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国际-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8 浏览量:次
中钢国际 独立董事意见 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期权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属于董事会获得的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期权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公司因 2022 年下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而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属于董事会获得的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中钢国际 独立董事意见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6 日,该日期符合《管理办法》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或安排。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引进和保留优秀人才,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回避。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中钢国际 独立董事意见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6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47 万份股票期权。 四、关于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是在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并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前提下提出的,可以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提出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未超过 12 个月,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提出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同意公司使用 3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 6 个月,自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关于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及通宝产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同意公司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及通宝产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以下无正文)中钢国际 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徐金梧 季爱东 赵峡 _______________ 王天翼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