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坤环境-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8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301305 证券简称:朗坤环境 公告编号:2023-005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鉴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19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注册资本金增加到 24,357.07 万元二、《公司章程》拟修订情况 公司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发生了变化,公司类型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际情况,现拟将《深圳市朗坤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人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主要条款修订如下: 修订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深圳证券交易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经深圳证 所审核,于[]年[]月[]日取得中华人民 券交易所审核,于 2023 年 3 月 9 日 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注册决定,首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次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创业板注册决定,首次公开向社会公 所上市。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89.27 万 股,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267.80 万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357.07 元 万元第二十条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总数为 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总数为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24,357.07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股。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第三十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份不受 6 个月时 份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的利益。 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 的其他事项。 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 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 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第四十二条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必须要求对方 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 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际承担能力。 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第五十六条 …… …… 股东大会采用网 络或其他方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未股 程序。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 的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当 日 上 午 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股东大会,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当日下午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交易时间。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认,不得变更。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持有 1%第七十九条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在表决涉及关联交易事 股东大会在表决涉及关联交易 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 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程序如下: 如下: (一)公司股东应当在收到股东大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收到股东 会召开通知及审议事项后,于股东大会 大会召开通知及审议事项后,于股东 召开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大会召开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 并由董事会秘书记录; 联关系并由董事会秘书记录;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 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 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 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 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 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 审议、表决: 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 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 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 以上通过: 以上通过, 如该关联事项属本章程第 七十八条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应 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八十二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的表决权,股东可以在董事或者非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 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或者非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 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 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 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票结 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者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 拟选举的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 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 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 非职工代表监事。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第一百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独立董事辞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事职务。 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第一百〇四条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 立董事资 格或能 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 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 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 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 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 讨论结果予以披露。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含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 等)、收购出售资产(购买、出售的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收购出售资 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产(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融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资(贷款或授信)、提供财务资助、 仍包含在内)、债权或债务重组等事 资产抵押(或质押)、债权或债务重 项的权限如下: 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 (一)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由董 限如下: 事会审议批准: (一)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收购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出售资产(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 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依据);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产的,仍包含在内)、融资(贷款或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授信)、提供财务资助、资产抵押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或质押)、债权或债务重组等事项 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本条以下简称“交易”)的权限。 万元;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由董事会审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议批准: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据);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涉及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 的累计金额,取每个数据金额的绝对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值之和计算。相关交易已履行董事会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相关累计金额范围。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 (二)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千万元; 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金额 2、公司与关联法人、关联方非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涉及的 法人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累计金额,取每个数据金额的绝对值 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之和计算。相关交易已履行董事会审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以上的议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不纳入相 关联交易。关累计金额范围。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 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 则适用前款有关及时披露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审批权限根据本 (1)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章程的规定确定),公司董事会或股 易;东大会不得将该等事项的审批权授予 (2)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 (二)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 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关联交 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 易;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法人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 其他关联交易应当经过股东大 人民币以内,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会审议后实施。若法律、法规、规章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等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 易。 的从其规定。 其他关联交易应当经过股东大会 …… 审议后实施。若法律、法规、规章等 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条 董事会会议; 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行; 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其他有价证券; 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 (六)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批准 件; 抵押融资和贷款担保事项,以及批准固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 定资产投资事项; 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股东大会报告;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二十九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权:条 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 会报告工作; 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董事会报告工作; 划和投资方案;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计划和投资方案; 置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设置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六)可以向董事会提名副总经 度; 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解聘高 (六)可以向董事会提名副总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 (八)拟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高级 人员以外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计划; 管理人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决定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八)拟订董事、监事、高级管 会决策以外的交易事项; 理人员以外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计划; 他职权。 (九)决定需公司股东大会、董 总经理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事会决策以外的交易事项;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第一百三十八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 不得兼任监事。 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条 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第一百五十三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条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 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百九十九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章 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条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章程 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决议通过后生效。本章程中与上市公司 通过后生效。 有关的规定,自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适用。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主要条款内容不存在变化。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