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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期货某员工违规交易收警示函 大股东为国元证券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19 浏览量:

北京6月16日讯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关于对侯伯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侯伯双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在国元期货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以他人的名义从事期货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侯伯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国元期货大股东为国元证券(000728.SZ)。国元证券2022年年报显示,公司直接持有国元期货98.79%股权。

国元期货某员工违规交易收警示函 大股东为国元证券

国元期货官网显示,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专业期货公司,注册资本80,200.2292万元,注册地北京。公司主要从事国内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业务,是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结算会员,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可以代理交易并为客户结算国内目前所有上市的期货期权品种。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二)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四)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抵制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六)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八)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侯伯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98号

侯伯双:

经查,你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在国元期货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以他人的名义从事期货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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