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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盛发展- 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9 浏览量: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控股”)持有的荣盛盟固利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68.39%股份(对应已实缴注册资本 331,668,220.00 元)、北京融惟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标的公司 3.17%股份(对应已实缴注册资本 15,355,780.00 元)、河北中鸿凯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标的公司 1.88%股份(对应已实缴注册资本股份(对应已实缴注册资本 6,930,000.00 元)                           、周伟持有的标的公司 1.02%股份(对应已实缴注册资本 4,950,000.00 元)、天津科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标的公司 0.06%股份(对应已实缴注册资本 269,908.87 元),同时拟向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一、本次交易中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股权类资产,不涉及需要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相关报批事项。不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和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已在《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交易对方荣盛控股所持标的公司 134,659,200 股股份存在质押,其已承诺在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本次重组的报告书(草案)之前解除前述股权质押,并保证质押解除后维持该状态持续至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或本次交易终止之日(以较早的日期为准)。交易对方所持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的情形,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交割以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本次交易前,公司及标的公司独立运营、资产完整。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本次交易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将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及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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