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国华-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14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ST 国华 公告编号:2023-033 深 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3〕84 号),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翔先生、财务总监陈金海先生、子公司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彭瀛先生于近日收到深圳监管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黄翔、陈金海、彭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85 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84 号)的主要内容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虚构应收账款收回三方代付回款最终来源于业绩补偿义务人,构成虚构应收账款收回,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审慎公司对该批存货管控有限且没有明确的后续销售计划,存在减值迹象,截至检查日公司尚未计提减值,影响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准确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的相关规定。 三、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年报编制工作不审慎,2021 年年报中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你公司在董事会会议记录管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管理、董事选任、高级管理人员选聘、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 上述情形反映出你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规范运作存在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你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四、你公司应全面梳理第三方代付回款涉及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处理。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85 号)的主要内容 “黄翔、陈金海、彭瀛: 我局对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网安)现场检查发现,国华网安存在虚构应收账款收回、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治理不规范、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审慎等问题,我局已对国华网安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84 号)。要责任;2019 年 6 月至今,陈金海担任国华网安财务总监,对虚构应收账款收回、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审慎等事项负有主要责任;2014 年 4 月至今,彭瀛担任国华网安全资子公司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国华网安收购智游网安的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义务人,对虚构应收账款收回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黄翔、陈金海、彭瀛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 三、关于《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事项的初步自查情况 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公司立即启动自查程序,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主要事项的初步自查情况如下: (一)虚构应收账款收回事项 经公司初步自查,所涉应收账款回款为 2020 年及 2021 年期间发生的部分第三方代付回款,该部分第三方代付回款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之一,公司已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该等初始业务确认为供应链金融业务。经过对初始业务的认定调整,涉及的第三方回款为往来款项而非业务回款,2020 年和 2021 年的相关第三方回款不再存在合理性问题,详见公司于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审慎事项 经公司初步自查,所涉存货为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向山东齐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采购的 Intel 订制服务器 57 台,不含税采购金额为 491.12 万元,该笔存货在 2022 年度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依据及原因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中第 4 问第(2)部分的回复。 (三)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事项 经公司初步自查,公司已对 2021 年年报中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进行更正,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披露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以上仅为公司初步自查的结果,上述事项以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提及的董事会会议记录管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管理、董事选任、高级管理人员选聘、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管理等事项仍有待公司进一步核实及整改,最终整改情况以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报送的整改报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有关问题,深刻反省汲取教训。公司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夯实财务核算基础,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并将按照上述决定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报送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与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特此公告。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