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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益通-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6月)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8 浏览量:

          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必须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六)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七)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有权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据相关规定据实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并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平台刊载信息或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亦不得在互动平台上就涉及或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活动,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组织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并负责检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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