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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民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09 浏览量: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32,000 万元(含本数)和自有资金不超过 38,000 万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同意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同意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颜爱民    刘 浩    刘益灯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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