品分为集成产品与自有产品。报告期各期,公司与中国移动的关联销售具 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安全产品 10,024.47 82.26% 21,825.73 58.96% 2,467.99 23.50% 3,986.98 36.75%其中:集成产品 8,479.37 69.58% 17,846.43 48.21% 255.22 2.43% 193.06 1.78% 自有产品 1,545.10 12.68% 3,979.29 10.75% 2,212.78 21.07% 3,793.92 34.97%安全运营与服务 2,162.52 17.74% 15,194.04 41.04% 8,033.58 76.50% 6,861.08 63.25% 合计 12,186.99 100.00% 37,019.77 100.00% 10,501.57 100.00% 10,848.06 100.00% 在较大差异 (1)公司与中国移动的交易定价公允,价格形成机制与其他客户不存在较 大差异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①价格形成机制 公司与中国移动的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司一贯的市场化定价原则,在确定交易价格时,考虑公司向独立第三方就同类型产品或服务收取的费用水平,定价具有公允性。 针对自有产品,公司定价原则为:参考招标限价、项目周期、公司产品价格指导,并以相关产品市场价格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上述定价符合商业逻辑,不存在定价显失公允的情形。 针对集成产品,公司定价原则为:考虑项目周期,结算条件以及成本加成为基础,并参考市场价格,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上述定价符合商业逻辑,不存在定价显失公允的情形。 针对安全运营与服务,公司定价原则为:以成本加成、派驻服务人员的数量期限及服务人员的资历等情况为基础,并参考市场价格,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上述定价符合商业逻辑,不存在定价显失公允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与中国移动的价格形成机制与其他客户不存在较大差异。 ②销售毛利率 公司亦向其他无关联第三方销售安全产品并提供运营与服务,以公司无关联第三方客户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为例,2022年、2023年1-3月公司与中国移动及无关联第三方客户销售毛利率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中国移动 中国联通 中国电信 收入金额 毛利率 收入金额 毛利率 收入金额 毛利率集成产品 8,479.37 9.33% 198.95 12.51% 210.62 7.06%自有产品 1,545.10 71.53% 463.98 62.07% 603.67 73.59%安全运营与服务 2,162.52 59.65% 701.95 58.91% 242.68 37.53% 项目 中国移动 中国联通 中国电信 收入金额 毛利率 收入金额 毛利率 收入金额 毛利率集成产品 17,846.43 8.73% 1,734.66 13.86% - -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自有产品 3,979.29 63.21% 4,304.20 61.53% 1,625.41 63.44% 安全运营与服务 15,194.04 50.67% 4,348.65 67.21% 5,563.33 78.95% 由上表可知,2023年1-3月,公司向中国移动的销售毛利率与非关联第三方 销售毛利率不存在重大差异。2022 年度,公司向中国移动销售集成产品、自有 产品的毛利率与非关联第三方较为接近,安全运营与服务毛利率低于中国联通、 中国电信毛利率,主要系2022年公司与中国移动在业务上有了更深度的合作,除 了体现在公司集成产品销售的增长,同时也带来了安全运营与服务业务的增长。 与以往年度相比,公司提供的安全运营与服务呈现出更有针对性、应用场景更加 多样化的特点,项目的投入有所增加;同时,为在中国移动打造标杆项目,更多 地开拓中国移动内部销售市场,项目前期的投入也有所增加,故公司向中国移动 销售的安全运营与服务毛利率在一定范围内波动,该波动处于合理区间。 综上所述,公司向中国移动销售安全产品及提供安全运营与服务的销售毛利 率相较于向无关联第三方销售的毛利率不存在重大差异,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中国移动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毛利率 金额 毛利率 金额 毛利率 金额 毛利率安全产品 10,024.47 18.92% 21,825.73 18.67% 2,467.99 49.55% 3,986.98 67.19%其中:集成产品 8,479.37 9.33% 17,846.43 8.73% 255.22 17.11% 193.06 30.11% 自有产品 1,545.10 71.53% 3,979.29 63.21% 2,212.78 53.30% 3,793.92 69.07%安全运营与服务 2,162.52 59.65% 15,194.04 50.67% 8,033.58 60.42% 6,861.08 53.75% 合计 12,186.99 26.14% 37,019.77 31.80% 10,501.57 57.87% 10,848.06 58.69% 公司于2022年6月与中移资本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协议签署后中国移动 成为公司关联方。2020年度、2021年度与2022年度、2023年1-3月相比,公司向 中国移动销售的自有产品与安全运营与服务销售毛利率虽有波动,但总体平稳; 集成产品销售毛利率波动较大,主要系2020年度、2021年度集成产品销售收入分 别为193.06万元、255.22万元,收入规模很小,销售毛利率不具备参考性。从中 国联通、中国电信等非关联第三方销售来看,集成产品的销售毛利率在10%左右 波动,公司2022年度、2023年1-3月向中国移动销售的集成产品的销售毛利率具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从纵向比较来看,公司对中国移动集团销售毛利率在其成为公司关联方前后不存在较大差异,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2)结算与支付条款与其他客户不存在较大差异 公司与中国移动相关交易合同的结算与支付条款,由公司参考独立第三方提供类似产品或服务的结算与支付条款确定,不存在较大差异。考虑到公司向三大电信运营商提供的产品及服务较为类似,可比性较强,我们选取发行人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签订的销售合同,对结算与支付条款具体对比分析如下: 发行人对同类第三方与中国移动的合同结算与支付条款比对 合同类型 中国移动 中国联通 中国电信 协议示例1:按季度付 协议示例1:委托方 款,每季度付款一次。 协议示例1:以季度为结 分4期支付本合同费 双方 约定合同分四 个 算周期,根据结算周期 用,分别于季度考核 阶 段(每阶 段为3 个 内实际发生的服务量及 结 束后向 乙方 支付 月),每阶段结束后依 验收结果支付,结算周 本 合同费 用总 额: 据季 度服务总结评 估 期内付款金额=∑(服务 25%; 报告 及质量考核结 果 类别*对应单价); 协议示例2:按季度 结算条款 支付最高比例为25%的 协议示例2:服务费分期 支付,根据附件约定服 合同款项; 支付,每执行6个月作为 规 则确定 档期 实际务 协议示例2:服务总费 一次付款结算周期,分4 应付总金额,季度实类 用按季度支付,当季最 次完成结算,结算金额= 际支付金额=合同总 终 付款 =季度 应付 款- 合同 总金额 *0.25*该 半 额/4*(P/100)-扣罚 当季 度考核评分扣 罚 年考核比例。 款,P为服务支撑考 (考 核扣款按附件 约 核得分。 定条款执行)。 协议示例:合同项下所 协议示例:本合同费 协议示例:双方因本合 有款额应通过在本合同 用 总额的 所有 支付 支付条款 发生 的一切费用均 以 中所约定的银行以人民 以 银行转 账方 式支 人民币结算及支付。 币支付。 付。 协议示例:在收到约定 协议示例:在收到约 文件 后支付合同总 价 定 文件后 支付 合同 协议示例:在收到约定 单据并确认无误后,通 款),在收到初验合格 款,在收到初验证书项 过转账方式支付第一笔 书等 文件后支付合 同 等 文件后 支付 合同目 结算条款 款 额 , 即合 同 总价 的 总 价 20% 的 过 款 货 款 总 价 50% 的 初 验 付类 60%,在收到竣工验收书 (初验付款),在收到 款,在收到终验合格 后支付终验款额,即合 终验 合格书等文件 后 书 等文件 后支 付合 同总价的40%。 支付合同总价10%的货 同总价10%的终验付 款(终验付款)。 款。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协议示例:合同项下确 协议示例:合同总价 定的合同总价应通过买 协议示例:买方与卖方 的 所有支 付由 买方 支付条款 方和卖方在本合同中所 之间 通过电汇方式 进 以 银行转 账方 式付 约定的银行以人民币支 行结算。 至卖方。 付。 结算条款方面,报告期内,公司与中国移动的结算方式主要为两大类。第一类为中国移动收到采购订单原件、合格上线报告、合规发票等单据后支付占总金额较大比例的上线款,在收到终验合格证书复印件等单据后支付剩余部分的终验款。第二类为以季度或其他合同约定时间段为结算周期,每周期根据结算周期内实际发生的服务量及验收结果进行结算。与其他客户相比,受合作时间、合同标的及客户内部合同范式不同等影响,公司与中国移动的结算条款与其他客户有所差异,但相关差异具有合理性。公司与客户在合作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结算,不存在较大差异。 支付条款方面,公司与中国移动以转账或电汇的方式进行支付,与其他客户之间基本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与中国移动所签订合同在结算和支付条款方面与其他客户不存在较大差异。 (二)结合在手订单说明2023年向中国移动销售计划,2022年、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金额、占比大幅上升的原因 自2022年以来,公司陆续与中国移动签署相关战略合作协议,在安全市场联合拓展、产品服务联合打造、能力体系协同建设、安全前沿协同创新等领域构筑更紧密的合作关系。在此过程中,公司与中国移动在网信安全领域的业务往来进一步加深,新签合同及中标项目数量明显提升。 (1)双方合作项目迈入落地实施阶段。在总部区域、东北、西北、华东、华南等地共同开展项目,拓展政企及SMB下游客户,为电子政务、数字关键基础设施、专线接入、智慧医疗、5G+工业互联网、等场景提供多样化安全防护能力。 (2)公司产品“上台上架入库、入核心能力清单”。其中,公司32项安全能力纳入中国移动智慧中台,覆盖业务安全、数据安全、终端安全、应用安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基础安全等领域。首批8类安全能力纳入中国移动核心能力及自主产品清单。 (3)双方联合共建“联创+”实验室,在云安全、数据安全、工业互联网安全、车联网安全、算力网络安全五大安全领域加强网安技术与基础网络的融合,形成合力布局新兴市场。 (4)双方共同推动零信任落地:基于中国移动超级SIM卡,叠加公司软件定义安全(SECaaS)模式、按需加载多样化安全能力,推出超级SIM安全网关,提高安全门槛基线的同时大大降低零信任落地的管理成本和工程化实施的复杂度,并在实际业务场景中部署使用。 基于上述销售计划,结合在手订单,2023年公司向中国移动预计销售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确认收入项目 12,434.85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签订合同未确认收入项目 6,815.37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签订合同但是已达成意向或已筹备完成上线产品的项目 公司主营业务为信息网络安全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提供专业安全服务及解决方案,其中信息网络安全产品为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2022年以来,公司与中国移动在网信安全领域开展战略合作,中国移动作为经济实力强、回款情况良好的业内龙头企业,对其销售金额、占比大幅上升是公司战略性选择的结果,也有利于双方在战略合作的框架下实现业务协同、优势互补与资源共享,进一步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具体情况如下:化经营机制的基础上,中国移动集团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将通过强大的自身实力,为启明星辰在战略资源、创新场景和管理经验等方面提供积极的协同机制与政策支持,推动双方融合发展,充分实现“1+1>2”的协同效应。同时,公司逐渐融入中国移动集团“管战建”体系,将政企端安全能力逐步延伸到个人/家庭/新兴领域,力图成为中国移动集团面向用户安全产品能力的提供者。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公司与中国移动在云安全、5G 安全、车联网安全、工业互联网安全、ToG 安全及行业数智化转型等方向逐渐开展协作,为中国移动打造包括标准产品、解决方案及安全服务等在内的安全业务,为公司拓宽传统网络安全赛道,创新业务形态,助力公司业务稳步增长,实现跨越式发展。 综上所述,公司2022年、2023年第一季度对中国移动销售金额和占比大幅上升既是公司战略性选择优质客户的结果,又有利于双方在战略合作的框架下实现业务协同、优势互补与资源共享,助力公司在网信安全领域的长远发展,持续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力。 (三)本次发行完成后,是否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并说明新增关联交易的比例和价格公允性,是否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独立性 (1)新增关联交易将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王佳、严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2023年4月12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王佳女士、严立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根据上述议案及相关公告,公司预计2023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160,000万元。 此外,发行人已经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中对规范关联交易进行了明确约定,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关联交易基本原则、决策程序、回避制度、信息披露等措施,并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确保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批准程序的合规性,最大程度的保护其他股东利益。 (2)中移资本及其实际控制人中国移动集团就规范关联交易的安排出具如下承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①中移资本出具如下承诺: “1、本公司不会,并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将,并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上市公司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程序,确保定价公允、合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股股东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日终止。” ②中国移动集团出具如下承诺: “1、本公司不会,并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将,并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上市公司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程序,确保定价公允、合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不再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日终止。” 综上所述,公司已制定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公司新增关联交易将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且中移资本及其实际控制人中国移动集团对规范关联交易进行了明确承诺。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行人预计2023年度新增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23年 合同签订金 3月31日已关联交易类 关联交易内 关联交易定 关联人 额或预计金 发生金额 别 容 价原则 额 (未经审 计)向关联人采 中国移动集团及 采购商品、购商品及接 其控制的其他企 市场价 10,000.00 2,663.33 接受服务 受劳务 业向关联人销 中国移动集团及 销售商品、售商品及提 其控制的其他企 市场价 150,000.00 12,187.00 提供服务 供劳务 业 合计 160,000.00 14,850.33 经测算,公司预计2023年度与中国移动关联采购金额为10,000.00万元,占收入、营业成本将持续增长,与中国移动关联采购金额、关联销售金额占公司2023年度相应指标的比例将低于前述测算的比例。 公司与中国移动新增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公司价格形成机制及原则定价,交易条款及条件按同业惯例及公平原则协商确定,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确保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中移资本及其实际控制人中国移动集团就保持发行人独立性已出具如下承诺: (1)中移资本出具如下承诺: “1、本公司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会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身份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并按照A股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保持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股股东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日终止。”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中国移动集团出具如下承诺: “1、本公司将促使中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按照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会利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并按照A股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保持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不再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日终止。”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仍将基于市场化的原则与客户、供应商展开合作,对于需与关联方进行采购、销售活动的,公司将按公允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法依规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新增关联交易不会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独立性。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对关联交易做出了严格规定,包括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决策权限、决策程序等内容,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信息披露规范。交易定价公允,与中国移动交易涉及的价格形成机制、结算与支付条款与其他客户不存在较大差异,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及公允性。是公司战略性选择优质客户的结果,也有利于双方在战略合作的框架下实现业务协同、优势互补与资源共享,有利于持续提升发行人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相关交易符合规范关联交易相关规定。交易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进行,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议决策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会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独立性。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签署页)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汪 冬 经办律师: 胡晓华 张璇 张曦予 签署日期:2023年6月6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