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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大型IPO可引入“储架”发行模式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14 浏览量:

董少鹏

近两个月来,受多种因素影响,国内股市出现较大波动。一方面,要着眼当下,正视扰动市场的因素,加强沟通,采取必要措施,提振信心;另一方面,要立足长远,在完善供需平衡机制上下功夫,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和韧性。

我国股市存在过度融资、冲动融资的情况,上市公司上市初期股价高企,两三年后大幅回落的例子并不罕见。在全面注册制下,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根据市场形势确定发行的时机和价格、规模,自觉接受市场的约束,按道理,可以实现“供需均衡”。但现实情况并不那么乐观,需要进一步完善机制,加强制度约束,让卖方的价格遵循稳健、可持续的原则,赢得投资者的心。

超大型IPO项目往往需要更大的资金量,对市场供需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在长线资金仍然不那么充足的情况下,应当关注超大型IPO带来的影响,完善相关机制,这也是市场化的本意。笔者建议,结合我国实际,引入“储架”发行模式,将超大型IPO活动与长线资金建设更好统一起来。

所谓“储架”发行,就是一次注册发行规模,发行人可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发行。这一制度最早在美国实行,主要用于上市公司再融资,1983年11月份美国证监会推出“415条规则”(储架注册规则),2005年12月份又颁布《证券发行改革规定》,形成较为成熟的储架注册流程。美国储架发行遵照市价发行原则,承销方式较具灵活性,包括购买承销、招标拍卖、零星发行等方式。第一次注册的有效期是3年,届满时可以提交新的“储架”注册申请,有效期也是3年。

显然,“储架”发行是分批次发行,每次发行的价格并不固定,而是随行就市。这既可满足上市公司的资金需要,又不至于造成资金沉积浪费,可以有效遏制冲动发行、过度融资。结合我国市场实际情况,可以在大型IPO项目中引入这一模式。目前,这方面研究已取得一些成果,可在进一步研究的基础上开展试点。我国公司债发行已实行“储架”发行,也可作为借鉴。

从我国新股发行实践来看,超募现象时有发生。这是因为,发行人的融资决策普遍存在“一次性融资额最大化”的倾向。有时,在融资过程中市场形势已发生变化,原定投资项目不再可行,发行人也不愿放弃融资机会,这就造成资金大量闲置或变更投向。有的上市公司甚至把融资用于委托理财、违规借贷等。而超大型IPO企业,其投资的项目本身就是分批次使用资金的,一次募足必然造成资金闲置,并不可取。何况,大规模一次性融资还会给二级市场带来压力。

大型IPO实行“储架”发行,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次融资,可最大限度地督促发行人增强敬畏之心,精心对待募投项目,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认真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并且,每一次发行审核都与前一次募资使用情况相挂钩,便于投资者和公众监督。在此机制下,发行人为了达到融资目的而进行选择性的信息披露,变得难上加难。发行人会更在意其持续再融资的长期利益,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规避信息披露中的不理智行为。这就可以有效解决过度融资问题,杜绝超募问题。

在“储架”发行机制下,分次发行减小了单次融资规模,还可以提高交易效率,缩短市场反应时间,有利于缓解巨量融资对二级市场的冲击。

从监管角度看,如果发现上市公司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监管部门可依法惩戒,甚至可以暂停其后续发行;而不是让上市公司“一次融个够”,待发现其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时再被动追责。这相当于节约了监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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