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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盛发展-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9 浏览量: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分别购买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荣盛盟固利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68.39%股份(对应已实缴注册资本 331,668,220.00 元)、北京融惟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标的公司 3.17%股份(对应已实缴注册资本 15,355,780.00 元)、河北中鸿凯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标的公司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标的公司 0.50%股份(对应已实缴注册资本 2,423,732.17元)、高清持有的标的公司 1.43%股份(对应已实缴注册资本 6,930,000.00 元)、周伟持有的标的公司 1.02%股份(对应已实缴注册资本 4,950,000.00 元)、天津科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标的公司 0.06%股份(对应已实缴注册资本 269,908.87 元),同时拟向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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