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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开证券收警示函 部分研报财务数据预测不严谨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13 浏览量:

北京6月11日讯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近日披露的2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0号、41号)显示,经查,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业务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如未建立媒体报道监测机制、利益冲突合规审查不到位、部分接受媒体采访内容未经合规部门报备、部分股票入覆盖池的内部审核不到位,未针对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和带有客户服务性质的联合调研制定相应规范。二是部分研究报告对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的预测不严谨。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五条、第二十五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中证协发〔2020〕7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李兴在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分析师期间,制作的部分研究报告对上市公司财务数据预测不严谨。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九条、《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中证协发〔2020〕76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依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李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李兴在制作证券研究报告过程中,应当合规、客观、专业、审慎。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40号

关于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业务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如未建立媒体报道监测机制、利益冲突合规审查不到位、部分接受媒体采访内容未经合规部门报备、部分股票入覆盖池的内部审核不到位,未针对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和带有客户服务性质的联合调研制定相应规范。二是部分研究报告对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的预测不严谨。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五条、第二十五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中证协发〔2020〕7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完善研究报告业务相关制度机制,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切实全面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6月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41号

关于对李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兴:

经查,你在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分析师期间,制作的部分研究报告对上市公司财务数据预测不严谨。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九条、《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中证协发〔2020〕76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在制作证券研究报告过程中,应当合规、客观、专业、审慎。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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