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仪股份- 川仪股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9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603100 证券简称:川仪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0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60 元(含税) ? 相关日期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4 - 2023/6/15 2023/6/1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二)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不包含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及公司拟回购注销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三)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截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持有公司股份 4.50 万股,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分配利润。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0.50 万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川仪股份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前述合计 5.00 万股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和转增分配,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为: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394,950,000 股×0.60 元/股)÷395,000,000 股≈0.59992 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59992)÷(1+0)=前收盘价格-0.59992(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4 - 2023/6/15 2023/6/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一)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横河电机株式会社、索德尚亚洲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 2022 年度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三) 扣税说明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6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60 元,待自然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施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该类股东需本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 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A 股股票(“沪股通”),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6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 61 号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3-67033458 特此公告。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