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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盛发展-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9 浏览量: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荣盛盟固利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68.39%股份(对应已实缴注册资本 331,668,220.00 元)、北京融惟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标的公司 3.17%股份(对应已实缴注册资本 15,355,780.00 元)、河北中鸿凯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标的公司 1.88%股份(对应已实缴注册资本 9,139,220.00 元)、天津瑞帆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标的公司 0.50%股份(对应已实缴注册资本 2,423,732.17 元)、高清持有的标的公司 1.43%股份(对应已实缴注册资本 6,930,000.00 元)、周伟持有的标的公司 1.02%股份(对应已实缴注册资本 4,950,000.00 元)、天津科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标的公司 0.06%股份(对应已实缴注册资本 269,908.87 元),同时拟向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保持独立性,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告;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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