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邦股份-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8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9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股份”、“公司”、 “本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316,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恒邦转债”)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6 月 9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恒邦转债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16,000.00 万元,发行数量为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3 年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2)票面利率: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年 0.60%,第四年 (3)债券到期赎回: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 10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4)付息方式:日,即 2023 年 6 月 12 日(T 日)。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5)初始转股价格:11.46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布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6)转股起止日期: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3 年 6 月 16 日,T+4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 2023 年 12 月 18 日至 2029 年 6 月 1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7)信用评级:主体信用评级为 AA+,债券信用评级为 AA+。 (8)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9)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 2023 年 6 月 12 日(T 日)。 (1)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 2023 年 6 月 9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 (2)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2〕587 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3)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不足 316,000.00 万元的余额由国泰君安全额包销。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恒邦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恒邦股份”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2.7525 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再按 100 元/张转换为张数,每 1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1,148,014,400 股,发行人无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库存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 A 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31,599,096 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99.9971%。由于不足 1 张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082237”,配售简称为“恒邦配债”。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 1 张的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 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 1 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申购量获配恒邦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按其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 原股东持有的“恒邦股份”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网上发行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行申购代码为“ 072237 ” , 申 购 简 称 为 “ 恒 邦 发 债 ” 。 每 个 账 户 最 低 申 购 数 量 为 10 张(1,000 元),每 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 张的必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 10,000 张(100 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T-1 日日终为准。 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全国所有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本次发行的恒邦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恒邦转债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本次发行可转债转股来源全部为新增股份。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国泰君安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主承销商对 认 购 金 额 不 足 316,000.00 万 元 的 部 分 承 担 余 额 包 销 责 任 。 包 销 基 数 为额,国泰君安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额为 94,800.00 万元。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国泰君安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沟通;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国泰君安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金额,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国泰君安和发行人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国泰君安依据承销协议将原股东优先认购款与网上申购资金及包销金额汇总,按照承销协议扣除承销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发行人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尽快向深交所申请上市,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转股价为 P0,每股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为 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 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 A,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调整后转股价为 P(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P0-D; 三项同时进行时:P=(P0-D+A×K)/(1+N+K)。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在决定是否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修正时,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误导投资者或者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由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内对上述行为予以监督。 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Q 为转股的数量; V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 10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 :指当期应计利息; B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 :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 :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在决定是否行使赎回权时,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误导投资者或者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由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内对上述行为予以监督;公司将持续关注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将在赎回条件满足的五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赎回条件满足后,公司将及时披露,并明确说明是否行使赎回权。若公司决定行使赎回权,将在披露的赎回公告中明确赎回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容,并在赎回期结束后披露赎回结果公告。若公司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在深交所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次行使赎回权。 公司决定行使或者不行使赎回权时,将充分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该可转债的情况。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公司将在回售条件满足后披露回售公告,明确回售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容,并在回售期结束后披露回售结果公告。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时间 发行安排 披露《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刊登《募集说 明书提示性公告》、《发行公告》、《网上路 T-2 日 演公告》等 T-1 日 2、原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 T日 告》 T+1 日 T+2 日 纳认购款(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 T+2 日日终 有足额的可转债认购资金) T+3 日 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时间 发行安排 T+4 日 2、向发行人划付募集资金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公司将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后修改发行日程并及时公告。 二、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地址: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 联系电话:0535-4631769 联系人:夏晓波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电话:021-38031877、021-38031878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