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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8 浏览量: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作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勤勉审慎、独立客观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推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的个人履历与工作经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吴礼顺先生、青美平措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其存在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董事的情形。律、法规和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等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二、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经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刘晓华女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其存在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法规和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等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件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三、关于 2022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结果的独立意见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情况符合公司所处的行业水平,符合公司制度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绩效考核结果》,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等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2022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结果。                独立董事:龙翼飞 罗飞 彭沛然 李旭冬 刘晓蕾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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